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500胡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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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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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281民初14500號 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江陰市人民法院 2020-01-20
原告:胡XX,男,漢族,住江蘇省泗陽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江陰市、201室(各半層)。
負責人:王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潘XX,江蘇濱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江蘇濱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胡XX訴被告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潘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胡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車輛損失31500元,承擔評估費1500元;2、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審理中,胡XX變更訴訟請求為:1、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車輛29600元、第一次評估費1500元;2、本案訴訟費及第二次公估費用1345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9月15日,胡XX駕駛車牌號蘇B×××××小型轎車在江蘇省無錫市江陰市人民東路貫莊二村小區(qū)內(nèi)與鄭君明駕駛的車牌號為蘇B×××××小型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胡XX負事故全部責任。胡XX車輛蘇B×××××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車損險及不計免賠險。事故后某保險公司未積極與胡XX確認車輛損失、協(xié)商賠償事宜。為保護自己合法權(quán)益,胡XX依法委托江蘇理道評估鑒定服務有限公司為自己所有的車牌號為蘇B×××××的寶馬牌小型轎車的車損進行了評估鑒定,確定車輛損失金額為31500元。原告為此支付了評估費1500元。審理中,法院委托江蘇寧價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無錫市分公司(以下簡稱寧價無錫分公司)公估蘇B×××××小型轎車損失為29600元。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quán)益,特具狀法院提起訴訟,懇請法院依法判決如請。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和責任認定無異議,涉案車輛在其公司投保了車損險含不計免賠,車損險限額195160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對法院委托寧價無錫分公司評估的損失認為過高;第一次評估費其公司不予承擔。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
2019年9月15日14時17分,胡XX駕駛車牌號蘇B×××××小型轎車,在江蘇省無錫市江陰市人民東路貫莊二村小區(qū)內(nèi)與鄭君明駕駛的車牌號為蘇B×××××小型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江陰市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胡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鄭君明無責任。
胡XX為蘇B×××××小型轎車所有人,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車損險限額195160元,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事故發(fā)生后,雙方對車輛損失產(chǎn)生爭議,胡XX委托江蘇理道評估鑒定服務有限公司評估,評估結(jié)論為車輛損失31500元并產(chǎn)生公估費1500元。某保險公司定損金額為5160元。
審理中,經(jīng)某保險公司申請,本院依法委托寧價無錫分公司對蘇B×××××小型轎車的損失金額進行評估,評估金額為29600元,評估費為1345元,該評估費由某保險公司預付。
上述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行駛證、駕駛證、保單、評估費發(fā)票、維修費發(fā)票,寧價無錫分公司公估報告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胡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某保險公司應按合同約定對保險范圍內(nèi)的損失作出相應的賠償。為確定案涉車輛的損失,本院依法委托寧價無錫分公司進行評估,程序合法,故本院對公估意見車輛損失金額29600元予以采納。對某保險公司提出寧價無錫分公司評估損失過高的辯解,本院不予采信。案涉車輛損失29600元,某保險公司應予理賠,某保險公司應向胡XX支付保險理賠款29600元。對于胡XX自行委托的評估機構(gòu)確定的涉案車輛損失31500元本院不予采信,故該評估費1500元不屬于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應由保險人承擔費用,故對胡XX自行委托鑒定產(chǎn)生的評估費用1500元應由其自行承擔。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胡XX保險理賠款29600元;
二、駁回胡XX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已減半收取315元(胡XX已預交),由胡XX負擔1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300元,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給胡XX;評估費1345元(某保險公司已預交),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同時,根據(jù)上訴請求,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guī)定的標準預交第二審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徐芝若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 卞菱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