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吳X甲追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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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6民終4139號 追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06
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陽市岳陽樓區(qū)-130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600792383XXXX。
負責人:胡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湖南弘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鄧XX,湖南弘一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吳X甲,男,漢族,住湖南省湘陰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金XX,湖南湘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吳X乙,女,漢族,住湖南省湘陰縣。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X甲、吳X乙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湘陰縣人民法院(2019)湘0624民初206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查清事實后依法改判。事實與理由:2017年7月20日,案外人張元科向湘陰縣人民法院起訴被上訴人吳X甲、吳X乙及上訴人賠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2017年9月22日湘陰縣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0624民初1366號民事判決書,判令上訴人向張元科賠償122000元。判決生效后,上訴人已履行122000元。1.被上訴人吳X甲屬于無證駕駛,上訴人在交強險范圍內向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后,依法有權向其全額追償。根據(jù)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駕駛人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向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案涉交通事故發(fā)生時,湘B×××××號車的駕駛人吳X甲屬無證駕駛,吳X乙作為該車的所有人明知其不具備駕駛資格的情況下將車輛交其駕駛,未盡必要的管理義務,對損害的發(fā)生具有過錯。2.當事人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應承擔的責任比例并不等同于當事人在保險人代位求償權案件中應承擔的責任比例。原審法院根據(jù)被上訴人吳X甲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應承擔的責任比例來認定吳X甲應該向上訴人承擔保險賠償款返還責任比例,確定被上訴人吳X甲、吳X乙承擔上訴人墊付賠償款金額30%的返還責任,違反法律規(guī)定。被上訴人吳X甲屬于無證駕駛,上訴人在交強險范圍內向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后,依法有權向其全額追償,被上訴人吳X乙對損害的發(fā)生具有過錯,應與吳X甲共同向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
吳X甲辯稱,第一、一審法院分析入理,適用法律正確。首先,本案案由為追償權糾紛,保險公司是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guī)定來主張追償,且該追償權源于受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故本案應依法適用侵權法相關理論進行調整。而保險人代位求償權是我國保險法基于保險利益原則,為防止被保險人獲取雙重利益的一種債權轉移制度,與司法解釋賦予保險公司的追償權是不相同的,如果要將保險人所享有的交強險追償權理解為代位求償權,也是保險人在向受害第三人作出賠償后,代受害第三人之位向侵權人或致害人求償?shù)囊环N權利,故追償?shù)姆秶斎灰矐抻谑芎θ藢η謾嗳说膿p害賠償請求范圍,且該追償范圍還應不超過保險公司實際向受害人賠付的范圍。而受害人對侵權人的損害賠償請求范圍屬于民事侵權法律范疇,應當適用民法過錯歸責原則,應按侵權人侵權比例行使交強險追償權。故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公平公正。其次,司法解釋雖明確保險公司享有追償權,但追償不是上訴人認為的理所當然全額追償。1.從立法本意來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追償針對的是墊付搶救費用,墊付肯定為全額追償,而司法解釋第十八條是指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的賠償,立法本意體現(xiàn)了交強險的社會公益性和保險公司所負擔的社會風險職能,故追償?shù)馁r償款項,不能理解為追償所墊付的賠償金額。2.從法律文義解釋來看,該條文規(guī)定的是“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除等于保險公司賠償金額的情形外,并未排除小于賠償范圍的可能。故對“賠償范圍內”的理解應作擴充解釋為“小于等于保險公司實際賠付金額”。3.從交強險免責條款來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對免責范圍予以明確,如果前提是保險公司依法不承擔責任,那其所有代為墊付、賠付的費用必定全額返還,但司法解釋第十八條不是免責事由后的追償,故不能得出“全額追償”的結論。第二、一審法院判決符合社會公認價值準則,彰顯公平原則。發(fā)生交通事故時,侵權人責任有五種,所負的并不都是全部責任,如果侵權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負的是全部責任,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受害人后,理所當然可以按全額進行追償。但如本案侵權人所負責任為30%,如果仍然賦予保險公司全額追償權,就是將本應該由受害人承擔的事故責任或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完全強加給了侵權人,侵權人將實際承擔150278元(122000元+28278元)的賠償,而受害人的共計損失是216260.29元,以此計算侵權人的賠償責任達70%,這樣顯然對侵權人不公,有失社會公認的價值準則。同時,“無證駕駛”行為雖為法律所禁止,但在交警部門處理機動車交通事故時,已在責任認定書中就無證駕駛的情形予以考慮并在劃分責任時采取了加重認定。侵權人已經(jīng)負擔了“無證駕駛”所發(fā)生的賠償責任,而如果保險公司全額追償,既重復加重了侵權人的責任,也超越了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私法性質,也有違公平原則。綜上所述,本案一審判決正確,敬請依法維持原判。
吳X乙未作答辯。
