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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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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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1791民初3055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菏澤經濟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14
原告:王XX,男,漢族,住河北省邢臺市威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菏澤高新景軒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臺市橋東區(qū)。
負責人:魏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山東君誠仁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山東君誠仁和(青島)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XX與被告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2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王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車損、評估費、施救費、路產損失賠償金等共計125,046元;2.涉案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王XX所有的冀E×××××號/冀E×××××號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第三者100萬和車損險11,392元及不計免賠,保險期間為2017年9月28日至2018年9月27日止。2018年5月4日3時30分,王XX雇傭司機張士鉛駕駛冀E×××××號/冀E×××××號貨車,沿G1511高速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309公里0米處時,與閆建鋒駕駛的魯Q×××××號貨車和郭永水駕駛的魯N×××××號貨車相繼發(fā)生追尾相撞,造成王XX所有的車輛和貨物損壞及高速公路路面和公路設備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交警部門對事故現(xiàn)場進行了勘驗,并作出菏公交認字第37860240180000059號、37860240180000060號事故認定書,分別認定張士鉛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和主要責任。王XX分別起訴了郭永水和閆建峰及兩車的保險公司,賠償金也已支付到位。王XX承擔責任的部分損失,應當由某保險公司依法進行賠付,故訴至法院。
某保險公司承認王XX在訴狀中所主張的事實,并同意在車輛損失保險范圍內按照事故責任比例對王XX的車輛損失進行賠償,但認為,評估費、施救費均屬于間接損失,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路產損失也不包含在車輛損失范圍內。
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承認王XX在訴狀中所主張的事實,故對王XX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王XX在本案中所主張的損失項目為車輛損失、評估費、施救費和路產損失,經查,涉案EE6309號/冀E×××××號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的商業(yè)保險為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上人員保險、自燃險和不計免賠率,根據(jù)上述保險險種約定,王XX所主張的上述損失,僅有車輛損失可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范圍內予以賠償,其他損失并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王XX的車輛損失和已賠償金額已經本院生效的(2018)魯1791民初1577號和(2018)魯1791民初1586號判決書裁判,本院予以確認,即:車輛損失220,090元,已賠償112,045元[4,000元+(220,090元-4,000元)×(15%+35%)]。故某保險公司還需賠償王XX車輛損失108,045元(220,090元-112,045元),其他損失請求無合同依據(jù),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支付原告王XX車輛損失108,045元;
二、駁回原告王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801元,減半收取計1,400.5元,由原告王XX負擔17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230.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侯明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書記員 牛藝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