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4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9)豫0184民初13032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新鄭市人民法院 2020-01-09
原告:何XX,男,漢族,住河南省扶溝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河南錦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鄭州市金水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100683166XXXX。
負責人:鄧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男,漢族,住河南省輝縣,系公司員工。
原告何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何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何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車輛損失費3378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2月19日,原告駕駛閆旭光所有的豫A×××××號小型轎車,在新鄭市××城××與趙超磊駕駛的豫A×××××號普通客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經(jīng)新鄭市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六中隊認定,原告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將兩車送至被告指定的合作單位維修,共計花費33780元,鑒于原告駕駛的車輛在被告投保有機動車損失險及第三者責任險,閆旭光多次委托原告向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拒不支付,2019年11月17日,閆旭光將車輛理賠的債權33780元轉讓給原告,并于當日郵寄通知了被告。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訴至本院。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原告主體不適格。2、本次事故發(fā)生在豫A×××××號小型轎車維修保養(yǎng)期間,且閆旭光也承認此次事故發(fā)生在車輛維修期間,屬保險免責行為,不屬于保險責任。3、豫A×××××號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僅投保了商業(yè)險。對于訴訟費等間接損失屬保險合同責任免賠部分,訴訟費不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院庭審查明事實與原告訴狀中所述事實基本一致。
另查,1、原告在庭審中明確表示在本案中主張基礎法律關系系保險合同,其次,關于豫A×××××號車損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
2、原告為豫A×××××號小型轎車支付車損27500元。
3、原告提交債權轉讓協(xié)議一份,顯示債權轉讓人閆旭光(甲方),債權受讓人何XX(乙方),甲乙雙方經(jīng)過協(xié)商,在2019年2月19日下午,在甲方名下豫A×××××號在華南城發(fā)生交通事故。第一時間報了警,交警出事故書電子版,事故沒疑議,經(jīng)過協(xié)商,甲方在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中心支公司指定合作單位維修。乙方墊付33780元,甲方轉讓其在保險公司的理賠保險金,理賠權轉讓給乙方,由乙方接受保險公司的理賠權。甲方將身份證、行車證復印交給乙方,與原件一致。甲方閆旭光簽名捺印,乙方簽名捺印。證明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將事故車輛的維修款予以墊付,因負事故全部責任的車輛豫A×××××在被告處投保有車損險和三責險,車主閆旭光將上述追償?shù)臋嗬徊⑥D讓給原告,由原告向被告主張上述賠款。某保險公司認為閆旭光并未出庭,該債權轉讓協(xié)議有重大虛假嫌疑。
4、豫A×××××號實際車主為閆旭光,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神行車保機動車保險單,機動車損失險178595元,并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自2019年1月28日00時00分起至2020年1月27日24時00分止。
本院認為,閆旭光為其所有的豫A×××××號的小型轎車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其內(nèi)容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在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178595元內(nèi)對豫A×××××號的小型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豫A×××××號的小型轎車經(jīng)過維修花費27500元,有河南增值稅普通發(fā)票為證。因該事故中何XX承擔全部責任,該損失應由事故對方車輛的交強險投保公司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內(nèi)優(yōu)先賠付100元,剩余27400元應由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保險的賠償限額內(nèi)賠付。某保險公司稱何XX非本案適格原告。本院認為,債權人可以將合同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本案中,事故發(fā)生后,何XX支付豫A×××××號的小型轎車修理費,閆旭光將豫A×××××號的小型轎車車損的理賠權轉讓給何XX,有債權轉讓協(xié)議為證。同時,閆旭光將債權轉讓協(xié)議通知某保險公司,有EMS標準快遞單為證。債權轉讓協(xié)議依法成立并生效,何XX因此取得了豫A×××××號的小型轎車車損的理賠權,何XX以原告身份將某保險公司訴至本院。故某保險公司的抗辯意見,不予采信。同樣,某保險公司稱債權轉讓協(xié)議涉嫌虛假的抗辯意見,未提供證據(jù)加以證實,亦與查明事實不符,故對其抗辯意見,不予采納。某保險公司稱本次事故發(fā)生在豫A×××××號小型轎車維修保養(yǎng)期間,閆旭光也承認此次事故發(fā)生在車輛維修期間,屬保險免責行為,因與公安交警部門認定的事故認定書和本院查明的事實不符,故其抗辯意見,不予采信。綜上,某保險公司應當按合同約定向何XX賠償車輛損失27400元。
關于原告主張的豫A×××××號車損與本案保險合同法律關系并非同一法律關系,本案不予處理。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百七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何XX車損27400元。
二、駁回原告何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44元,減半收取322元,由原告何XX負擔61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261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許俊峰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書記員 王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