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張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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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02民初6764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金華市婺城區(qū)人民法院 2020-02-03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qū)。
負責人:王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女,系該支公司員工。
被告:張XX,男,漢族,住安徽省濉溪縣。
原告與被告張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R虮桓娴姆晌臅璨捎霉娣绞剿瓦_,本院依法轉(zhuǎn)為普通程序并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XX經(jīng)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jié)。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位賠償款4000元及利息(從起訴之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3月2日,被告駕駛無號牌輕便三輪摩托車沿金華市婺城區(qū)雅畈鎮(zhèn)雅東街由北向南行駛右轉(zhuǎn)彎時,與程升躍駕駛的由南向北行駛的浙GXXXXX號小型轎車(原告承保的標的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經(jīng)金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三大隊認定,程升躍與被告負事故同等責任。雙方對事故責任認定無異議并簽字確認。事故發(fā)生后,程升躍依據(jù)保險合同(機動車損失險及不計免賠險等)向原告理賠(代位求償)。原告經(jīng)審核(屬于保險責任期間、無免賠情形、車輛核損)后依約于2019年3月26日賠付程升躍維修費用6000元。程升躍向原告出具機動車輛索賠權轉(zhuǎn)讓書,原告依此取得代位求償權。
張XX未作答辯,也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案經(jīng)審理,本院查明的事實與原告訴請的事實一致。同時查明,浙GXXXXX號小型越野車的車主為程升躍,該車在原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商業(yè)險及不計免賠險,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521321元,保險期間為2018年11月20日至2019年11月19日。事故發(fā)生后,原告經(jīng)定損,浙GXXXXX號小型越野車修復所需工料費6000元。原告與程升躍簽訂《實物賠付確認書》,約定受損車輛交給原告委托的合作修理廠金華市婺城區(qū)張學東汽車維修服務部維修,維修費用由原告與修理廠直接結(jié)算。2019年3月14日,程升躍向原告出具《機動車輛索賠權轉(zhuǎn)讓書》,將浙GXXXXX號車輛已取得賠款部分向被告索賠的權益轉(zhuǎn)讓給原告,授權原告以其名義或以原告自己名義向被告追償。2019年3月26日,原告將維修費6000元打入維修單位賬戶。
上述事實,有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車損確認書及車損圖片,維修發(fā)票及付款憑證,實物賠付確認書,索賠權轉(zhuǎn)讓書以及原告陳述等證據(jù)證實。
本院認為,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被保險人程升躍就浙GXXXXX號小型越野車在原告處投保,與原告之間形成保險合同關系的事實,本院依法予以認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涉案車輛因交通事故受損,花費修理費用6000元的事實,本院依法予以認定。原告就承保的被保險人程升躍車輛的修理費用在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先予賠付,合法有據(jù),是積極履行保險合同義務的表現(xiàn)。原告已依照保險合同約定就車輛維修費用6000元給予賠付,被告系涉案事故的侵權責任人,原告有權向其追償,被告應向原告履行支付義務。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綜上,原告之訴請,合法有據(j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經(jīng)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系對其自身享有的訴訟權利的放棄,本院依法缺席判決產(chǎn)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張XX支付某保險公司4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6月12日至8月19日的利息,以4000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同等基數(shù)、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公告費260元,合計訴訟費用310元,由張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小玲
人民陪審員 林旭成
人民陪審員 徐建華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代書 記員 陳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