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XX與楊XX、甲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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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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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424民初504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華寧縣人民法院 2019-07-05
原告:梅XX,男,漢族,居民,住云南省玉溪市華寧縣。
被告:楊XX,男,漢族,農(nóng)民,住云南省玉溪市華寧縣。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530400917663XXXX。
負責人:李XX,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泰和泰(昆明)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紅塔區(qū)(玉房翡翠園)**。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530400799887XXXX。
負責人:馬X,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男,系乙保險公司職工。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梅XX訴被告楊XX、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財保玉溪支公司)、,原告蔣明楷、呂蘭芬訴被告楊XX、太平洋財保玉溪支公司、乙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兩案,本院2019年5月14日立案后,經(jīng)征得當事人同意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案件當事人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梅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楊XX賠償梅XX下列費用:1、醫(yī)療費1060.36元(扣除楊XX墊付的4780.35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800元;3、營養(yǎng)費400元;4、誤工費4161.08元;5、護理費679.36元;6、交通費200元。上述費用共計7300.08元。該費用應首先由太平洋財保玉溪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無責任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太平洋財保玉溪支公司在商業(yè)險責任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事實及理由:2018年9月26日10時07分許,楊XX駕駛云F×××**號重型倉柵式貨車從華寧駛往盤溪方向,行至華盤高等級公路K16+500m處時打滑失控,貨車側滑甩尾致其車尾部與羅培會駕駛停放在道路邊沿收購茄子的云FTA×**號輕型廂式貨車及蔣明楷駕駛的停放在道路邊沿的云F×××**號微型普通貨車相撞,造成云F×××**號重型倉柵式貨車、云FTA×**號輕型廂式貨車、云F×××**號微型普通貨車、茄子、王某某家的田埂和呂蘭芬手機一部損壞,站立于道路邊緣的蔣明楷、呂蘭芬、梅XX及在云FTA×**號輕型廂式貨車車廂內(nèi)的梅XX受傷的傷人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交通事故經(jīng)華寧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楊XX負全部責任。羅培會、蔣明楷、呂蘭芬、梅XX無責任。梅XX受傷后被送到華寧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8天,傷情診斷為左手第5掌骨基底骨折。登記在楊XX名下的云F×××**號重型倉柵式貨車在中國太平洋財保玉溪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登記在羅培會名下的云FTA×**號輕型廂式貨車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責任期間內(nèi)。請求判如所請。
太平洋財保玉溪中心支公司、楊XX辯稱,對肇事車輛在太平洋財保玉溪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額1000000元的商業(yè)險、不計免陪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及事故發(fā)生過程和責任認定認可。交強險應按各侵權人的責任合理分配,首先由無責任車輛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12100元的賠償責任,超過部分由太平洋財保玉溪中心支公司賠償。梅XX主張的各項損失計算標準過高,具體以法庭審核為準。訴訟費不屬保險賠償范圍,應由責任人自己承擔。
陽光財保玉溪中心支公司辯稱,愿意在交強險無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
梅XX針對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jù):
一、華寧縣人民醫(yī)院病情證明、住院記錄,證明梅XX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傷,住院治療8天,出院醫(yī)囑注意休息的事實;
二、華寧縣人民醫(yī)院收費收據(jù)、門診發(fā)票、手術麻醉意外傷害保險收據(jù),證明梅XX共支付醫(yī)療費37033.86元;
三、華寧縣人民醫(yī)院證明,證明梅XX的誤工期間自2018年9月26日至2018年11月13日。
太平洋財保玉溪中心支公司、陽光財保玉溪中心支公司、楊XX對以上證據(jù)質(zhì)證有異議,提出證一中沒有加強營養(yǎng)的醫(yī)療證明,不應支持營養(yǎng)費,也沒有全休天數(shù)醫(yī)囑,但同意按15天計算,對護理8天、標準按91.75元/天無異議;證二中手術麻醉保險費系自愿購買,不應計入醫(yī)療費;證三沒有經(jīng)辦人簽名。
太平洋財保玉溪中心支公司、陽光財保玉溪中心支公司、楊XX圍繞其辯解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結合各方當事人的訴辯、舉證、質(zhì)證,本院對本案證據(jù)作如下認定:梅XX提交的證一、證二系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療證明材料,本院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予以認定,對其證明目的,本院結合查明的案件事實、全案證據(jù)及法律規(guī)定作綜合認定;證三本院結合查明的案件事實及全案證據(jù)綜合認定。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9月26日10時07分許,楊XX駕駛云F×××**號重型倉柵式貨車從華寧駛往盤溪方向,行至華盤高等級公路K16+500m處時打滑失控,貨車側滑甩尾致其車尾部與羅培會駕駛停放在道路邊沿收購茄子的云FTA×**號輕型廂式貨車及蔣明楷駕駛的停放在道路邊沿的云F×××**號微型普通貨車相撞,造成云F×××**號重型倉柵式貨車、云FTA×**號輕型廂式貨車、云F×××**號微型普通貨車、茄子、王某某家的田埂和呂蘭芬手機一部損壞,站立于道路邊緣的蔣明楷、呂蘭芬、梅XX及云在FTA×××號輕型廂式貨車車廂內(nèi)的羅培會受傷的傷人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經(jīng)華寧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楊XX負全部責任。羅培會、蔣明楷、呂蘭芬、梅XX無責任。