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山東豪沃汽車金融有限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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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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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民終6539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3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代表人:王向陽,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河南浩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山東豪沃汽車金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X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北京德恒(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XX,男,漢族,住河南省虞城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X,商丘市梁園區(qū)尚品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山東豪沃汽車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豪沃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周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商丘市梁園區(qū)人民法院(2019)豫1402民初945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上訴人山東豪沃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與被上訴人周XX之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2、本次訴訟費用由周XX承擔。事實和理由:1、商丘市誠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涉案車輛損失價值做出的評估報告金額過高,不客觀、不真實。某保險公司申請重新評估,一審法院予以駁回不當。2、商丘市中昶運輸有限公司投保,第一受益人為山東豪沃公司,但周XX并沒有提供山東豪沃公司同意將賠償款打入周XX賬戶的承諾書,周XX無權要求某保險公司進行賠償,一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顯然不妥。3、周XX請求的為兩次施救費,共計12245元。其中,湖南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開具的1245元的施救費發(fā)票符合法律規(guī)定,屬于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而商丘市開樂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開具的11000元的施救費發(fā)票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屬于不必要的、不合理的費用。因為周XX應當在事故發(fā)生地衡陽進行施救修理,而不應花費巨資將車輛拖至商丘修理廠進行維修。
山東豪沃公司針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及理由答辯稱,同意某保險公司所述山東豪沃公司系涉案車輛第一受益人的觀點。
山東豪沃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重審。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周XX、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1、一審法院委托商丘市誠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涉案車輛價值進行評估,程序違法,山東豪沃公司對該委托鑒定事宜并不知情。山東豪沃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收到一審法院郵寄的開庭傳票及民事起訴狀后,于2019年9月2日向一審法院郵寄書面答辯狀及授權材料,一審法院于2019年9月4日收到上述材料,但一審法院并未對山東豪沃公司的答辯意見進行審理,亦未向周XX、某保險公司進行宣讀,嚴重違反法定程序。2、根據(jù)《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保險單》,山東豪沃公司系該保單的第一受益人,并非周XX。因此,涉案交通事故的理賠款應當支付給山東豪沃公司。一審法院認定“周XX作為本案事故車輛的實際車主,獨立承擔該車輛在營運中所產(chǎn)生的所有法律后果,并依約繳納了保險費,應該是車輛的實際投保人和受益人”屬認定事實錯誤。
某保險公司答辯同意山東豪沃公司的上訴請求及理由。
周XX答辯稱,1、涉案評估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應依法作為定案依據(jù)。2、周XX是本案實際車主,享有一切權利。3、周XX與山東豪沃公司之間實際上是民間借貸關系,約定的第一受益人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并且本案事故車輛并沒有報廢,正在正常營運,周XX也不欠山東豪沃公司任何費用。因此,某保險公司、山東豪沃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周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周XX車輛損失費、施救費等一切費用共計180000元。2、本案的訴訟費及相關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周XX系豫N×××××號重型半掛貨車實際車主,該車掛靠在商丘市中昶運輸有限公司名下經(jīng)營,豫N×××××號重型半掛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責任限額375000元車損險及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自2018年7月4日起至2019年7月3日止。2019年3月30日03時27分許,景偉駕駛車牌號為豫N×××××號重型半掛貨車在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南段北往南1639KM+120M處與陳庭賓駕駛贛C×××××重型半掛牽引車追尾碰撞,造成兩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衡陽支隊新塘大隊處理,認定景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陳庭賓不承擔責任。