齊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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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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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782民初6854號 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諸城市人民法院 2020-01-03
原告:齊XX,男,漢族,住諸城市,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山東同和恒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濰坊市寒亭區(qū)。
負責人:李X,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殷X,男,漢族,公司職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管XX,男,漢族,公司職工。
原告齊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和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殷X、管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齊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共計8560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9年7月13日上午9時許,原告駕駛魯GXXXXX號小型轎車沿石橋子駐地南兩公里處行駛時,車輛前蓋突然翻起,致車輛前擋玻璃及發(fā)動機蓋損壞。
該車在被告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被告應當承擔賠償義務。
為此,特訴至法院。
某保險公司辯稱,本次事故系機動車機械故障,不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賠償范圍,故被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原告為其所有的魯GXXXXX號小型轎車在被告處投保商業(yè)險,承保險種包括機動車損失保險和不計免賠,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為70447元,保險期間自2019年4月4日0時起至2020年4月3日24時止。
2019年7月13日上午9時許,原告駕駛投保車輛行駛時,車輛前引擎蓋突然掀起將車輛的前擋風玻璃打碎,發(fā)動機蓋損壞。
事發(fā)后,原告向被告報案,被告派員出險勘驗現(xiàn)場,出險單中出險情況一欄記錄為:由于大風,引擎蓋打破前擋風玻璃,標的前面受損,三者無損,無人傷,無其他損失,車在現(xiàn)場,保證現(xiàn)場,已提醒報警。
后原告將該車輛送往上汽大眾4S店維修。
被告辯稱投保車輛受損系由機動車機械故障(車輛前機蓋鎖損壞)引起,不是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提交照片復印件、保險條款,原告質(zhì)證后對照片的真實性不予認可,事發(fā)時車輛的引擎蓋鎖并未損壞,被告亦未能證明車輛投保時其已將保險條款交付原告。
原告主張的車輛損失,經(jīng)原、被告協(xié)商,雙方一致認可7100元。
本院認為,魯GXXXXX號車輛在被告處投保商業(yè)險,上述保險均系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故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
本案的爭議焦點系涉案事故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范圍。
被告提交的照片系復印件,不能提供原件,被告亦未能提交其他證據(jù)證明事發(fā)時投保車輛的引擎蓋處于損壞狀態(tài),且被告的出險單中明確載明因大風致車輛引擎蓋打破前擋風玻璃。
因此,被告辯稱投保車輛損壞系由機動車機械故障引起,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另,被告未能證明其已將保險條款交付投保人并履行向投保人說明合同內(nèi)容的義務。
綜上,應認定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因發(fā)生保險事故受損,被告應依約進行賠付,原告作為被保險人有權(quán)向被告主張權(quán)利。
關于投保車輛的損失,原、被告一致認可7100元,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原告的車損7100元屬保險范圍且不超責任限額,被告應予以賠付。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齊XX保險金7100元,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二、駁回原告齊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曉鳳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書記員 李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