梅XX受傷后到華寧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8天,傷情經(jīng)診斷為左手第五掌骨基底骨折,梅XX出院后于2018年11月13日至華寧縣人民醫(yī)院做取出鋼針手術。住院期間楊XX為其墊付醫(yī)療費4800元。登記在楊XX名下的云F×××**號重型倉柵式貨車在中國太平洋財保玉溪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賠償額1000000元的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責任期限內(nèi)。在此次事故中造成損失登記在羅培會名下的云FTA×**號輕型廂式貨車在陽光財保玉溪中心支公司購買了交強險。梅XX系城鎮(zhèn)居民。太平洋財保玉溪中收心公司、陽光財保玉溪中心支公司、楊XX與梅XX對以上事實沒有爭議。云F×××**號微型普通貨車車主系蔣明楷,呂蘭芬與蔣明楷系夫妻,梅XX放棄對其主張權利。太平洋財保玉溪中收心公司、陽光財保玉溪中心支公司、楊XX與梅XX一致認可梅XX為治療支出的交通費按150元計算。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梅XX主張的各項費用的認定。結合查明的案件事實、全案證據(jù)及相關規(guī)定,本院對梅XX因此次事故產(chǎn)生的各項損失作如下認定:主張醫(yī)療費1060.36元,應將楊XX墊付的醫(yī)療費計算在內(nèi),結合梅XX提交的證據(jù),本院支持醫(yī)療費5840.71元,太平洋財保玉溪中心支公司、陽光財保玉溪中心支公司、楊XX提出手術麻醉意外傷害保險費100元不應認定在醫(yī)療費中的意見,因該費用是為治療而實際支出的費用,系治療的一部分,該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800元,符合相關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主張交通費200元,太平洋財保玉溪中收心公司、陽光財保玉溪中心支公司、楊XX與梅XX協(xié)商按150元計算,本院予以支持;主張營養(yǎng)費400元,計算標準過高,本院酌情認定240元,太平洋財保玉溪中心支公司、陽光財保玉溪中心支公司、楊XX提出不應認定營養(yǎng)費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主張誤工費4161.08元,結合其出院后患處還一直使用鋼針固定至2018年11月13日的實際情況,本院認定誤碼工費49天×91.75元/天=4495.75元,太平洋財保玉溪中心支公司、陽光財保玉溪中心支公司、楊XX提出只認可15天誤工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主張護理費677.36元,本院認定護理費8天×91.75元/天=734元。上述各項合計認定12260.46元,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認定5379.75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和無責任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認定6880.71元。
此次事故共造成云F×××**號重型倉柵式貨車、云FTA×**號輕型廂式貨車、云F×××**號微型普通貨車、茄子、王某某家的田埂和呂蘭芬手機一部損壞,站立于道路邊緣的蔣明楷、呂蘭芬、梅XX及在云FTA×**號輕型廂式貨車車廂內(nèi)的羅培會受傷的傷人道路交通事故,云F×××**號重型倉柵式貨車負事故全部責任,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的賠償應由羅培會、蔣明權、呂蘭芬、梅XX及財物損失的物主按比例分配。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云FTA×**號輕型廂式貨車、云F×××**號微型普通貨車應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nèi)承擔無責任賠償責任,羅培會所有的云FTA×**號輕型廂式貨車在陽光財保玉溪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該車輛在交強險無責任賠償限額內(nèi)的賠償應由蔣明楷、呂蘭芬、梅XX按比例分配。梅XX放棄對云F×××**號微型普通貨車主張權利,放棄部分應由其自行承擔。梅XX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在交強險賠償責任死亡殘疾項下占1.7%的份額,在醫(yī)療費項下占7%的份額,在交強險無責任賠償責任死亡殘疾項下占5.4%的份額,在醫(yī)療費項下占13.5%的份額。由太平洋財保玉溪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賠償羅培會精神撫慰金10000元,蔣明楷精神撫慰金3000元,該項下還剩余97000元,故由太平洋財保玉溪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死亡殘疾賠償限額項下賠償梅XX1649元,在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賠償梅XX700元,再由陽光財保險玉溪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無責任死亡殘疾賠償責任項下賠償梅XX594元,在醫(yī)療費項下賠償梅XX135元。云F×××**號微型普通貨車在無責任賠償責任限額內(nèi)的賠償數(shù)額應由羅培會、蔣明楷、呂蘭芬、梅XX均擔,故在死亡傷殘賠償項下各承擔2750元,在醫(yī)療費用項下各承擔250元,減去梅XX自愿放棄部分,太平洋財保玉溪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險范圍內(nèi)還應當賠償梅中忠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6125.82元。
綜上,原告的主張部分成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梅XX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700元,在交織險死亡殘疾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梅XX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1649元,合計2349元;
二、由被告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無責任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梅XX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135元,在交強險無責任死亡殘疾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梅XX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594元,合計729元;
三、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在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梅XX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共計6125.82元,扣減被告楊XX墊付的4800元,即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賠償被告梅XX1325.82元,支付被告楊XX4800元;
四、駁回原告梅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即25元,由被告楊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自本案生效判決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判員 傅家倫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書記員 魯冰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