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吳X甲、吳X乙共同向某保險公司支付其代為墊付的保險賠償款122000元,并自2017年11月14日起至付清該款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的標準支付利息;2、本案的訴訟費由吳X甲、吳X乙共同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11月11日11時30分,張元科駕駛湘A×××××號小車,沿S308線由南往北行駛至汨羅市停車購物后,在由北往南左轉掉頭過程中,與對向行駛的由吳X甲駕駛的未懸掛號牌(湘B×××××號)的電動轎車相撞,造成張元科受傷、二車受損的交通事故。汨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元科負事故主要責任、吳X甲負事故次要責任。吳X甲系吳X乙的父親,吳X甲未取得駕駛證,其駕駛的湘B×××××號電動轎車,吳X乙系登記車主,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50萬元)及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事發(fā)后,張元科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于2017年9月22日作出(2017)湘0624民初1366號判決書,認定張元科自行承擔70%的賠償責任,吳X甲與吳X乙共同承擔30%的賠償責任,判決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張元科122000元。某保險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已按(2017)湘0624民初1366號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履行完畢。一審法院認為:案件的爭議焦點是:某保險公司行使追償權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其訴求是否能得到支持。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保險公司在已賠償范圍享有追償權源于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在存在上述規(guī)定的無證駕駛、醉酒等三種特殊情形時,如受害人對事故發(fā)生無責任時,則就其人身損害其有權全部要求侵權人承擔,此時保險公司自然可以在已賠償范圍內全額向侵權人追償,而在受害人本身對事故發(fā)生亦負有責任時,受害人就其人身損害只能要求侵權人在其應當承擔的責任范圍內進行賠償,由此保險公司也只能按照侵權人在事故中的責任大小來向侵權人進行追償,否則將導致受害人應當承擔的責任部分亦由侵權人承擔,對侵權人顯然不公平。如果不存在上述規(guī)定的三種特殊情形,或者受害人的人身損害與上述三種特殊情形不存在因果聯(lián)系的情況下,除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以外,受害人的人身損害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且保險公司無權向侵權人追償。交通事故的原因多樣,在上述規(guī)定的三種特殊情形只是導致交通事故發(fā)生的原因之一的情況下,保險公司通過行使追償權要求侵權人承擔保險公司已賠付的全部賠償責任,顯然加重了侵權人的責任,而免除了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故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侵權人在事故中的責任大小來向侵權人進行追償。經(jīng)汨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張元科負事故主要責任、吳X甲負事故次要責任。在(2017)湘0624民初1366號民事判決中認定吳X甲承擔30%的賠償責任,則吳X甲對于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已賠償?shù)?22000元亦應只承擔30%的責任,即吳X甲應向某保險公司返還交通事故賠償款36600元(122000元×30%)。吳X乙為湘B×××××車輛的所有權人、管理人,且與吳X甲系父女關系,在知道吳X甲不具備駕駛資格的情況下仍讓其駕駛,對車輛保管不當,未盡到必要的管理義務,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guī)定,吳X乙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紤]在本案中的過錯,一審法院酌情認定吳X乙承擔36600元中的10980元(36600×30%),余下25620元由吳X甲承擔。關于某保險公司要求吳X甲、吳X乙支付利息的請求,于法無據(jù),不予支持。吳X甲、吳X乙辯稱某保險公司對于墊付的122000元表示不予追償,雙方口頭形式的民事法律行為和單方的意思表示已成立生效,但某保險公司對此不予認可,且吳X甲、吳X乙無證據(jù)佐證某保險公司對放棄追償權作出了明確的意思表示,對吳X甲、吳X乙的答辯意見不予采信。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由吳X甲支付25620元給某保險公司,由吳X乙支付10980元給某保險公司;二、駁回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上述賠償款,限賠償義務人在判決生效起十日內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740元,減半收取1370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959元,由吳X甲承擔287元,吳X乙承擔124元。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對一審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上訴人行使追償權的數(shù)額是按照全額追償還是按照交通事故責任比例進行追償。1.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三)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本案中,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受害人張元科損失122000元。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應理解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全額追償。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痹撘?guī)定明確為,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的賠償不以機動車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為前提?!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痹摋l規(guī)定了無論交通事故侵權人是否投保有交強險,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的均是全額賠償責任。區(qū)別只在于投保交強險的情形下,交強險內的全額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代為承擔,未投保交強險的情形下,全額賠償責任由侵權人自行承擔。3.從交強險制度的立法目的來看,無證駕駛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償是為了及時有效地對受害人損失給予救濟,而不是對無證駕駛侵權人的損失予以分擔。在無證駕駛情形下,保險公司承擔的只是中間責任,無證駕駛人才是賠償責任的最終承擔者。保險公司承擔交強險賠償責任,但其本身并非社會福利機構,在侵權人無證駕駛的情況下對受害人先行承擔賠償責任后,應當有合理的途徑消化或分解這一加重的負擔,即對無證駕駛侵權人全額追償。另一方面,從目前交強險的實際運營狀況看,交強險還不是一種完全的社會保險,需要考慮運營成本和費率計算的實際問題,向侵權人全額追償有利于降低其運營成本,從而避免謹慎守法的機動車駕駛人為違法駕駛者分擔違法成本。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處理不當,本院應予糾正。吳X乙作為湘B×××××號車輛的所有權人和管理人,在知道吳X甲不具備駕駛資格的情況下仍將該車交其駕駛,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在本案中具有過錯,應承擔該返還款122000元的30%責任。吳X甲在不具備駕駛資格的情況下駕駛該車,造成交通事故,應承擔該返還款122000元的70%責任。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湖南省湘陰縣人民法院(2019)湘0624民初2066號民事判決;
二、由吳X甲給付某保險公司85400元;
三、由吳X乙給付某保險公司36600元。
上述給付款項,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2740元,減半收取1370元,由吳X甲負擔959元,由吳X乙負擔411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740元,由吳X甲負擔1918元,由吳X乙負擔822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閭開海
審 判 員 肖芝樂
代理審判員 宋紅燕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書 記 員 劉 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