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許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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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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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3民終13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2020-01-2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qū)。
主要負責人:王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天津睿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許XX,男,漢族,住黑龍江省木蘭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河北銘暉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許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6535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詢問當事人,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2.二審訴訟費用由許XX承擔。事實與理由:1.貨運車輛駕駛人無從業(yè)資格證書。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yè)人員必須取得相應從業(yè)資格?!稒C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第八條中規(guī)定,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yè)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保險人不負責賠償;2.許XX不是被保險人,作為原告主體不適格。
許XX辯稱,許XX具有準駕車型為A2的機動車駕駛證,無從業(yè)資格證并不影響其合法的駕駛資格。某保險公司也沒有提交證據(jù)證明無從業(yè)資格證即顯著增加了承保車輛運行的危險程度。某保險公司未對免責條款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提出拒賠沒有法律依據(jù)。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許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履行保險合同,賠償許XX車輛損失56450元;2.案件受理費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許XX為牌照號冀B×××××號“陜汽”牌重型半掛牽引車所有人。2018年4月27日,邵明瑞在某保險公司處為冀B×××××號“陜汽”牌重型半掛牽引車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119600元,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1000000元,均含不計免賠率險,保險期間自2018年4月28日至2019年4月27日。被保險人為邵明瑞。2018年11月15日18時,許XX駕駛冀B×××××/冀B×××××的重型貨車,沿海濱高速輔道由南向北行駛至輕紡大道海濱高速橋下時,與隔離墻及立柱、護欄立柱發(fā)生碰撞,造成車輛、隔離墻及立柱、護欄立柱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大港支隊港北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許XX負事故全部責任。經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大港支隊港北大隊調解,許XX賠償天津海濱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隔離墻、立柱損失4000元,賠償天津市興順道路設施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護欄立柱損失5000元,上述款項許XX已賠付。一審庭審中,某保險公司申請對車輛車損數(shù)額進行評估,一審法院依法委托天津萬邦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進行評估,評估事故車輛損失價值為20000元(已扣除殘值)。許XX另行支出維修費2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應賠償許XX損失的具體數(shù)額。案涉保險合同系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許XX作為保險車輛的所有人對保險車輛具有保險利益,可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對許XX因此所造成的損失承擔保險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委托鑒定人對車損鑒定后出具的評估報告許XX沒有異議,某保險公司認為評估金額過高,但未提供相關證據(jù)證實,對評估報告依法予以認定,結合許XX出具的維修費發(fā)票,確認許XX本車車損扣除殘值后為20000元。許XX訴訟主張的施救費5000元,一審庭審中雙方確認施救費1000元,予以確認。許XX主張某保險公司賠付隔離墻、立柱、護欄損失9000元,某保險公司無異議,予以確認。因此,扣除事故車輛交強險應賠付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后,某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商業(yè)險賠償限額內賠付許XX保險金28000元(20000+9000+1000-2000)。關于某保險公司陳述本案駕駛員許XX在事故發(fā)生時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合法的貨運駕駛員從業(yè)資格證而保險拒賠的抗辯理由,因許XX有準駕車型為A2的機動車駕駛證,無從業(yè)資格證并不影響其在本案事故發(fā)生時已具有的合法駕駛資格。某保險公司也沒有證據(jù)證明無從業(yè)資格證即顯著增加了承保車輛運行的危險程度。某保險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中關于“駕駛營業(yè)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保險人不負責賠償?shù)囊?guī)定,系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格式條款。其中“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許可證書”的含義不清楚,范圍不明確,而某保險公司亦無證據(jù)證明其已對免責條款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的義務,該條款不發(fā)生法律效力。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許XX保險金28000元;二、駁回原告許XX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05.5元,由許XX負擔130.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475元。鑒定費30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被告已預交)?!?br>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本院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jù)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及許XX的答辯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某保險公司主張免除本案賠償責任所依據(jù)的相關保險條款是否生效;2.許XX是否有權向某保險公司主張被保險人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本案中,某保險公司主張依據(jù)保險條款第八條的相關約定,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yè)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因該條款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且合同條款中并未明確指明主管部門核發(fā)的具體證書種類和名稱,某保險公司對這一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但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交證據(jù)證明其已充分履行了這一義務,該免責條款依法不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本案中,許XX雖然不是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但作為案涉車輛的車主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應當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案涉車輛在投保時即顯示使用性質為營業(yè),即使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通知保險人的義務,但某保險公司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因轉讓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生了保險事故,故某保險公司仍應向許XX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陳 晨
審判員 苗法禮
審判員 張 振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朱茜茜
書記員符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