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忠市鴻泰汽車修XX與劉X、某保險公司修理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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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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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寧0302民初4916號 修理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吳忠市利通區(qū)人民法院 2019-11-19
原告:吳忠市鴻泰汽車修XX。
法定代表人:侯X。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系該修理廠廠長(特別授權)。
被告:劉X,住寧夏回族自治區(qū)。
被告:某保險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系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夏分公司職員(特別授權)。
原告吳忠市鴻泰汽車修XX(以下簡稱鴻泰汽修廠)與被告劉X、田春云、修理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鴻泰汽修廠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被告劉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到庭參加訴訟。庭審后原告撤回了對被告田春云的訴訟,本院予以準許。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鴻泰汽修廠起訴要求:1.判令被告劉X支付×××號車輛維修費48681.03元(配件費45991.03元,維修工時費2690元);2.判令被告劉X共同支付車輛施救費5000元;3.判令被告劉X共同支付駕駛室總成,車架總成更換總價的20%即7400元(更換大件、保險公司折舊部分由車主承擔);4.判令被告劉X支付車輛保管和場地占用費5625元(按每天15元,自2018年7月1日計算到2019年7月15日),保管和場地占用費主張至車輛離場之日;5.判令被告劉X支付資金占用費3318元(維修費及施救費共計53681.03元,資金占用費按6%年利率自2018年7月1日計算至2019年7月15日,即3318元),資金占用費主張至欠款付清之日;6.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內對上述第1項請求承擔清償責任,因遲延履行責任對4、5項請求承擔清償責任;7.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分擔。事實和理由:田春云(司機)于2018年3月21日駕駛×××號“豪沃”牌中型倉柵式貨車,被告劉X(車主)、案外人韓某乘坐,未按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致使車輛駛入道路路基下,造成車輛、人員、樹木不同程度受損。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某保險公司派員到現(xiàn)場取證并出具了機動車輛保險索賠申請書(代出險通知書),該×××號車由原告吳忠市鴻泰汽車修XX現(xiàn)場施救并拖運回廠。被告人壽保險銀川中心支公司于2018年3月出具了機動車車輛保險損失情況確認書,確認零部件更換項目清單后原告對該×××號車進行維修。2018年6月4日青銅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田春云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被告劉X、田春云共同簽署事故認定書。2018年6月中旬起原告開始主張清償維修費等各項費用,但二被告互相推諉,嚴重影響了原告的正常經(jīng)營。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xiàn)訴至貴院,請判如所請。
被告劉X辯稱,第三項訴訟請求的費用,因為我購買了不計免賠險,所有的費用應當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第四項訴訟請求,當時和施救現(xiàn)場的管理經(jīng)理說了,我提供我的事故認定書和相應的行駛證、保險單,所以占地費用我沒有辦法承擔。第五項訴訟請求,我的車是按揭車輛,但是修理廠說只要提供認定書和保險單就可以,我給馬廠長也說了,修理廠的會計和我一起去了保險公司,該做的我都做了。我也找不到那個佰仟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所以我不認可逾期利息。田春云是我雇傭的司機,工資是半月一發(fā),這個車輛損失的事情和田春云沒有關系,由我來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原告的第一、二項訴訟請求我公司同意并認可;第三項訴訟請求駕駛室及車架總成,車主劉X已使用近一年,駕駛室及車架總成產(chǎn)生相應的磨損及折舊,且我公司核定新的駕駛室、車架總成,舊駕駛室及車架總成并未作出相應的收回,所以原告提出的20%即7400元我公司不予承擔;對第四、五項訴訟請求,我公司不予承擔,也不屬于保險賠付范疇之內,且原告提出的事實及理由里也明確的寫明了,我公司于2018年3月已經(jīng)出具了車輛損失確認書及車輛零部件換件清單。
原告為證明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一份,證明被告保險公司已對車輛維修費用定損。
被告劉X、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所舉證據(jù)無異議。
