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王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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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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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21民初2268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新鄉(xiāng)縣人民法院 2020-01-09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新鄉(xiāng)市紅旗區(qū)-4層。
負責人:甲,任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女,住河南省滑縣。
被告:王XX,男,漢族,住新鄉(xiāng)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乙,男,漢族,住新鄉(xiāng)縣,系王XX兒子。
委托訴訟代理人:司XX,男,漢族,住河南省新鄉(xiāng)縣。
原告訴被告王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被告王XX委托訴訟代理人乙、司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損失7884.5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6月13日15時30分許,王璐璐駕駛豫G×××××號小型轎車,沿著康劉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康劉路與七六街十字路口處,與被告王XX駕駛豫G×××××號本田牌普通摩托車沿康劉路由南向北行駛的過程中相撞,造成被告王XX受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新鄉(xiāng)縣公安交警大隊認定,雙方同等責任。王璐璐在原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作為被保險人向原告提出“代位求償”索賠申請并簽訂機動車輛索賠權轉(zhuǎn)讓書,另原告于2019年7月18日向王璐璐支付全部車損16769元,獲得代位求償權。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證據(jù)有:第一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被告王XX在本次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第二組:維修發(fā)票、維修清單各一份。證明:被告豫G×××××車輛實際損失為13769元。第三組:駕駛證、行車證和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保險單抄件各一份。證明:本次事故中豫G×××××車主為王璐璐,在原告處投保商業(yè)險。第四組:“代位求償”索賠申請書、機動車輛索賠權轉(zhuǎn)讓書、王璐璐身份證復印件及簽署聲明各一份。證明:王璐璐已獲原告賠款,并同意將被告王XX應承擔的7884.5元索賠權轉(zhuǎn)讓給原告。
被告王XX辯稱,原告代為賠償數(shù)沒有法律依據(jù),應當在本案被告獲得賠償后原告才有權提出,但是本案被告主張的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到目前為止未得到賠償。對原告主張的車損有異議,原告作為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條例支付保險限額內(nèi),在此之外才能按照事故責任劃分,請求法院查明事實,并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被告王XX對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據(jù)的證明目的有異議。1.對證據(jù)二中車輛維修發(fā)票有異議,僅提供涉案車輛修理費用票據(jù),不能夠證明是王璐璐車輛修理實際產(chǎn)生的費用,對此數(shù)額不予認可;2.對證據(jù)四中被告應承擔的7884.5數(shù)額有異議,王璐璐的車輛在本案原告處投有交強險和商業(yè)險,應在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在此之外才能按照保險責任劃分賠償責任,對原告的此項賠償數(shù)額不予認可。
本院認證,原告的證據(jù)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采信。依據(jù)有效證據(jù)及庭審調(diào)查,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2019年6月13日15時30分許,王璐璐駕駛豫G×××××號小型轎車,沿著康劉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康劉路與七六街十字路口處時,與沿七六街由南向北行駛的被告王XX駕駛豫G×××××號本田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被告王XX受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新鄉(xiāng)縣公安交警大隊認定,雙方同等責任。事故發(fā)生后,王璐璐進行車輛維修共支出13769元,后原告于2019年7月18日向王璐璐支付全部車損13769元,并獲得代位求償權。另查明王璐璐所駕駛車輛在原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81500元,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后向原告提出“代位求償”索賠申請并簽訂機動車輛索賠權轉(zhuǎn)讓書。又查明王XX所駕駛的摩托車在本案事故發(fā)生時沒有投保交強險。
本院認為,被告王XX無證駕駛豫G×××××號本田牌普通摩托車,與王璐璐駕駛的豫G×××××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且雙方負此事故的同等責任。豫G×××××號小型轎車在原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三者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痹嬉言诼男衅谙迌?nèi)履行完畢賠償義務,故依法享有了向被告王XX追償?shù)臋嗬??!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故原告要求該次事故的侵權人即被告王XX償還其已支付給王璐璐的賠償金,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為:賠償金(13769-2000)×50%+2000=7884.5元。
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限王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某保險公司損失7884.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由王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王麗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書記員 師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