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姚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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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1民初9938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 一審 民事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0-01-14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紹興市上虞區(qū)-366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604746307XXXX。
主要負責人:錢XX,該支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儲XX,浙江紅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姚XX,女,漢族,住余姚市。
原告某保險公司訴被告姚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8500元。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以下事實:2019年1月18日5時40分許,被告姚XX駕駛電動三輪車沿泗門鎮(zhèn)洪明路由東往西行駛至,與由黃倩男停放在道路北側(cè)的浙BXXXXX號(行駛證上所有人為陳許鋒)小型汽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車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余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姚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另查明:浙BXXXXX號車在原告處投保,保險期間自2018年6月23日00時起至2019年6月22日24時止,被保險人為陳許鋒。該車經(jīng)定損、修理共花費維修費8500元。原告于2019年8月15日支付了8500元。陳許鋒為此出具了機動車輛保險代位求償索賠申請書及權(quán)益轉(zhuǎn)讓書1份,同意將向責任方追償?shù)臋?quán)利轉(zhuǎn)讓給原告。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及行政處罰決定書各1份、行駛證及保險單各1份、機動車輛保險定損報告、車損照片及車輛維修發(fā)票各1份、機動車輛保險代位求償索賠申請書及權(quán)益轉(zhuǎn)讓書1份、銀行支付憑證1份等予以證明。
本院認為:因第三人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的權(quán)利。由于被告姚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故其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辯稱車門部分不是被告撞的,故不因賠償該部分的損失,但未提交證據(jù)證明,本院難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姚XX賠償原告某保險公司損失8500元,款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及相關(guān)司法解釋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shù)纳Х晌臅_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X日萬分之一點七五X遲延履行期間)。
本案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姚XX負擔,款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內(nèi)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收到本院送達的上訴案件受理費繳納通知書后七日內(nèi),憑判決書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大廳收費窗口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如銀行匯款,收款人為寧波市財政局非稅資金專戶,帳號:37XXX92,開戶銀行:中國銀行寧波市分行。如郵政匯款,收款人為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室。匯款時一律注明原審案號,逾期不交,作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徐海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代書記員 胡宋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