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豐縣棠興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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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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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贛0924民初848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宜豐縣人民法院 2016-11-23
原告:宜豐縣棠興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宜豐縣,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924674990XXXX;
法定代表人:謝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甲,江西甘雨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900492000XXXX;
負責人:盧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乙,該公司員工,特別授權。
原告宜豐縣棠興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棠興公司)與被告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宜豐縣棠興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甲、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乙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棠興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被告保險公司償還原告經(jīng)濟損失247970元;二、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4年7月27日,原告駕駛員羅挺駕駛贛CXXXXX貨車在滬昆高速1180KM+45M婁底段發(fā)生交通事故,與湘13-XXXXX拖拉機發(fā)生碰撞,交警認定原告承擔主要責任,湘13-XXXXX拖拉機承擔次要責任。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直接經(jīng)濟損失267970元,包括車損210300元、施救及吊車費10000元、停車費20000元、路政損失11520元、鑒定費600元,以上費用除20000元不屬于理賠范圍外,其他247970元均屬于理賠范圍。原告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218900元、貨物險50000元第三者責任險500000元等險種,且購買了不計免賠,被告理應賠償。原告認為:被告在事故發(fā)生后,特別是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依法承擔理賠責任,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推脫,其行為已構成違約,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支持原告訴請。
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交書面答辯狀,認為:被告亂用司法資源,盲目鉆法律之空以獲得己方的不當?shù)美?,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且該交通事故的另一方已在湖南提起了民事訴訟。1、依據(jù)保險法第十條,本案原告棠興公司肆意違反合同約定,在車輛出事受損以后不通知也不配合我公司對受損標的進行定損處理,而是自行請宜豐物價評估中心進行非法評估(案件沒有結束,而受損標的車卻早已被原告方私自處理,不知所蹤,宜豐物價評估中心可能也沒有到實地對受損標的車進行實地查勘),并以此評估結果為依據(jù),向我公司提起訴訟。保險條款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故意的或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對事故性質(zhì)、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認的,保險人對無法確認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因事故損壞的機動車應盡量修復,修理前應會同保險人檢驗,協(xié)商修理項目、方式及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損失。2、我方之所以說宜豐物價評估中心作出的評估是既合法也不合理,因為:《江西省道理交通事故車物損失評估暫行辦法》第七條、第十三條規(guī)定為地域管轄原則,且鑒定的鑒定人應進行現(xiàn)場查勘及簽字。而本案宜豐物價評估中心卻在沒有管轄權的同時也并沒有在勘驗的基礎上隨意作出報廢處理(按省價格操作規(guī)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應以修復為主,更換為輔,只有當車輛修復費用大于車輛受損前的車輛實際市場價值時才能作出推定全損的處理),本案顯然沒有做到,更沒有去做,隨意作出車輛重置價格30萬元(投保時棠興公司自報重置價為23.445萬元,保單為證),隨意作出標的車實際損失21.03萬元的鑒定,不合法也不合理。3、即使我公司要承擔責任,只能在棠興公司拿出真實有效的材料后,我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我方應承擔的責任;事故中被保險人棠興公司只是負主要責任,我公司僅在主要責任范圍內(nèi)賠償;保險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金的責任,在本案中原告只起訴我公司,是放棄了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原告只能在自身的主要部分主張權利,并應該追加事故另一方為被告。4、我公司愿意賠償原告106886.25元(234450元X0.75(成數(shù))X70%-16200元(原告認為的殘值))。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雙方就原、被告主體身份信息、贛CXXXXX貨車的保險情況(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保險期間2014年3月15日起至2015年3月14日止)、交通事故發(fā)生、成因及責任劃分無爭議,本院予以確認。2014年7月27日2時10分,駕駛人羅挺駕駛贛CXXXXX號重型倉柵式貨車途經(jīng)滬昆高速公路由東往西1180KM+45M,車輛追尾碰撞前方劉華貴駕駛的湘13-XXXXX號大中型拖拉機,造成劉華貴、羅挺及贛CXXXXX號車乘車人周國受傷,兩車、所載貨物及公路設施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湖南省高速公路交警部門高公交認字【2014】第0005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羅挺負事故主要責任,劉華貴負事故次要責任,乘車人周國安不負事故責任。贛CXXXXX車仍在湖南婁底。
