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鐵十七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與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4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9)甘7101民初128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蘭州鐵路運輸法院 2019-08-27
原告:中鐵十七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qū)。
法定代表人:段X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葛XX,蘭州黃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甘肅省蘭州市-20層。
負責人:許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男,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尹X,甘肅博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甘肅省隴南市武都區(qū)。
負責人:劉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男,甲保險公司員工。
原告中鐵十七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十七局五公司)與被告、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由太原市小店區(qū)人民法院移送本院,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鐵十七局五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葛XX、被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尹X、乙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中鐵十七局五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向中鐵十七局五公司支付保險金600000元;2.判令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向中鐵十七局五公司支付拒絕賠償保險金的違約金18000元(自2018年10月25日起算至2019年1月24日止,按照利率12%計算違約金至保險金實際支付之日止)。事實和理由:2017年7月21日,中鐵十七局五公司與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簽訂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合同編號PEXXX01762011515000015,合同約定承保險種為建筑工程施工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條款(C款)、大地附加建筑工程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條款,每人保險金額為60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7年7月22日0時起至2022年1月17日24時止。2017年9月25日,中鐵十七局五公司向甲保險公司交納上述險種的保險費355995.82元。2018年6月23日5時許,中鐵十七局五公司的被保險人高金虎在甘肅隴南市文縣武九土建試驗第四合同段2#工地意外身故,中鐵十七局五公司向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報案索賠,但其以中鐵十七局五公司未及時報案,無法提供確認索賠申請的性質(zhì)、原因、結果有關的證明和資料為由拒絕理賠,故訴至法院。
甲保險公司辯稱,一、中鐵十七局五公司違反合同約定,未盡到及時報案的合同義務,根據(jù)雙方的合同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甲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二、死者高金虎并非保險合同中約定的被保險人,故甲保險公司對其沒有任何賠償依據(jù)和責任。綜上,請求法院駁回中鐵十七局五公司的訴訟請求。
乙保險公司辯稱,中鐵十七局五公司與其公司沒有保險合同法律關系,中鐵十七局五公司的起訴沒有依據(jù)。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對中鐵十七局五公司提交的團體保險單,因該保險單證明中鐵十七局五公司投保的事實,故本院對該證據(jù)予以認定;對中鐵十七局五公司提交的保險金給付通知書,因該證據(jù)系中鐵十七局五公司單方形成的證明材料,故對該證據(jù)本院不予認定;對中鐵十七局五公司提交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戶籍注銷證明、土葬證明,該證據(jù)材料僅表明高金虎死亡的事實,故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本院予以認定;對中鐵十七局五公司出具的權益轉讓書,因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對該證據(jù)真實性無異議,故本院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認定;對中鐵十七局五公司提交的用工協(xié)議書、武九項目勞務施工合同,證明中鐵十七局五公司與福建省永晨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晨公司)簽訂勞務施工合同,而高金虎系永晨公司的勞務人員,故本院對上述證據(jù)予以認定;對中鐵十七局五公司提交的協(xié)議書,該證據(jù)系復印件,其真實性無法核實,故本院對該證據(jù)不予認定;對中鐵十七局五公司提交的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業(yè)務憑證、回單及收據(jù)、委托書,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性,故對該證據(jù)不予認定;對中鐵十七局五公司出具的視頻資料,因該視頻無法顯示死者身份,亦無法表明事故經(jīng)過、死亡原因等情況,故對該證據(jù)本院不予認定。