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乙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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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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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524民初25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長寧縣人民法院 2020-01-17
原告:李X乙,男,漢族,住四川省長寧縣。
法定代理人:李X2(原告父親),男,漢族,住四川省長寧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XX,長寧縣蜀南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qū)-4號2層A區(qū)。
負責人:楊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甲,系公司員工。
原告李X乙與被告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乙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羅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X乙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險金600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9月1日,原告在被告處投?!皩W生、幼兒平安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一份,保險單號碼為:022XXXXX0190600002849,其中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為60000元,保險期限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2019年8月9日,原告發(fā)生意外交通事故,受傷后被送往長寧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至2019年9月12日出院,診斷為:左側股骨中段骨折、右大腿皮膚挫裂傷等。2019年8月19日,經長寧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責任認定書認定,駕駛人開洪彬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2019年10月15日,原告委托長寧縣人民法院對原告?zhèn)殍b定,經四川臨港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為十級傷殘和后續(xù)醫(yī)療費11000元?,F(xiàn)向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保險合同真實性無異議,限額有異議,當時和教育局簽的意外傷殘賠償金額總保額是40000元,按十級傷殘百分之十進行賠付,應是4000元;2.傷殘鑒定有異議,應該以第二次為準。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9月1日,原告李X乙的法定代理人李X2為原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學生、幼兒平安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間為2018年9月1日0時起至2019年8月31日24時止,其中學生、幼兒平安意外傷害保險條款(2014版),保險責任為意外身故、意外殘疾,保險金額為60000元。2019年8月9日,原告發(fā)生意外交通事故受傷,后被送往長寧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入院時間為2019年8月9日,出院時間為2019年9月12日,實際住院34天。2019年11月5日,原告?zhèn)榻浰拇ㄅR港司法鑒定所鑒定,鑒定意見為原告構成十級傷殘。
另被告在訴訟過程中提出重新鑒定申請,經本院審查,原告的傷殘等級是此次事故在本院審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由本院委托鑒定機構鑒定,本案被告申請重新鑒定提供的證據(jù)不充分,本院對被告申請重新鑒定不予準許。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雙方的陳述及經庭審質證的保險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長寧縣人民醫(yī)院住院病歷、司法鑒定意見書、長寧縣職業(yè)技術學院證明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投保人李X2為原告李X乙在被告處投保了學生、幼兒平安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雙方訂立了保險合同,該合同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本案的爭議焦點:一是原告的傷殘等級是否應當認定,原告的傷殘等級系本院委托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本院予以采信;二是被告是否應當按照傷殘等級的比例給付原告意外傷害保險金。原告認為被告應當按約定保險金額全額支付原告保險金60000元,被告認為應當按保險金額的10%給付原告保險金4000元。被告主張按比例賠付的條款屬于免除被告責任的格式條款,該條款要產生效力,保險人應當同時履行兩個方面的義務,即提示義務和明確說明義務?,F(xiàn)被告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已經盡到了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該條款對原告不發(fā)生法律效力。被告還主張意外傷殘賠償金額總保額是40000元,該主張被告未提供證據(jù),本院也不予支持。因此原告請求被告支付保險金6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三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李X乙保險金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00元,減半收取計6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此款原告已預交,被告在給付上述款項時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黃俊春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惠嫻
書記員 楊開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