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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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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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81民初55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諸暨市人民法院 2020-01-09
原告:張XX,男,漢族,住安徽省臨泉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男,漢族,住安徽省臨泉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諸暨市-1號。
負責人:陳X,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女,公司員工。
原告張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審判員韓華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險金5500元。事實和理由:2019年10月17日,馬X停放在諸暨市宜南村446號門口處的原告所有的浙DXXXXX黑色東風標志車輛被不明人員砸損,案涉車輛后擋風玻璃、左后側車燈、后備箱、左后側車燈上側、左側車頂、左后側車燈下側、右后側車燈上側、車燈等部位被砸壞。車輛經維修產生維修費5500元。該事故由諸暨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出警予以處理。原告的車輛投保于被告處,且已投保不計免賠險,事故發(fā)生于保險期限內。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特起訴至法院,請求依法處理。
被告答辯稱:本案原告訴請非保險責任,公安機關證明車輛被人砸壞,應是故意行為,損失由侵權人承擔,不在保險范圍內,被告拒賠。
經審理,本院查明:
浙DXXXXX號車輛登記在原告張XX名下。2019年10月17日,浙DXXXXX號車輛停放在諸暨市暨陽街道宜南村446號門口時,后擋風玻璃、左后側車燈、后備箱、左后側車燈上側、左側車頂、左后側車燈下側、右后側車燈上側、車燈等部位被人砸壞。經修理,原告實際支付修理費5465元。
浙DXXXXX號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
上述事實,除原、被告的庭審陳述外,還有:1.諸暨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出具的證明;2.車輛受損照片;3.行駛證;4.機動車輛商業(yè)保險保險單;5.維修清單及修理費發(fā)票等證據予以證實。本院經審核,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浙DXXXXX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原、被告均無異議,故可認定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成立、有效。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人應依法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本院確認原告請求的合理損失5465元,該費用由被告予以賠償。被告抗辯,原告的車輛系被他人故意侵權損壞,可以拒賠,但現(xiàn)有證據并不能反映原告的車輛系他人故意損壞,且被告也未舉證證明雙方已約定如車輛系他人故意損壞被告可以拒賠,故其抗辯本院不予采信。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張XX保險金5465元,款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張XX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韓華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郭芳瓊
書記員陳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