對甲保險公司提交的施工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該合同約定了投保險種、投保人、保險責任、理賠服務承諾等保險合同的具體內(nèi)容,故本院對該證據(jù)予以認定;對甲保險公司提交的意健險案件理賠調(diào)查筆錄,因中鐵十七局五公司對該證據(jù)真實性無異議,故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本院予以認定;對甲保險公司提交的協(xié)議書,因該證據(jù)的真實性無法核實,故對該證據(jù)本院不予認定。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7月21日,中鐵十七局五公司與甲保險公司就平?jīng)鲋辆d陽國家高速公路(G8513)武都至九寨溝建設項目試驗段土建工程第四合同段簽訂施工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該合同由總則、保險承保明細、理賠服務承諾、特別約定條款、合同附件組成,保險期間自2017年7月22日0時起至2022年1月17日24時止,賠償限額為每人600000元,該保險合同第三節(jié)理賠服務承諾中第2報案及現(xiàn)場查勘約定為“發(fā)生保險責任事故后,被保險人應該在48小時內(nèi)通知甲保險公司”。此外,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第二十三條及特別約定附頁第1頁第1條中均約定:“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jīng)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的除外?!?017年9月25日,中鐵十七局五公司依約向甲保險公司交納保險費355995.82元。2018年6月23日,文縣第一醫(yī)院出具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載明:高金虎因顱腦損傷死亡。2018年7月14日16時39分,中鐵十七局五公司向甲保險公司報案,2018年7月19日,甲保險公司出具理賠調(diào)查筆錄,2018年10月24日,甲保險公司向中鐵十七局五公司出具拒賠通知書。
另查明,2017年6月15日,中鐵十七局五公司與永晨公司簽訂武九項目勞務施工合同,約定雙方共同施工位于甘肅省隴南市文縣,平?jīng)鲋辆d陽國家高速公路(G8513)武都至九寨溝段公路建設項目試驗段土建工程WJSY-4標段工程建設,其中永晨公司的施工范圍為高樓山隧道2#斜井及正洞工程,由永晨公司為中鐵十七局五公司提供人員和設備。高金虎系永晨公司的勞務工人,工種為雜工。
本院認為,一、本案中當事人簽訂的《保險合同》總則第七條約定為:“本合同關于責任范圍、除外責任、賠償約定、雙方權利及義務等內(nèi)容,參照保監(jiān)會核準的《建筑施工人員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格式條款。甲、乙、丙三方針對格式條款簽訂了特別約定條款和補充協(xié)議,則以特別約定條款和補充協(xié)議為準”,在該合同理賠服務承諾中約定,“發(fā)生保險責任事故后,被保險人應該在48小時內(nèi)通知乙方?!痹谠摵贤奶貏e約定附頁對雙方的權利義務再次進行明確約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保險金申請人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損失程度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鄙鲜龊贤瑮l款是中鐵十七局五公司、甲保險公司針對《建筑施工人員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簽訂了特別約定條款和補充協(xié)議,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內(nèi)容合法有效,故以特別約定條款和補充協(xié)議為準。二、高金虎的死亡時間為2018年6月23日,而中鐵十七局五公司向保險人報案的時間為2018年7月14日,中鐵十七局五公司的報案時間,超出了合理的時間范圍,且對于高金虎的死亡,中鐵十七局五公司亦未向公安機關、安監(jiān)部門等機構報案,未能明確高金虎死亡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未及時履行向保險人的通知義務,致使高金虎死亡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其死亡是否與從事建筑施工活動有關無法確定,且中鐵十七局五公司并未提交證據(jù)證明高金虎顱腦損傷系從事施工活動意外導致,此次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無法確定,因此產(chǎn)生不利的后果,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中鐵十七局五公司承擔。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jīng)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的除外?!惫蕦τ谥需F十七局五公司要求甲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三、關于乙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保險責任問題,涉案保險合同系中鐵十七局五公司與甲保險公司及保險經(jīng)紀公司三方當事人簽訂,乙保險公司并非本案合同的相對方,故對中鐵十七局五公司要求乙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四、本案中,因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故對中鐵十七局五公司要求保險人承擔支付逾期賠款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對中鐵十七局五公司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中鐵十七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9980元,由中鐵十七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審 判 長 強唐生
審 判 員 宋 輝
審 判 員 劉 坤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張夢婷
書 記 員 楊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