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甲與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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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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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2323民初1104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呼圖壁縣人民法院 2019-06-20
原告:劉X甲,男,漢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乙,新疆同創(chuàng)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北四路一小區(qū)。
負責人:張X,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安XX,新疆同創(chuàng)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乙保險公司(天安保險),住所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C號九盛酒店四樓。
負責人:李XX,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公司員工。
被告:陳XX,男,漢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侯XX,新疆賽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何XX,男,漢族,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
被告:石河子市雄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雄峰運輸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城區(qū)-1號。
法定代表人:范XX,公司經理。
原告劉X甲與被告甲保險公司、被告天安保險公司、被告陳XX、被告何XX、被告雄峰運輸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X甲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乙、被告人保公司石河子分公司代理人安XX、被告天安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朱X、被告陳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侯XX、被告何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雄峰運輸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X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人保河子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120000元;2、判令被告天安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限額內賠償39696.92元;3、判令被告陳XX賠償鑒定費2180元;4、判令被告何XX、被告雄峰公司、被告陳XX對被告天安保險公司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5、判令上述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及其他費用。事實與理由:2018年8月6日,被告三駕駛XXX東風牌重型倉柵式貨車沿連霍高速G303691km+600mmh處因故障停駛,與原告駕駛的XXX'd0翨V895掛車追尾,致原告身體受損、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新疆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等級公路支隊昌吉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負此事故主要責任,被告三負次要責任。原告于2018年8月17日至8月31日在石河子大學醫(yī)學院住院24天,于2018年9月3日至9月22日第二次石河子大學醫(yī)學院住院19天,出院后經新疆科正司法鑒定所鑒定傷殘等級為9級、10級多處傷殘,誤工期4個月,護理期2個月,營養(yǎng)期3個月,后續(xù)治療費3萬。原告因該事故造成以下損失:住院費41345.22元;門診費11917.8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75元(43天X25);誤工費22320元(120天X186);護理費11160元(60天X186);營養(yǎng)費2250元(90天X25);殘疾賠償金129255元(30775X20X21%);后續(xù)治療費3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合計252323.07元。另查被告三所駕駛事故車輛分別在被告一處投保交強險、被告二處投保第三者責任險,且本期事故發(fā)生在保險合同期內,同時被告三所駕駛的車輛實際車主是被告四,法定車主為被告五,現因賠償未達成協(xié)議,現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審理。
被告雄峰運輸公司未到庭,視為放棄答辯意見。
被告甲保險公司答辯稱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了交強險,我公司愿意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其中醫(yī)療費部分限額為10000元,包括住院費、門診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后續(xù)治療費。剩余110000傷殘賠償金限額。精神損害撫慰金不予認可,對鑒定的三期不認可,要求按照醫(yī)囑進行賠付,鑒定費、訴訟費、送達費不屬于我公司賠償范圍。
被告天安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均無異議,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500000元的商業(yè)三者險,對原告主張的后續(xù)治療費300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我公司不予認可,其它合法、合理的訴訟請求,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外,我公司愿意在30%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付。
被告陳XX答辯稱對事故的發(fā)生和事故責任的認定沒有異議,涉案車輛已經購買了商業(yè)險和交強險,原告主張的賠償數額保險已足夠賠付,我不應當承擔責任,應當由雇主承擔責任,請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何XX辯稱,對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均無異議,陳XX是我雇傭的駕駛員,我對事故的發(fā)生沒有過錯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即交通事故認定書,本院予以確認。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原告提供以下證據:
1、住院費票據、門診費票據、住院費用結算清單,證明原告因此次事故受傷住院,產生醫(yī)療費53263.07元的事實。經質證,被告甲保險公司、被告天安保險公司、被告陳XX、被告何XX對以上證據均予以認可;經審查,本院對以上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3、新疆科正司法鑒定所法醫(yī)臨床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票據,證明原告因該事故受傷治療后,經鑒定,原告的傷構成1處九級傷殘、1處十級傷殘,誤工期評定為肆個月,護理期評定為貳個月,營養(yǎng)期評定為參個月,原告為此支出鑒定費2180元。經質證,被告甲保險公司、被告天安保險公司認為原告主張的誤工期、護理期、營養(yǎng)期應當以醫(yī)囑為準,對后續(xù)醫(yī)療費30000元不予認可;被告陳XX、被告何XX對以上證據予以認可;經審查,本院對以上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4、戶口本、房屋所有權證書,證明原告雖為農村戶口,但在城鎮(zhèn)居住已滿一年。經質證,被告甲保險公司、被告天安保險公司、被告陳XX、被告何XX對以上證據均予以認可;經審查,本院對以上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被告甲保險公司為支持其抗辯意見,向法庭提交以下證據:
