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保險公司、趙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4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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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1民終724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20
上訴人(原審原告):乙保險公司,營業(yè)場所:鄭州市金水區(qū)、16層及東配樓1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100667243XXXX。
負責人:賈XX,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河南格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趙XX,男,漢族,住河南省中牟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XX,女,漢族,住河南省中牟縣。
二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殷XX,河南三融律師事務所律師。
二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河南三融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營業(yè)場所:河南自貿(mào)試驗區(qū)(鄭東)東風東路西與榆林北路北綠地中心1號樓20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100742535XXXX。
負責人:郝XX,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河南中能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任XX,男,漢族,住鄭州市金水區(qū)。系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趙XX、張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縣人民法院(2019)豫0122民初832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乙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發(fā)回重審或者依法改判被上訴人向乙保險公司賠償98000元并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乙保險公司實際賠付之日計算至被上訴人實際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在交警隊處理本案事故時,乙保險公司的被保險人石玉卿并未授權劉志軍代表其處理本案交通事故的任何事宜,而僅授權劉志軍在保險理賠過程中處理相關事宜,且委托書落款時間是在事故認定書落款時間之后,充分說明劉志軍在簽署事故認定書時并未得到石玉卿的任何授權。故劉志軍在事故認定書中寫明的“劉志軍一切損失自理”僅能代表劉志軍對自己的損失自理,并且自理也僅能理解為是自己處理,而并非是損失由自己承擔或放棄要求責任方承擔賠償責任。事故發(fā)生后,石玉卿委托劉志軍前往乙保險公司處辦理車輛賠償事宜,并簽署了代位求償案件索賠申請書及權益轉讓書,充分說明石玉卿對本案事故的處理意見是先由乙保險公司進行車輛理賠支付保險金,而后再由乙保險公司向責任方進行索賠;二、一審法院查明在事故發(fā)生后,甲保險公司已經(jīng)將交強險范圍內(nèi)的2000元財產(chǎn)損失支付給張XX,故張XX應當將該筆賠償款賠償給乙保險公司。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
趙XX辯稱,一、本案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正確無誤,依法應得到二審法院的維持。雙方事故車輛的實際駕駛人趙XX和劉志軍經(jīng)交警部門調(diào)解,自愿達成事故調(diào)解協(xié)議,同意各自損失自理,互不承擔對方的賠償責任,交警部門出具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并對事故損害賠償結果依法進行了確認,基于誠實信用和保障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雙方的調(diào)解意見均對車輛所有權人張XX和車輛所有權人石玉卿產(chǎn)生法律效力。關于乙保險公司上訴所稱,事故認定書中寫明:“劉志軍一切損失自理”,其理解為劉志軍本人損失自理,不是針對車輛損失自理。趙XX認為乙保險公司的理解是錯誤的,因為該事故發(fā)生時實際的車輛駕駛人為劉志軍,那么作為趙XX和劉志軍是事故雙方當事人,也是實際參與事故調(diào)解的雙方當事人,其自愿作出的調(diào)解意愿分別是對豫A×××××號機動車和豫A×××××號機動車車輛損失的處理意見。并且在該交通事故認定書中,關于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的調(diào)解意見是在‘損害賠償調(diào)解結果’一欄中出現(xiàn)的,很明顯這表明的是對雙方各自車輛損害賠償?shù)恼{(diào)解意見。再有根據(jù)“自理”一詞應理解為自己承擔,自行解決,其另一層面的意思應理解為彼此放棄請求對方車輛損害賠償?shù)臋嗬?。二、事故雙方當事人達成事故調(diào)解協(xié)議,乙保險公司依法不再享有保險人代位求償?shù)臋嗬?。保險人代為求償權的提前是權利人享有對第三人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之上的,本案中因事故雙方通過交警部門已達成放棄或已經(jīng)免除對方的損害賠償責任的調(diào)解協(xié)議,根據(jù)《保險法》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本案乙保險公司即作為保險人理解錯誤而作出對被保險人理賠決定或行為,由此產(chǎn)生的不利法律后果應由其自己承擔,其對第三人依法不再享有代為求償?shù)臋嗬A硗?,從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到事故的處理,均有豫A×××××號機動車車輛駕駛人劉志軍實際參與并處理,該行為得到了車輛被保險人石玉卿的授權和認可,授權委托的內(nèi)容也載明了是對2016年7月29日發(fā)生的交通事故的處理,實際駕駛人劉志軍依法完全可以代表石玉卿處理交通事故,由此產(chǎn)生的一切后果由石玉卿自行承擔。因此,劉志軍和趙XX自愿達成的調(diào)解協(xié)議對石玉卿產(chǎn)生法律約束力。
