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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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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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二終字第83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5-03-1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送達地址河北省保定市。
負責人武運寶,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牛習,河北尚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任XX,農民。送達地址天津市薊縣。
委托代理人王玲玲,天津正軒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薊縣人民法院(2014)薊民二初字第773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習、被上訴人任XX的委托代理人王玲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11月28日,原告將其所有的冀F×××××號機動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商業(yè)保險,被告為原告出具保險單1份。保險單載明:被保險人為原告任XX,承保險別包括盜搶險(保險金額為151924.58元)、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為200000元)、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288830元)、玻璃單獨破碎險(國產)、不計免賠率等,保險期間自2013年11月29日0時起至2014年11月28日24時止。2014年6月15日23時30分,原告駕駛上述被保險車輛沿京哈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事故地點處,與順行的案外人王建東駕駛的冀B×××××、冀B×××××掛大貨車尾隨相撞,造成小客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天津市公安局薊縣分局交通警察支隊開發(fā)區(qū)大隊認定,原告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支出施救費5000元,并委托案外人天津安泰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本案被保險車輛的損失進行了評估,評估結論為:冀F×××××號機動車損失金額為95695元。原告為此支出公估費7650元。后經案外人天津市薊縣順發(fā)偉業(yè)汽車修理廠修理完畢,原告支出維修費95695元。因理賠未果,原告起訴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各項經濟損失108145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審判決認為,原、被告雙方訂立的機動車輛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各項經濟損失108145元(施救費5000元+公估費7650元+修理費95695元-無責交強險200元),均系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及修復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被告理應依照保險法及保險合同的約定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原審法院判決如下:“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任XX保險金108145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231元(已減半),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br>原審法院判決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同意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認為:被上訴人的車輛損失鑒定數額為95695元,而其出示的修理費發(fā)票數額也為95695元,但發(fā)票數額是包含稅費的,所以該數額不是車輛實際損失,不同意給付;另,公估費是間接損失,屬于保險責任免除范圍,且本案公估費超過天津市物價局關于公估費收費標準,超過部分屬于評估機構違規(guī)收費,應由評估機構或原告負擔,上訴人也不同意承擔。服從原審法院關于施救費的判決。即上訴請求:一、撤銷原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車輛損失費和公估費的訴訟請求;二、兩審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任XX承擔。
被上訴人任XX答辯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本院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事實無誤,本院予以確認。本院審理中,上訴人沒有提交新的證據支持其上訴請求。案經調解未果。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的車輛損失費有國家稅務機關出具的正式發(fā)票,且數額未超出公估鑒定結論的損失范圍,原審判決據此認定為被上訴人的車輛損失費,依據充分,上訴人沒有證據證明該票據虛假及被上訴人的車輛實際損失數額,其不同意理賠該修車費的上訴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另公估費系由有關保險評估單位收取的評估費用,系處理本次事故必要的支出,上訴人應予給付。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案件受理費2367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兆青
審判員 王紀祥
審判員 陳清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書記員 王同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