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劉X甲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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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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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02民終1097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20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青島市嶗山區(qū)。
主要負責人:李XX,副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于X,系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甲,男,漢族,住青島市嶗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乙,山東平軍立穩(wěn)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王X乙,男,漢族,住青島市李滄區(qū)。
原審第三人:彭X,男,漢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和縣。
原審第三人:乙保險公司,住所地青島市市南區(qū)。
法定代表人:武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甲,山東天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臧XX,男,漢族,住青島市市北區(qū)。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劉X甲,原審第三人王X乙、彭X、乙保險公司、臧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區(qū)人民法院(2018)魯0212民初148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甲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賠償損失合計10000元。事實和理由:第三人在本案交通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被上訴人承保的車輛不承擔事故責任,一審中追加了第三人參加訴訟,為減少當事人訴累,節(jié)約司法成本,應由第三人賠償被上訴人的損失。
劉X甲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請求維持原判。
乙保險公司述稱,原審正確。
王X乙、彭X、臧XX未發(fā)表意見。
劉X甲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yè)險范圍內向劉X甲支付車輛損失費65231元、拖車費260元、評估費2100元,合計67591元;2、本案訴訟費由甲保險公司承擔。
原審法院認定如下事實:青島公安局嶗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2014年11月24日,第三人彭X駕駛魯BXXXXX車輛沿松嶺路南向北行駛至松嶺路株洲路路口處闖紅燈,左轉彎,劉X甲沿松嶺路北向南行駛至此,魯BXXXXX車輛前頭與魯BXXXXX車輛前頭碰撞,致車輛損壞。第三人彭X負事故全部責任,劉X甲不負事故責任。劉X甲提交魯BXXXXX轎車保險單一份,證明涉案車輛魯BXXXXX轎車在被告處投有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特約險,劉X甲與涉案車輛魯BXXXXX轎車具有保險合同關系;劉X甲提交青島泰衡正秉價格評估咨詢有限公司出具的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評估結論書一份,證明經青島公安局交警支隊嶗山大隊委托,涉案車輛評估車損為65231元,產生評估費2100元;劉X甲另提交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區(qū)人民法院(2015)嶗民一初字第118號案卷材料一宗、(2017)魯0212民再2號案卷材料一宗,證明法院已就劉X甲車損65231元及拖車費260元予以確認,劉X甲主張發(fā)生事故時,魯BXXXXX車輛登記車主為王X乙,實際車主為臧XX。劉X甲另提交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區(qū)人民法院(2017)魯0212民再2號抗訴調解書及再審裁定書兩份,證明劉X甲一直處于就車損主張權利的過程中。
另查明,庭審中劉X甲明確訴訟請求,要求甲保險公司在商業(yè)險范圍內向劉X甲支付車輛損失費63231元、拖車費260元,合計63491元。
原審法院認為,涉案車輛魯BXXXXX在甲保險公司處投有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劉X甲和甲保險公司存在保險合同關系,劉X甲據此向甲保險公司主張權利于法有據,綜合本案實際案情,劉X甲的主張亦未超過訴訟時效。涉案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原審法院予以確認。事故發(fā)生后,青島泰衡正秉價格評估咨詢有限公司出具的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評估結論書認定了車損價值,甲保險公司在庭審中對此真實性不持異議,現(xiàn)結合劉X甲的訴訟請求,原審法院認定甲保險公司應支付涉案車輛損失63231元;劉X甲提交拖車費的相關證據,因此對該項主張原審法院予以支持。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甲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劉X甲車輛損失人民幣63231元、拖車費260元,共計63491元。二、駁回劉X甲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490元,甲保險公司負擔1400元,劉X甲負擔90元。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對原審判決認定的其他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系保險合同糾紛,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上訴人甲保險公司應否承擔涉案車輛損失的賠償責任。對此,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劉X甲和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之間的《機動車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劉X甲依據該合同向上訴人主張車輛損失費用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以第三人對交通事故負全責為由,主張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陳曉靜
審判員 林偉光
審判員 劉昭陽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 翟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