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XX與王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6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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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3民終637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9-24
上訴人(原審被告):丁XX,男,漢族,居民,住邳州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男,漢族,居民,住邳州市。
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龍區(qū)**文遠大樓**。
法定代表人:胡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XX,男,該公司職工。
上訴人丁XX因與被上訴人王XX、原審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8)蘇0382民初1009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上訴人丁XX,被上訴人王XX,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呂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丁XX上訴請求:撤銷(2018)蘇0382民初10092號判決,依法發(fā)回重審或改判。事實和理由: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所做出的以下認定有失公允,既寬宥了被上訴人的過失責任,同樣加重了上訴人的賠償責任:一、根據現(xiàn)場照片可以看出被上訴人不具有駕駛事故車輛的資質上路行駛,采取措施不當,且直接追尾撞上了上訴人的車輛,這是導致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原因,對于事故責任和成因一審法院沒有依法進行客觀公正的分析和認定,而是機械參照《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所做出的認定進行判決,從而導致判決顯失公平。二、根據被上訴人的傷情,一審法院無視被上訴人的傷情以及上訴人、原審被告的抗辯意見,直接采納被上訴人關于“三期”的期限,讓上訴人倍感不公。三、結合上訴理由第一條以及事故發(fā)生事實,一審法院將上訴人的賠償責任加大到75%,這更讓人無法接受,上訴人對于事故責任認定為負主要責任本來就倍感委屈,而一審判決居然判令上訴人承擔絕大部分的賠償,明顯過分保護了被上訴人的權益,無證駕駛車輛上路的行為本來就是對自身和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漠視,是對法律法規(guī)和公序良俗的踐踏,一審判決實際上形成了對這種行為的保護,如此一來無限度的保護“受害人利益”恰恰就是對法律的不尊重!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明察事實真相,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王XX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維持一審判決。事故現(xiàn)場攝像頭很清楚,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某保險公司述稱,在收到一審判決書后我公司已經按照一審判決的內容履行完畢。二審訴訟費我公司不應承擔。
二審中,當事人未向法庭提供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一、關于本案事故責任如何認定問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應依法審查并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推翻的除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人民法院認定當事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重要證據材料。本案中,交警部門查明“丁XX駕駛制動性能不合格的機動車,行徑無交通信號控制的交叉路口,進入路口前未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來車先行;王XX無證駕駛無號牌機動車,遇情況采取措施不當,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案例駕駛,且未按規(guī)定戴安全頭盔”;并認定:丁XX應負該事故主要責任,王XX應負該事故的次要責任。一審法院綜合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本案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涉案事故發(fā)生時客觀情況認定丁XX承擔事故75%賠償責任,符合本案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上訴人對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及本案責任認定提出異議,但并未提供足夠的證據推翻一審法院對本案交通事故的成因或者責任的認定,應承擔不利后果。故上訴人就此提出的上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
二、關于本案誤工期、護理期、營養(yǎng)期如何認定問題。受害人因本案事故受傷住院28天,出院時醫(yī)院治療及處理意見是建議休息2月余,腦外科門診隨診3-6月,一審依受害人病案資料、醫(yī)囑及其傷情確定本案誤工期為180天、護理期為60天、營養(yǎng)期60天符合本案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并無不當。上訴人就此提出的上訴并無充分證據加以證明,應承擔不利后果,故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上訴人丁XX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35元,由上訴人丁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秦國渠
審判員 史善軍
審判員 汪佩建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劉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