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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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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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晉07民終1284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6-28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壽陽縣**。(壽陽盛典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五層513、518室)。
負責人:陳XX,該公司經理。
委訴訟代理人:李X,山西晉聞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qū)**蘊華景苑********
負責人:唐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米X,男,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甲,男,漢族,山西省壽陽縣人,現(xiàn)住壽陽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女,漢族,山西省壽陽縣人,現(xiàn)住壽陽縣**。
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男,現(xiàn)住壽陽縣**,系二人之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霍XX,男,漢族,山西省壽陽縣人,現(xiàn)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霍X,男,漢族,山西省壽陽縣人,現(xiàn)住。
委托訴訟代理人:霍XX,現(xiàn)住壽陽縣**,系霍X之父。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郭XX,男,漢族,山西省壽陽縣人,現(xiàn)住。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翟XX,女,漢族,山西省壽陽縣人,現(xiàn)住。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X,男,漢族,山西省壽陽縣人,現(xiàn)住。
上訴人、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晉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渤海財險”)因與被上訴人王X甲、李XX、霍XX、霍X、郭XX、翟XX、王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山西省壽陽縣人民法院(2018)晉0725民初125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大地財保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原判并直接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爭議金額242641元);2、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本案肇事車輛駕駛員郭XX的道路運輸從業(yè)人員從業(yè)資格證過期后駕駛牽引車帶半掛車的行為屬于法律上明確規(guī)定的禁止性行為,也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賠情形,因此上訴人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22條及《道路運輸從業(yè)人員管理規(guī)定》第10條規(guī)定,從事貨運經營的駕駛人員年齡應當不超過60周歲,本案中郭XX在事發(fā)時已年滿60周歲,其道路運輸從業(yè)人員從業(yè)資格證已于2017年3月2日過期。二、喪葬費包括處理喪葬事宜過程中所有的費用,王X甲等單獨主張停尸費、運尸費,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實屬錯誤,應當予以改判。三、一審法院無視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傷殘項下110000元責任限額的規(guī)定,判決上訴人在交強險傷殘項下賠償119212.3元,嚴重違法。
渤海財保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原判;2.依法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停尸費246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的36808元及精神撫慰金50000元的訴訟請求;3.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規(guī)定,喪葬費實行一次性給付賠償,一審對死者的喪葬費已認定30774元,故對于被上訴人的停尸費2460元應予以扣除。二、對于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根據(jù)一審被上訴人提供的居委會提供的撫養(yǎng)證明,無法證明與死者的撫養(yǎng)關系,且根據(jù)提供的戶口本上顯示兩位被撫養(yǎng)人均為教師職業(yè),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所感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我司認為應駁回被上訴人的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訴訟請求。
翟XX辯稱:公正處理,一審對其墊付的費用沒有處理。
王X甲、李XX、霍XX、霍X、王X均辯稱:按一審判決處理糾紛,保護合法利益。
王X甲、李XX、霍XX、霍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郭XX等賠償因交通事故給王X甲等造成的經濟損失718679.7元,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責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8月22日21時30分,王X駕駛晉K×××**現(xiàn)代牌小型轎車,從壽陽縣城到平舒鄉(xiāng),由東向西行至國道××處(××村口),與同向準備橫過公路的推自行車的行人王某相撞,王某倒地后,晉K×××**現(xiàn)代牌小型轎車同向后方的由郭XX駕駛的晉K×××**(晉K×××**)福田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將王某及自行車碾壓,造成王某當場死亡和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壽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第14072512018000010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為:王X、郭XX負本次事故同等責任,王某無責任。雙方因賠償問題達不成一致意見,王X甲等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王X、郭XX等賠償因交通事故給王X甲等造成的死亡賠償金582640元、喪葬費30774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36808元、殯儀費7320元、搶救費637.7元、自行車損失費500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處理事故交通費、誤工費10000元,共計718679.7元,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責任。
另王X所有的晉K×××**現(xiàn)代牌小型轎車在渤海財險晉中支公司投有交強險和限額為3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及保險范圍內;事故發(fā)生后,王X為王X甲等墊付20000元。郭XX駕駛的實際車主為翟XX的晉K×××**福田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在中國甲保險公司壽陽支公司投有交強險和限額為10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及保險范圍內;事故發(fā)生后,郭XX提供票據(jù)證實該在壽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繳納暫收保證金20000元,但王X甲等陳述未領取。