被告劉X提交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保險卡、機動車購置稅完稅證明,證明涉案車輛是歸劉X所有,保險也是劉X購買的。
原告鴻泰汽修廠、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劉X所舉證據(jù)無異議。
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交如下證據(jù):一、保險報案抄件表,證明事故的真實性,被保險人在我公司投保的險種,被保險人是佰仟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二、定損清單一份,與原告提交的一致。
原告鴻泰汽修廠、被告劉X對被告某保險公司所舉證據(jù)無異議。
本院對于以上原、被告所舉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予以采信,其所舉證據(jù)具有證明效力。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劉X雇傭司機田春云于2018年3月21日駕駛劉X所有的×××號“豪沃”牌中型倉柵式貨車(乘坐劉X、韓某),因田春云操作不當,致使車輛駛入道路左側路基下,與路基下的樹木相撞,造成車輛、人員、樹木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該事故中田春云承擔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某保險公司派員到現(xiàn)場取證并出具了機動車輛保險索賠申請書(代出險通知書),事故發(fā)生當天,事故車輛由原告吳忠市鴻泰汽車修XX現(xiàn)場施救并拖運回廠。被告某保險公司出具了機動車車輛保險損失情況確認書,確認零部件更換項目清單后原告對案涉車輛進行維修。2018年6月中旬該車修復完畢后,原告開始主張清償維修費等各項費用,但因保險合同中約定第一受益人為佰仟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當事故的保險賠償金額高于一萬元時,保險人須征得第一受益人的書面同意后方可對被保險人進行賠付。而劉X未能取得該公司書面同意,故保險公司未支付原告汽車修理費,被告劉X亦未墊付修理費并提取車輛。
另查明,案涉車輛系被告劉X于2017年8月8日購買所得,該車輛所有人系劉X。劉X支出保險費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購買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不計免賠),保險金額為136000元,被保險人姓名:劉X。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本院認為,一、被告將案涉車輛拖至原告處修理,原告按約進行修理,原、被告之間建立合法有效的修理合同關系,現(xiàn)原告已經(jīng)將案涉車輛修理完畢,完成了合同義務,故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修理費用,被告逾期未支付的行為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同意支付車輛修理費48681.03元及車輛施救費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關于駕駛室總成及車架總成更換折舊費7400元,被告保險公司在定損時同意更換,該車輛購買僅7個多月,被告的車輛損失金額并未超出保險金額,某保險公司要求車主劉X承擔更換折舊費用并無合同約定或法律依據(jù),故該費用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更換的舊件歸某保險公司所有。二、關于原告主張保管費的問題,因被告劉X在車輛維修完畢后,原告一再催促下并未支付維修費用并取走車輛,致使原告一直為被告保管修理的車輛,客觀上產(chǎn)生保管費用,該費用應當由被告劉X承擔。具體金額原告主張按每日15元的標準計算,本院認為,因原、被告之間并無明確的合同約定保管車輛的費用標準,但鑒于原告已經(jīng)實際提供保管服務,故被告應當支付相應的保管費,本院結合合同履行情況、違約事實、時間、車輛停放地點,參照現(xiàn)行露天停車場停車收費標準,綜合考慮,酌情認定案涉車輛保管費為10元/天。因被告未及時支付修理費,原告主張資金占用費用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其主張的計算標準及起算時間與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三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吳忠市鴻泰汽車修XX支付維修費、車輛施救費、總成折舊費共計61081.03元;吳忠市鴻泰汽車修XX自案涉車輛上更換的駕駛室總成、車架總成舊件歸某保險公司所有;
二、劉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吳忠市鴻泰汽車修XX支付車輛保管費(保管費以每天10元為標準,自2018年7月1日起計算至劉X實際取車之日止);
三、劉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吳忠市鴻泰汽車修XX支付資金占用利息(以53681.03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6%的標準,自2018年7月1日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四、駁回吳忠市鴻泰汽車修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50元,由原告吳忠市鴻泰汽車修XX負擔150元、被告劉X負擔14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趙 軍
人民陪審員 李惠霞
人民陪審員 李秀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楊培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