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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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282民初9413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即墨市人民法院 2020-01-16
原告:邵XX,男,漢族,住青島市即墨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甲,山東森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乙,山東森揚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青島市。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200773532XXXX。
法定代表人:秦XX,負責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卞XX,漢族,住青島市市南區(qū)。
原告邵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邵XX之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甲、李X乙及被告某保險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卞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邵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52100元;2.本案訴訟費、評估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7月18日,邵XX駕駛魯B×××××牌車輛與墻體相撞,造成車輛損失的交通事故。因邵XX在某保險公司投有保險,要求保險公司在保險額度內賠償損失。
某保險公司辯稱,涉案車輛在其公司承保車輛損失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屬于保險責任,其同意依法賠償原告的合理損失。評估費不屬于保險責任,其不同意承擔。
雙方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有雙方的當庭陳述,邵XX提交的保險單、事故認定書、鑒定意見書等,并經(jīng)當庭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5月8日,邵XX將其所有的魯B×××××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商業(yè)險,險種包括: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145212.8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100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9年5月8日起至2020年5月7日止。
2019年7月18日15時許,邵XX駕駛魯B×××××號車輛在青島市即墨區(qū)軍榮加油站由西向東行駛時,與墻體相撞,發(fā)生交通事故。經(jīng)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邵XX負事故全部責任。
在本院審理過程中,經(jīng)本院委托青島大華保險公估咨詢有限公司對魯B×××××號牌車輛損失進行評估,結論為損失價值52100元。邵XX為此花費評估費3000元。
本院認為,邵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未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合同合法有效。投保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受損,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付?,F(xiàn)魯B×××××號牌投保車輛的損失價值已經(jīng)本院委托青島大華保險公估咨詢有限公司作出評估意見,車輛損失金額52100元,本院予以確認。邵XX提交的評估費單據(jù)系為了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該應由保險人承擔。綜上,邵XX要求某保險公司給付保險理賠款52100元及評估費3000元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某保險公司給付邵XX保險理賠款55100元(52100元+3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到邵XX的銀行賬戶內(賬號:62×××25;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即墨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15元,減半收取1057.5元,由邵XX負擔472.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63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黃凱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 鄒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