一審法院認為,王X甲、李XX、霍XX、霍X及王X、郭XX、保險公司等均對壽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第14072512018000010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無異議,故對該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采信,可作為賠償王X甲等的依據(jù)予以確認。根據(jù)對雙方證據(jù)的分析,認定,該院對于王X甲等要求的賠償款項及數(shù)額確認如下:1、死亡賠償金582640元(29132元/年×20年),2、喪葬費30774元(61547元÷2),3、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36808元(父親王X甲18404元即山西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8404元/年×5年÷5人、母親李XX18404元即18404元/年×5年÷5人),4、停尸費、運尸費2460元,5、醫(yī)療費637.7元,6、自行車損失費300元,8、精神撫慰金50000元,9、處理事故誤工費1000元,10、交通費1600元,以上費用合計706219.7元。由于本次事故,王X、郭XX負同等責任,死者王某無責任,故對于上述賠償款項,中國甲保險公司壽陽支公司作為晉K×××**福田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的承保單位,應在其承保的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王X甲等120150元,渤海財險晉中支公司作為晉K×××**現(xiàn)代牌小型轎車的承保單位,也應在其承保的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王X甲等120150元。不足部分465919.7元,因王X、郭XX負同等責任,死者王某無責任,故渤海財險晉中支公司作為晉K×××**現(xiàn)代牌小型轎車的承保單位,應在其承保的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按責任比例賠償王X甲等不足部分465919.7的50%即232959.85元;中國甲保險公司壽陽支公司作為晉K×××**福田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的承保單位,也應在其承保的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按責任比例賠償王X甲等不足部分465919.7的50%即232959.85元。因王X已為王X甲等墊付20000元,故渤海財險晉中支公司應在賠償王X甲等的總額內扣除20000元,直接賠付王X20000元;郭XX雖然陳述其在交警部門繳納保證金30000元,但王X甲等不予承認收到其墊付款項,該院也無法確定郭XX對王X甲等的墊付情況,郭XX對其繳納的保證金可以另行主張。王X作為晉K×××**現(xiàn)代牌小型轎車的司機與車主,不再承擔賠償責任;郭XX、翟XX作為晉K×××**福田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的司機與車主,也不再承擔賠償責任。綜上中國甲保險公司壽陽支公司應在保險限額范圍賠償王X甲、李XX、霍XX、霍X353109.85元;渤海財險晉中支公司應在保險限額范圍賠償王X甲、李XX、霍XX、霍X333109.85元,賠償王X20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負擔。另根據(jù)《訴訟費用繳納辦法》,敗訴方承擔訴訟費,故中國甲保險公司壽陽支公司、渤海財險晉中支公司應依法承擔本案訴訟費用。為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
一審法院判決:一、甲保險公司賠償王X甲、李XX、霍XX、霍X353109.85元;二、乙保險公司賠償王X甲、李XX、霍XX、霍X333109.85元;三、乙保險公司賠償王X20000元;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項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執(zhí)行完畢。四、駁回王X甲、李XX、霍XX、霍X的其余訴訟請求。
上列義務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987元,減半收取5494元,由王X甲、李XX、霍XX、霍X負擔110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2692元,乙保險公司負擔2692元。
二審中,翟XX提交墊付喪葬費2萬元的領條一支,并陳述還支付了1萬元的現(xiàn)金。王X甲、李XX的代理人王X乙對該3萬元從交警隊領取的事實表示認可。其余查明的事實和一審查明的一致。
本院認為,保險公司關于停尸費、運尸費的主張,因該筆費用系因處理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客觀花費,故應予計算;而精神撫慰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系法定賠償項目,交通事故導致王某死亡必然造成對王X甲、李XX撫養(yǎng)上的缺失,原審據(jù)此根據(jù)年齡認定費用并無不當亦符合司法實踐;
原審認定王X甲等損失費用合計706219.7元正確,但在交強險范圍內的賠償金額分配不當。由于本次事故,王X、郭XX負同等責任,死者王某無責任,故對于上述賠償款項,中國甲保險公司壽陽支公司作為晉K×××**福田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的承保單位,應在其承保的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王X甲等110468.85元,渤海財險晉中支公司作為晉K×××**現(xiàn)代牌小型轎車的承保單位,也應在其承保的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王X甲等110468.85元。不足部分485282元,因王X、郭XX負同等責任,死者王某無責任,故渤海財險晉中支公司作為晉K×××**現(xiàn)代牌小型轎車的承保單位,應在其承保的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按責任比例賠償王X甲等不足部分485282的50%即242641元;中國甲保險公司壽陽支公司作為晉K×××**福田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的承保單位,也應在其承保的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按責任比例賠償王X甲等不足部分485282的50%即242641元。因王X已為王X甲等墊付20000元,故渤海財險晉中支公司應在賠償王X甲等的總額內扣除20000元,直接賠付王X20000元;郭XX、翟XX陳述其在交警部門繳納保證金30000元,并在庭審中得到王X乙的認可,故中國甲保險公司壽陽支公司應在賠償王X甲等的總額內扣除30000元,直接賠付郭XX、翟XX30000元。王X作為晉K×××**現(xiàn)代牌小型轎車的司機與車主,不再承擔賠償責任;郭XX、翟XX作為晉K×××**福田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的司機與車主,也不再承擔賠償責任。綜上中國甲保險公司壽陽支公司應在保險限額范圍賠償王X甲、李XX、霍XX、霍X323109.85元,支付郭XX、翟XX30000元;渤海財險晉中支公司應在保險限額范圍賠償王X甲、李XX、霍XX、霍X333109.85元,支付王X20000元。
綜上所述,甲保險公司、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晉中心支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對交強險的金額分配不當,予以調整。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二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變更壽陽縣人民法院(2018)晉0725民初125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中國甲保險公司壽陽支公司應在保險限額范圍賠償王X甲、李XX、霍XX、霍X323109.85元,支付郭XX、翟XX30000元;
二、維持壽陽縣人民法院(2018)晉0725民初1253號民事判決第二、三、四項。
上述內容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執(zhí)行完畢。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則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負擔方式不變;二審案件受理費8722元,其中6690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2032元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晉中心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申子西
審判員 許 俊
審判員 段 鋒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李 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