經(jīng)商丘市誠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周XX的豫N×××××號重型半掛貨車損失價值進行評估,該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價格評估報告,評估認定豫N×××××號重型半掛貨車損失為161610元,周XX支付施救費12245元、評估費2000元、高速公路車輛緊急搶修費800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車損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嚴格履行義務。周XX作為本案事故車輛的實際車主,獨立承擔該車輛在營運中所產(chǎn)生的所有法律后果,并依約繳納了保險費,應是保險車輛的實際投保人和受益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享有保險金請求權。因周XX的豫N×××××號重型半掛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責任限額375000元車損險及不計免賠險,依照保險法及保險合同約定,應由某保險公司在車損險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關于某保險公司重新評估鑒定的申請,因涉案車輛損失價值評估報告系法院依法委托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作出,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且某保險公司沒有任何有效證據(jù)證明該鑒定存在瑕疵,其重新鑒定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準許。根據(jù)法定的賠償項目和標準,周XX應得到賠付保險金的數(shù)額為:豫N×××××號重型半掛貨車損失為161610元、施救費12245元、評估費2000元、高速公路車輛緊急搶修費800元,共計176655元。綜上所述,周XX的合理訴求,予以支持。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車損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周XX車損等各項損失176655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履行完畢。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匯款開戶行: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長征支行,賬戶:商丘市梁園區(qū)人民法院,賬號:41×××01)。一審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9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山東豪沃公司提交的證據(jù)有:證據(jù)1,答辯狀、EMS單據(jù)及中國郵政速遞物流明細各一份,證明山東豪沃公司在收到一審法院法律文書后,依法向一審法院提交了書面答辯狀,但一審法院并未進行審理,程序違法。證據(jù)2,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單一份,證明山東豪沃公司系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的第一受益人。證據(jù)3,車輛融資租賃合同一份,證明本案所涉車輛系從山東豪沃公司租賃,按照合同第八條的約定,在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約定付清全部租金及其他費用之前,山東豪沃公司為涉案車輛的所有權人,故就本案所涉事故,山東豪沃公司系該車輛的所有權人及保險合同約定的第一受益人,相關的理賠款應當支付至山東豪沃公司。證據(jù)4,融資租賃業(yè)務明細表,證明涉案車輛截至2019年12月18日尚欠山東豪沃公司租金154030.56元。
某保險公司對山東豪沃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jù)均無異議。
周XX對山東豪沃公司提交的四份證據(jù)均有異議,不予認可。1、山東豪沃公司在一審時未到庭是對該所有權的放棄,并且該證據(jù)已超出舉證期限。2、保險單中約定的第一受益人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約定不明,屬于無效條款。3、周XX目前并不欠山東豪沃公司任何款項,正常還款。山東豪沃公司所說欠其154030.56元是周XX與山東豪沃公司之間的借款行為,合同未到期,當事人可以選擇按合同約定按期還款,并且在本案中該車輛并沒有報廢,而是在正常營運。
周XX于二審庭審后補充提交的證據(jù)有:商丘市開樂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維修證明、維修清單及維修費發(fā)票,證明豫N×××××號車輛維修時間、維修情況,維修費用已由實際車主支付,該車輛已修復,沒有貶值,山東豪沃公司的利益不受任何影響,并能得以實現(xiàn)。
某保險公司質證認為,對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根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某保險公司如賠償周XX,需征得第一受益人的同意,并且該修理費金額過高,請求法院予以降低。
山東豪沃公司質證認為,對證據(jù)的真實性有異議,且即使該證據(jù)是真實的,也不影響山東豪沃公司第一受益人的約定和效力。特別是本案中,山東豪沃公司作為車輛的所有權人和第一受益人,某保險公司應當將理賠款支付至山東豪沃公司。
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周XX、某保險公司對山東豪沃公司提交的證據(jù)真實性未提出異議,本院予以采信。2、周XX提交的維修證明、維修清單均加蓋有商丘市開樂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印章,且有該公司出具的維修費發(fā)票予以印證,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7月13日,山東豪沃公司作為出租人、周XX作為承租人、商丘市正泰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作為供貨人及保證人簽訂《車輛融資租賃合同》一份,約定租賃車輛采購價530951.45元,(含車輛購置附加稅及第一年車輛保險費),承租人周XX向商丘市正泰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交納起步租金106951.45元,租金成本424000元,融資租賃期限24個月。車輛由出租人山東豪沃公司指定落戶在商丘市中昶運輸有限公司名下,租賃車輛被登記在該公司名下僅為方便出租人管理車輛及承租人使用車輛,出租人享有車輛所有權,承租人享有車輛使用權。出租人及承租人可就車輛落戶相關事宜與車輛掛靠公司另行簽訂掛靠協(xié)議。產(chǎn)權轉移相關費用1000元。《車輛融資租賃合同》第八條約定,承租人應在交付起步租金時,一并向出租人支付產(chǎn)權轉移的相關費用。待承租人按照本合同約定付清全部租金及其他應付費用后,出租人協(xié)助承租人辦理產(chǎn)權轉移及車輛解除抵押登記手續(xù),全部費用由承租人支付。各方確認,在租賃車輛的所有權按照上述約定轉讓給承租人之前,出租人為租賃車輛的唯一所有權人,還約定了其他事項。該合同還對各方當事人的其他權利義務作出了約定。周XX按照《車輛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按期向山東豪沃公司支付租金,山東豪沃公司確認周XX不存在逾期不履行支付租金義務的行為。涉案車輛登記在商丘市中昶運輸有限公司名下,車牌號為豫N×××××號。周XX與該公司簽訂《車輛掛靠經(jīng)營協(xié)議書》,掛靠在該公司從事運營業(yè)務。