張XX辯稱,一、本案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正確無誤,依法應得到二審法院的維持。二、根據(jù)合同相對性原理,張XX與乙保險公司之間不存在任何侵權或違約合同關系,乙保險公司向張XX主張權利沒有事實根據(jù)和法律依據(jù)。車輛實際駕駛人趙XX與車輛實際駕駛人劉志軍雙方自愿達成事故調(diào)解協(xié)議,同意各自損失自理,互不承擔對方的賠償責任,通過交警部門出具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并對事故損害賠償結果進行了確認,基于誠實信用和保障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雙方的調(diào)解意見均對張XX和車輛所有權人即被保險人石玉卿產(chǎn)生法律效力。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張XX作為機動車所有人在發(fā)生交通事故時不存在任何過錯,其沒有義務向被保險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乙保險公司并未代張XX向被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其對張XX不享有代位求償權。三、乙保險公司要求張XX將甲保險公司賠付的2000元財產(chǎn)損失賠償款賠償給乙保險公司沒有法律依據(jù),因為事故雙方當事人已達成損失自理,互不賠償?shù)恼{(diào)解協(xié)議。車輛所有權人無權要求乙保險公司給付該2000元賠付款,因此乙保險公司也無依據(jù)要求張XX向其給付該2000元賠付款。
甲保險公司辯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無誤。一、本案事故發(fā)生后,石玉卿對劉志軍出具授權委托書,與趙XX針對本次事故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約定一切損失自理,是雙方意思自治的體現(xiàn),應當認為石玉卿放棄了要求趙XX賠償?shù)臋嗬?,故乙保險公司向石玉卿賠償后并不能取得代位請求賠償?shù)臋嗬室冶kU公司向甲保險公司追償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二、張XX在甲保險公司只投有交強險,甲保險公司已將交強險范圍內(nèi)的2000元財產(chǎn)損失支付給張XX。即便是乙保險公司要行使追償權,也應當是向車主張XX追償。
乙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賠償款9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原告實際賠付之日計算至被告實際履行之日止;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7月29日,劉志軍駕駛豫A×××××號轎車沿紫寰路由北向南行駛至事故地點時,與被告趙XX駕駛的豫A×××××(臨)小型客車沿永盛路由西向東行駛時發(fā)生事故,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經(jīng)中牟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處理,認定劉志軍負事故同等責任,趙XX負事故同等責任。經(jīng)交通警察主持調(diào)解,雙方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主要內(nèi)容為:劉志軍一切損失自理,趙XX一切損失自理。石玉卿系豫A×××××號轎車的登記車主,2016年8月1日,石玉卿向劉志軍出具委托書一份,主要內(nèi)容為:2016年7月29日,在中牟縣永盛西路與紫寰路交叉口發(fā)生交通事故,因不能親自處理,現(xiàn)委托劉志軍,作為代理人處理此交通事故,并授權其有效簽字和帶領相關文書,由此產(chǎn)生的一切后果由石玉卿自行承擔。豫A×××××號轎車在乙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機動車損失保險等險種,保險期間2016年7月4日至2017年7月3日,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為411384元。石玉卿向乙保險公司理賠,乙保險公司支付石玉卿保險金194000元。被告張XX系豫A×××××(臨)小型客車登記車主,該車輛在甲保險公司投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事故發(fā)生后,甲保險公司支付張XX保險金2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模kU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該案中,涉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實際駕駛人劉志軍代車主石玉卿與趙XX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一切損失自理,應認為石玉卿放棄了要求趙XX賠償?shù)臋嗬?,故乙保險公司向石玉卿理賠后并不能取得代位請求賠償?shù)臋嗬?。故乙保險公司要求被告支付賠款及利息的訴訟請求,理由不當,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乙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250元,減半收取1125元,由乙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未提交證據(jù)。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一致。
本院認為,乙保險公司上訴稱被上訴人應向其支付賠償款及相應的利息,但其并未提交充足的證據(jù)加以證明;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實際駕駛人劉志軍代車主石玉卿與趙XX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一切損失自理,應認為石玉卿放棄了要求趙XX賠償?shù)臋嗬冶kU公司向石玉卿理賠后并不能取得代位請求賠償?shù)臋嗬?,故本院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乙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250元,由乙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于岸峰
審判員 張永軍
審判員 陳貴斌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 張會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