原告棠興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證據(jù)一、原告的營業(yè)執(zhí)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證據(jù)二、羅挺的駕駛證、贛CXXXXX車的行駛證、車輛保險單;證據(jù)三、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據(jù)四、路政損失17070元賠償項目核算表、結案報告、繳款票據(jù)(實際賠償11520元)及拖車、吊車費票據(jù)10000元;證據(jù)四、宜豐縣價格認證中心宜價鑒字[2015]109鑒定意見及鑒定費票據(jù)600元;證據(jù)五、湖南省雙峰縣法院訴訟文書二份;證據(jù)六、上高縣法院判決書一份、民事起訴狀一份、保險條款一份;被告對上述證據(jù)一、二、三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無異議,對證據(jù)四、六有異議,對證據(jù)五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就關聯(lián)性有異議,本院對被告認可的上述證據(jù)一、二、三、五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予以確認。
被告對鑒定及鑒定費有異議,認為該鑒定不合法也不合理,宜豐物價中心沒有權利進行評估,其隨意對受損標的進行評估,其確定的重置價格為30萬元,不符合實際;宜豐縣物價評估中心沒有進行現(xiàn)場勘查,沒有詳細的進行登記受損項目,沒有確定損失價格及修復價格,隨意作出報廢的結論。被告庭前申請鑒定人陳某、胡某出庭質(zhì)證,經(jīng)法庭準許,鑒定人出庭接受質(zhì)證,經(jīng)詢問得知如下情況:鑒定人前往車輛現(xiàn)場查勘,當時沒有攜帶工具,只能從外表看,駕駛室已經(jīng)完全損毀、大梁已經(jīng)變形,回宜豐以后咨詢了修理廠及修理的技術人員,按照《江西省涉案財物價格鑒定操作規(guī)程》,通過照片來考量,修理駕駛室、大梁等均需要十余萬元(駕駛室玖萬多元、修理發(fā)動機至少需要玖萬元、大梁玖萬元),考慮到該車只有二年左右,根據(jù)“最經(jīng)濟補償原則”推定全損(30萬元的重置價是包括了10%的車輛購置稅,實際裸車價格是26萬元左右)。
被告為證明其訴訟請求提交了投保單一份,原告對該證據(jù)真實性無異議,對其證明要點有異議,其保單是格式化的,車輛價格不是想報多少就是多少,其所謂的新車購置價格是其系統(tǒng)內(nèi)有的,保險金額是折舊后保的,保險金額是234450元我方認可,本案已經(jīng)涉及了第三方評估,重置價是應以第三方的鑒定重置價為準,不是第三方想怎么寫就怎么寫,是統(tǒng)一的價格,其與保險公司的模式是一樣的。本院對該投保單真實性、合法性予以采信,機動車損失險責任限額為234450元。
本院認為,原告棠興公司為贛CXXXXX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被告同意承保、收取保險費并出具保單,保險合同依法有效,原、被告應按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原、被告就本案所涉吊車、施救費10000元、路政損失11520元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本案爭議的焦點為:1、原告委托的鑒定機構是否有資質(zhì)進行鑒定,該鑒定意見是否合法有效;2、就湘13-XXXXX拖拉機應承擔的部分,被告是否應先行墊付。
就爭議焦點1,被告認為,依據(jù)《江西省道理交通事故車物損失估價暫行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鑒定人無鑒定管轄權限、鑒定人未進行現(xiàn)場查勘、鑒定成本價格高于車輛投保時確定的損失價格,鑒定不合法,不應采信;依據(jù)鑒定意見及鑒定人員質(zhì)證情況,《江西省道理交通事故車物損失估價暫行辦法》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為規(guī)范其部門處理交通事故與物價部門聯(lián)合下發(fā)的文件,且與后發(fā)的文件不一致,不適用于本案;鑒定機構派鑒定人員進行了現(xiàn)場查勘,并依據(jù)《江西省涉案財物價格鑒定操作規(guī)程》(贛發(fā)改價監(jiān)字[2010]815號)進行鑒定并作出鑒定意見,本案贛CXXXXX車價格鑒定符合《江西省涉案財物價格鑒定操作規(guī)程》(贛發(fā)改價監(jiān)字[2010]815號)所涉財物的規(guī)定,且鑒定人適用市場成本價格作為鑒定重置價并無不妥,被告主張重置價格為機動車損失險(234450元)其理由不充分,對宜豐縣價格認證中心宜價鑒字[2015]109號鑒定意見書予以采信,贛CXXXXX車損為210300元。因鑒定發(fā)生的鑒定費600元予以認可。
就爭議焦點2,被告某保險公司認為涉案車輛贛CXXXXX車為主要責任,且原告未起訴事故次要責任方,就次要責任部分放棄了賠償,對于超出交強險部分僅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因本案為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事故車輛依據(jù)合同約定依法理賠,且事故認定書中已明確了事故責任劃分,不影響被告在依法理賠后向其他責任人行使追償權,原告的訴訟請求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故對被告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就原告的車損,被告應予賠償,被告在履行賠償責任后,有權向其他事故責任人追償。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宜豐縣棠興汽車租賃有限公司232420元。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5020元,減半收取251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期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nèi),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nóng)行宜春市分行營業(yè)部袁山大道分理處,帳號:14XXX48。如逾期不交納,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若到期不履行,權利人可在二年內(nèi)向法院申請執(zhí)行。
審判員 陳益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鐘滋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