豫N×××××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責任限額375000元車損險及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自2018年7月4日起至2019年7月3日止。2019年3月30日03時27分許,景偉駕駛車牌號為豫N×××××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南段北往南1639KM+120M處與陳庭賓駕駛贛C×××××重型半掛牽引車追尾碰撞,造成兩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衡陽支隊新塘大隊處理,認定景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陳庭賓不承擔責任。經(jīng)商丘市誠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周XX的豫N×××××號重型半牽引車車損失價值進行評估,該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價格評估報告,評估認定豫N×××××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損失為161610元,周XX支付施救費12245元、評估費2000元、高速公路車輛緊急搶修費800元。周XX對涉案車輛于2019年4月2日在商丘市開樂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維修,于2019年5月30日維修完畢離場,維修清單顯示維修費及工時費共計195905元。商丘市開樂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開具維修費發(fā)票,價值172000元。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審法院對周XX車損數(shù)額及權利義務主體的認定是否正確。涉案車輛損失價值系由一審法院依法委托商丘市誠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進行評估,該公司及其評估人員具備相應的評估資質和執(zhí)業(yè)資格,依據(jù)維修清單,通過市場調查等對涉案車輛損失作出評估意見,依據(jù)充分,且結合商丘市開樂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維修清單及維修發(fā)票,該涉案車輛損失評估價值客觀。某保險公司及山東豪沃公司均未提供相反證據(jù)足以推翻該評估報告,因此,一審法院依據(jù)該評估報告認定涉案車輛損失為161610元并無不當。
涉案車輛雖系周XX以融資租賃方式從山東豪沃公司租賃,但周XX、山東豪沃公司及供貨方商丘市正泰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簽訂的《車輛融資租賃合同》的最終目的是山東豪沃公司在收回全部租金成本424000元及相應的融資費用后,將涉案車輛所有權轉移給周XX。根據(jù)《車輛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租賃車輛使用、維護及修理等相關費用由承租人承擔。租賃車輛毀損且無法修復或車輛滅失,承租人應按合同規(guī)定將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全部租金及其他相關費用一次性付給出租人,出租人同時將租賃車輛(以當時現(xiàn)狀)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此約定更印證山東豪沃公司作為出租人其主要合同目的為收回租金及相應的融資費用,而且僅在租賃車輛毀損且無法修復以及車輛滅失的情況下才有權提前收回全部租金及相關費用。本案所涉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失,山東豪沃公司雖然系涉案保險合同第一受益人,但并無證據(jù)證明其支付了相應的維修費,且涉案車輛并未因交通事故造成無法修復,而是已因周XX的維修行為使得受損情形消失。同時,山東豪沃公司自認在將涉案車輛交付給周XX后,周XX依據(jù)合同約定按期向山東豪沃公司支付租賃,并不存在違約行為,山東豪沃公司的權益未受到任何損害。因此,周XX就其因涉案車輛受損進行維修而產(chǎn)生的損失請求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險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理由正當,應予支持。山東豪沃公司主張應將涉案車輛理賠款支付給山東豪沃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在一審中僅認為施救費過高,請求法院予以酌減,并未對商丘市開樂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11000元施救費的合理性及必要性提出異議,其二審中主張該費用不應支持的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山東豪沃公司收到一審法院送達的起訴狀及開庭傳票后郵寄提交了答辯狀,但并未向一審法院一并提交涉案車輛的《車輛融資租賃合同》。一審法院雖然在判決書中未對山東豪沃公司的答辯意見予以表述及評判不當,但導致一審法院未對車輛融資租賃事實進行認定系山東豪沃公司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書面答辯狀中未對此進行陳述,且亦未向一審法院提交《車輛融資租賃合同》所致。因此,山東豪沃公司以此為由主張一審法院程序違法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部分事實存在瑕疵,但判決結果正確,雖然認定事實及判決理由存在瑕疵,但本院通過二審審理已加以糾正,故對一審判決結果,本院予以維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8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3900元,上訴人山東豪沃汽車金融有限公司負擔39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一宇
審判員 高紀平
審判員 張月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王穎
書記員劉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