保險代抄單,證明涉案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期間是2018年8月5日至2019年8月4日,2000元物損已賠付。經質證,原告劉X乙、被告天安保險公司、被告陳XX、被告何XX對以上證據均予以認可;經審查,本院對以上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被告雄峰運輸公司未到庭,視為放棄對以上證據的質證意見。
根據上述所確認的證據及庭審中當事人的陳述,本院認定以下事實:2018年8月6日,被告陳XX駕駛XXX東風牌重型倉柵式貨車沿連霍高速G303691km+600mmh處因故障停駛,與原告劉X甲駕駛的XXX/XXX追尾,造成原告劉X甲身體受損、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后經新疆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等級公路支隊昌吉大隊第65990712018000000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劉X甲負此事故主要責任,被告陳XX負事故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劉X甲在石河子大學醫(yī)學院住院治療24天(2018年8月7日至8月31日),住院期間,行頭皮撕脫佃修復術+口腔頜面部軟組織清創(chuàng)術+手外傷清創(chuàng)術+慢性潰瘍修復術。為繼續(xù)治療原告于2018年9月3日在石河子大學醫(yī)學院住院19天(2018年9月3日至9月22日),住院期間,行慢性潰瘍修復術、游離皮片移植術。經診斷,該事故造成原告左側顳部顱骨骨折、頭皮撕脫、頭皮挫傷,面位挫傷、手挫傷、皮膚裂傷、肩部挫傷、頭皮異物等。原告治療期間共計花費醫(yī)療費53263.07元。2019年2月14日原告劉X甲委托新疆科正司法鑒定所對其傷殘等級、誤工期限、護理期限、營養(yǎng)期限、后續(xù)醫(yī)療費進行評估,2019年2月18日該鑒定所出具科正所【2019】臨鑒字第024號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劉X甲人體損傷符合道交傷碰撞外力形成,致頭皮撕脫傷,無毛發(fā)面積達40cm2,傷殘屬十級。2、劉X甲由于面部挫傷后,面部塊狀瘢痕,單塊面積達7.0cm2,屬九級傷殘。3、劉X甲頭皮撕脫傷,行多次手術,結合實際情況,誤工期限需肆個月,護理期限需貳個月,營養(yǎng)期限需參個月。4、劉X甲由于面部及肩部遺留瘢痕,影響面容及外觀,故需行瘢痕修復術,此手術后續(xù)醫(yī)療費30000元。原告為此支出鑒定費2180元。
另查明,XXX號車輛掛靠在被告雄峰運輸公司,被告何XX系該車輛的實際車主。被告陳XX系被告何XX雇傭的駕駛員。XXX號車輛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在被告天安保險公司投保了50萬元商業(yè)三者險,該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還查明,事發(fā)時原告劉X甲44周歲,經常居住地在沙灣縣。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財產權利依法應受保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XX區(qū)對該事故的基本事實、形成原因及責任負擔做出的第65990712018000000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經當庭質證,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結合雙方的過錯程度,本院確定原告劉X甲承擔本事故70%的責任,被告陳XX承擔本事故30%責任。因陳XX系被告何XX雇傭的駕駛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故被告何XX作為陳XX的雇主應當承擔剩余30%責任。因事故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故原告的損失先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天安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按30%責任比例予以賠償。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何XX按30%的責任比例賠償,被告雄峰運輸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根據法律規(guī)定,比照法庭辯論終結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2017年度統(tǒng)計數據,本院確定原告的各項損失如下:
1、原告主張的53263.07元醫(yī)療費,有原告提供的醫(yī)療費票據予以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2、原告主張的伙食補助費1075元,原告實際住院43天,參照25元/天標準,原告的該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3、原告主張的傷殘賠償金129255元,根據鑒定意見原告因該事故造成1處十級傷殘,1處九級傷殘,參照自治區(qū)城鎮(zhèn)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30755元/年,原告的該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4、原告主張的誤工費22320元,根據鑒定意見和原告的主張,誤工期為120天,參照自治區(qū)在崗職工日均工資186.12元/天,本院予以確認。
5、原告主張的護理費11160元,根據鑒定意見和原告受傷情況,本院確定原告護理期為60天,參照自治區(qū)在崗職工日均工資186.12元/天,本院予以確認。
6、原告主張的營養(yǎng)費225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7、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根據原告在事故中的過錯程度,本院對原告的該請求不予支持。
8、原告主張的后續(xù)治療費30000元,由于該項治療費用并未實際發(fā)生,原告應待該費用實際發(fā)生后另行起訴,本院在該案中不予處理。
9、鑒定費2180元系原告主張權利的實際支出,根據本院對鑒定意見的采信情況,本院確認鑒定費用1580元。
綜上,原告劉X甲的各項經濟損失為220903.07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10000元醫(yī)療費,在交強險傷殘賠償金限額內賠償原告?zhèn)麣堎r償金110000元,兩項合計120000元,剩余的醫(yī)療費43263.07元、剩余傷殘賠償金19255元、護理費11160元、伙食補助費1075元、營養(yǎng)費2250元、誤工費22320元,共計99323.07元,由被告天安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承擔29796.92元(99323.07元X30%)。鑒定費1580元,由被告何XX賠償原告474元(1580元X30%),被告雄峰運輸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劉X甲各項損失120000元;
二、被告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劉X甲各項損失29796.92元;
三、被告何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劉X甲474元;
四、被告石河子市雄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對第三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五、被告陳XX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
六、駁回原告劉X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案件受理費1754元、郵寄送達費266.4元,合計2020.4元,由被告陳XX負擔1900元,原告自行負擔120.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東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書記員 楊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