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捷順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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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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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0505民初205號 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東營市墾利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15
原告:松原市捷順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220701MAXXXJUF9X。
法定代表人:趙XX,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山東岐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qū)(703-709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500676815XXXX。
負責人:李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聶XX,男,漢族,某保險公司職工,現(xiàn)住。
原告松原市捷順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順運輸公司)訴被告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捷順運輸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聶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捷順運輸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險理賠款47645元;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所有的吉J×××××號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特種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車損不計免賠率等險種,保險期限為2019年1月9日起至2020年1月9日24時止。2019年9月28日5時50分許,王良駕駛吉J×××××號車輛沿國道234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葉縣十里鋪路段時,因操作不當撞至限高桿,造成限高桿和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因原告所有的吉J×××××號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特種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率等險種,故被告保險公司應對原告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xiàn)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的真實性無異議,對原告提出的訴求金額有異議,該事故我公司已經(jīng)拆檢定損,原告車輛駕駛室損壞程度達不到更換程度,而原告強行更換后起訴我司進行賠償,我公司認為該訴求金額不合理,我公司承擔車輛的實際合理修復費用。
捷順運輸公司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葉縣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證明、JG8388號車交強險復印件、商業(yè)保險單復印件、行駛證復印件、營運證復印件、駕駛資格證復印件、鑒定費發(fā)票、海通恒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各1份。某保險公司未提交證據(jù)。本院依法委托山東金天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公估報告書》1份。本院對上述證據(jù)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理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9月28日5時50分許,王良駕駛吉J×××××號車輛沿國道234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葉縣十里鋪路段時,因操作不當撞至限高桿,造成限高桿和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事實經(jīng)葉縣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證明予以證實。吉J×××××號車輛的所有人為捷順運輸公司。吉J×××××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特種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車損不計免賠率等險種,保險期限為2019年1月9日起至2020年1月9日24時止。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有效期內。
根據(jù)捷順運輸公司的申請,本院依法委托山東金天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涉案車輛損失進行了鑒定,并作出《公估報告書》,經(jīng)鑒定涉案車輛損失價格為44645元。捷順運輸公司為此支付鑒定費3000元。
本院認為,王良駕駛吉J×××××號車輛發(fā)生事故,致使車輛受損。該事故經(jīng)葉縣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證明證實,王良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對此,本院予以確認。吉J×××××號車輛的所有人捷順運輸公司就涉案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特種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車損不計免賠率等險種,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有效期內。某保險公司應當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對于捷順運輸公司主張的車輛損失,本院委托山東金天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進行了鑒定。某保險公司對鑒定報告有異議。本院認為,該鑒定系本院根據(jù)捷順運輸公司申請,依法委托山東金天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涉案車輛的損失進行的鑒定,山東金天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系具備合法鑒定資格的鑒證機構,其出具的《公估報告書》系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價格認證,認證意見合法有效,故本院對《公估報告書》的鑒定結論依法予以采納。某保險公司應向捷順運輸公司賠付車損失價格為44645元。
對于捷順運輸公司主張的鑒定費3000元,某保險公司認為該費用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且有山東金天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開具的正規(guī)發(fā)票予以證實,故對捷順運輸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賠付鑒定費3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應向捷順運輸公司支付車輛損失44645元、鑒定費3000元,共計47645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松原市捷順運輸服務有限公司支付理賠款47645元。上述款項直接打入松原市捷順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賬戶,收款人:松原市捷順運輸服務有限公司,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松原烏蘭支行,賬號:22×××48。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91元,減半收取495.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尚學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書記員 蓋遼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