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好世界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劉XX修理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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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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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寧0104民初7289號 修理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2019-10-25
原告:寧夏好世界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地。
法定代表人:宋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寧夏僑之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寧夏回族自治區(qū)、二、三、十層。
負責人:任XX,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男,該分公司工作人員。
被告:劉XX,女,漢族,住寧夏回族自治區(qū)。
原告寧夏好世界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好世界公司)與被告、劉XX修理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好世界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XX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好世界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維修費65249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系長期合作單位,某保險公司承保的“現(xiàn)代”牌車輛發(fā)生事故均委托原告進行定損維修。2017年6月2日,某保險公司委托原告修理被告劉XX所有的XXX北京現(xiàn)代牌汽車(以下簡稱案涉車輛)。原告于2017年6月25日維修完畢,原告給被告出具了維修結算單。被告劉XX對其信息資料及理賠授權委托書確認后,原告將車輛放行。后原告多次要求某保險公司結算,但某保險公司拒不結算,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某保險公司辯稱,案涉車輛于2017年5月20日發(fā)生交通事故,在原告處定損后進行過兩次維修,定損金額為62900元,其中800元為拖車費。原告與某保險公司不存在合同關系,劉XX未對定損情況簽字確認,且劉XX所有的案涉車輛未經年審,不符合理賠條件,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劉XX未作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事實和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1.原告提交結算單四份,證明原告維修案涉車輛,修理費為65249元。某保險公司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維修項目與保險定損項目不一致。2.原告提交《理賠授權委托書》一份、劉XX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案涉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并由原告進行維修。某保險公司認為該證據(jù)未經其確認,不予認可。3.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記錄截圖二份、電話錄音一份,證明某保險公司委托原告修理案涉車輛,修理完畢后,某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同意原告給車輛所有人交付車輛后進行結算。某保險公司對該組證據(jù)不予認可。4.某保險公司提交車輛定損單四份、審驗資料一份、照片二份、車輛行駛證一份,證明2017年8月21日對案涉車輛進行二次定損,尚未維修完畢。原告對車輛定損單、審驗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及證明目的均不予認可;對照片、車輛行駛證的真實性無異議。5.某保險公司提交《機動車輛保險拒賠通知書》一份,證明某保險公司對劉XX的案涉車輛拒絕理賠。原告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不予認可,其認為某保險公司拒賠之前,原告已將案涉車輛維修完畢。
本院對上述證據(jù)進行審查,證據(jù)1系原告維修案涉車輛的項目及費用清單,本院予以采信。證據(jù)2可以證明被告劉XX授權原告處理案涉車輛理賠事宜的事實,本院予以采信。證據(jù)3可以證明原告與被告某保險公司對案涉車輛修理后進行溝通的事實,本院予以采信。證據(jù)4的車輛定損單系被告某保險公司單方出具,原告不予認可,本院不予采信;審驗資料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本院不予采信;照片、車輛行駛證可以證明案涉車輛的基本信息,本院予以采信。證據(jù)5可以證明某保險公司對劉XX的案涉車輛拒絕理賠的事實,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被告劉XX所有的案涉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2017年5月20日,案涉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原告處對案涉車輛進行定損,但原、被告均未對維修項目及費用進行確定。原告對案涉車輛進行維修,產生維修費65249元。后被告劉XX出具一份《理賠授權委托書》,授權原告處理案涉車輛的理賠事宜,授權范圍為:提供或受領理賠相關資料;確認事故的損失和理賠金額,簽訂理賠協(xié)議等,同時劉XX給原告提供了其身份證件。原告于2017年6月25日將上述《理賠授權委托書》及劉XX的身份信息以微信照片的形式發(fā)送給某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楊XX,并詢問是否同意將案涉車輛放行,楊XX表示同意。后某保險公司認為案涉車輛逾期未按規(guī)定檢驗,于2017年9月22日作出《機動車輛保險拒賠通知書》,告知劉XX此次交通事故商業(yè)險不屬于保險責任,不予賠付。
本院認為,保險車輛受損后,保險公司對保險車輛進行勘察、定損,被保險人可以選擇將事故車輛送至保險公司指定的維修機構修理,也可以送至其他維修機構修理。根據(jù)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原告處對案涉車輛定損以及被告劉XX委托原告處理案涉車輛理賠事宜的事實,可以確定某保險公司和劉XX均同意原告對案涉車輛進行維修。雖然原告提供的車輛維修結算單未經某保險公司和劉XX確認,但某保險公司自認其當時定損時未就維修項目與被保險人形成書面的定損依據(jù),其作為專業(yè)保險機構,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劉XX授權原告處理案涉車輛的理賠事宜,授權范圍包括確認事故的損失,視為其認可原告的維修費用。雖然某保險公司決定對劉XX的案涉車輛損失不予理賠,但案涉車輛在不予理賠決定作出之前已維修完畢且屬于其與劉XX之間的法律關系,某保險公司同意原告維修案涉車輛并同意對案涉車輛放行,視為其與劉XX共同委托原告維修車輛,故被告某保險公司、劉XX應向原告支付維修費65249元。被告劉XX經本院公告送達民事起訴狀、應訴通知書及開庭傳票,期限屆滿后未到庭應訴,應視為其放棄了答辯和質證的訴訟權利。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二百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劉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寧夏好世界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支付維修費65249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32元,公告費3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劉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何小軍
人民陪審員 閆蘭芳
人民陪審員 姚啟霞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陸鈺瑩
書 記 員 張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