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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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922民初4774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清豐縣人民法院 2020-01-17
原告:張XX,男,漢族,河南省清豐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
住所地:鄭州市鄭東新區(qū)、1905、1906室。
負責人:蘭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原告張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保險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張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依法承擔原告的醫(yī)藥費用、車輛損失費、估價鑒定費、拖車費用叁佰元共計19,840.98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8月18日01時45分,馮基彬駕駛豫0985903的拖拉機,沿清渠212省道自南向北行駛清豐縣馬莊橋同興路路口左轉(zhuǎn)彎時,與對向張芳勝駕駛車牌號為豫J×××××的小型轎車碰撞,致使豫J×××××的小型轎車乘坐人張芳強受傷,兩輛車不同程度損壞,造成傷人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清豐縣交通警察大隊處理,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芳勝、馮基彬負同等責任。該肇事車輛(持證人張XX)于2018年09月05日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有保險。但是,被告對原告的各項損失一直不給予賠償,無奈只有訴至法院,望查清事實,依法支持原告訴請。
被告某保險公司缺席未答辯。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8月18日01時45分,馮基彬駕駛豫0985903的拖拉機,沿清渠212省道自南向北行駛清豐縣馬莊橋同興路路口左轉(zhuǎn)彎時,與對向張芳勝駕駛原告張XX所有的豫J×××××的小型轎車碰撞,致使豫J×××××的小型轎車乘坐人張芳強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造成傷人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清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處理,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芳勝、馮基彬負同等責任。
原告張XX所有的豫J×××××的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有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險,保險單顯示:保險金額為111,146元,保險期間為2018年9月20日至2019年9月19日止。
原告張XX所有的豫J×××××的小型轎車車輛損失經(jīng)濮陽市忠托評估咨詢有限公司出具濮車損鑒【2019】09320號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估價鑒定結(jié)論書評估原告車輛損失17,851元,原告支出評估費800元,原告車輛施救支出施救費300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證、行駛證、駕駛證、事故認定書、商業(yè)保險單、鑒定結(jié)論書、評估費票據(jù)、施救費票據(jù)及庭審筆錄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投保人張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內(nèi)容合法,為有效合同。雙方均應(yīng)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wù)。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交納了保費。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關(guān)于原告請求的車輛損失17,851元、評估費800元及施救費300元,經(jīng)鑒定機構(gòu)鑒定車輛損失為17,851元,原告支出評估費800元,系原告為查明車輛損失而支出的必要費用,關(guān)于施救費300元屬于事故發(fā)生后,原告為減少車輛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某保險公司應(yīng)按合同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承擔保險責任。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車輛損失17,851元、評估費800元及施救費300元,本院予以支持。關(guān)于原告請求被告賠償?shù)尼t(yī)療費用無相關(guān)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某保險公司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yīng)視為對自己訴訟權(quán)利的放棄,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張XX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18,951元。
二、駁回原告張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296元,減半收取148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41元,原告張XX負擔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賈榮榮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 曹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