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馬X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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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0104民初4163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西寧市城西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03
原告:某保險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630100926665XXXX(以下簡稱“人保西寧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寧市城西區(qū)、2層、16層。
負責人:包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陽X(公民身份號碼:XXX),女,漢族,住西寧市。
被告:馬X(公民身份號碼:XXX),女,回族,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
原告人保西寧分公司訴被告馬X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人保西寧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陽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馬X經公告?zhèn)鲉疚吹酵⒓釉V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人保西寧分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馬X向原告支付保險理賠款69916.61元、保險費5511元,合計:75428元;2.請求判令被告以保險理賠款和保險費之和為基數(shù),自2019年7月1日起至清償之日,按每日千分之一向原告承擔違約金;3.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審理中原告變更第一、二項訴訟請求為,判令被告馬X向原告支付保險理賠款69916.61元。事實與理由:2018年6月12日,被告向原告投保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寧市城北支行(以下簡稱“農行城北支行”)作為被保險人。原告根據(jù)被告的投保要求出具《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約定被告向農行城北支行申請個人信用貸款89000元,原告就該貸款提供保證保險,被告每月應支付保費1503.09元,直至理賠之日。如果被告未按約定還款連續(xù)逾期達到80日,視為保險事故發(fā)生,由原告向銀行歸還應由被告承擔的全部貸款本息和罰息。原告向銀行理賠后,被告應在30天內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否則視為違約,并應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shù),從原告賠償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違約金。被告基于上述保險,與銀行簽訂《個人貸款合同》,銀行向被告提供貸款89000元。被告取得貸款后未依約償還貸款,銀行基于保證保險合同向原告進行索賠,原告向銀行理賠69916.61元。銀行收到理賠款后,將對被告的追償權利轉讓給原告。經原告向被告催討無果,迫于無奈向貴院起訴,請貴院支持原告如上訴請求。
被告馬X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以下事實:2018年6月5日,被告馬X向原告人保西寧分公司簽署了《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投保單》。2018年6月7日,原告人保西寧分公司向被告出具了保單號為:PBXXX01863010000000267的《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投保人:馬X,被保險人: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寧市城北支行;保險期間:自個人貸款合同項下貸款發(fā)放之日起,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
2018年6月12日,被告與農行城北支行簽訂《個人擔保借款合同》,原告人保西寧分公司作為保證人在該合同上簽章。該合同約定:貸款金額為89000元,貸款期限自2018年6月12日至2021年6月11日。
被告馬X自2019年4月12日至2019年8月1日期間未按約向農行城北支行償還借款本息。原告于2019年7月1日作為擔保人向農行城北支行理賠69916.61元,其中本金68438.43元,利息1360.88元,逾期罰息117.3元。同日,原告人保西寧分公司向被告發(fā)出《代償債務通知書》,后向被告催要無果,致使糾紛產生。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交的《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投保單》、《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個人擔保借款合同》、借款憑證、代償債務通知書、代償債務確認書、理賠確認書等證據(jù)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案涉《個人擔保借款合同》系當事人自愿簽訂,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被告馬X未按約還款,人保西寧分公司承擔保證保險責任,代被告償還借款本息,已履行了合同義務,原告取得追償權?,F(xiàn)原告人保西寧分公司要求被告馬X償還理賠款69916.61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應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人保西寧分公司要求被告支付保險費及按日千分之一的標準支付違約金,原告在審理中已變更訴求另行主張,故對此節(jié)本院不再審理。
綜上,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馬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某保險公司給付理賠款69916.61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86元,公告費600元,由被告馬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楊 萍
審 判 員 韓秀琴
人民陪審員 鄭長生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書 記 員 李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