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濱海新區(qū)逸路通汽車租賃服務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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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8601民初236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天津鐵路運輸法院 2019-11-27
原告:天津濱海新區(qū)逸路通汽車租賃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濱海高新區(qū)-2-501。
法定代表人:王XX,總經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開區(qū),即仁恒置地國際中心寫字樓第[18層][04+05]單元、第[24]層[01-08]單元、第[25]層[01-08]單元、第[26]層[01-08]單元。
主要負責人:石XX,副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任:張智慧,天津澍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天津濱海新區(qū)逸路通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王XX,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智慧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天津濱海新區(qū)逸路通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17850元、施救費500元,以上共計1835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被告系保險合同關系,被告系保險人,原告系被保險人。2018年3月30日,原告將自己所有的津F×××××號客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含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8年3月31日至2019年3月30日,2018年7月24日,王德強駕駛上述車輛行駛至東麗區(qū)附近時,因暴雨積水導致車輛受損嚴重。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賠付車輛損失未果,故提起訴訟。
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在我司投機動車輛損失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原告單方委托的評估報告不予認可,法院委托鑒定機構所作的評估報告確定的數額過高,施救費數額過高,認可400元。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3月30日,原告天津濱海新區(qū)逸路通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作為投保人與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被保險公司簽發(fā)的保險單載明:被保險人為原告;被保險車輛為登記于其名下的津F×××××號豐田牌轎車;保險期間自2018年3月31日零時至2019年3月30日二十四時止。保險公司承保機動車損失險及不計免賠特約險等險種,車輛損失險項下的保險金額為55494.4元。訂立保險合同采用的是被告提供的格式條款,其“保險責任”是: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暴雨”等原因造成被保險車輛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2018年7月24日,天津市普降暴雨。當日,王德強駕駛投保車輛行駛東麗區(qū)附近時,因暴雨積水導致車輛進水發(fā)生車輛受損的保險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原告為處理該事故支付施救費500元。案件受理后,經被告申請,原告同意,雙方委托法院搖號選定天津市鑫瑞軒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投保車輛的損失進行了重新鑒定,確定車輛損失數額為17850元,被告支付評估費3000元。案件審理時,原告對投保車輛已經進行了實際維修,支付維修費17850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保險單、駕駛證、行駛證、維修費發(fā)票及維修明細、施救費發(fā)票、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等證據及當事人庭審陳述意見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當受到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享受權利,承擔義務。本案中,雙方的爭議焦點是: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大小。對此,本院作如下分析:一、原告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保險事故造成保險車輛損失,屬于保險責任范圍,被告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進行賠償。原告因暴雨造成的車輛損失經過本院委托的相關機構進行了重新鑒定,確認損失數額為17850元,被告抗辯稱,該報告確定的損失數額過高,但并未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實,故對被告的抗辯意見不予采信。原告對投保車輛亦進行了實際修理,并支付了相應的費用,原告支付的費用與評估報告確定的車輛損失數額一致,該二份證據形成證據鎖鏈能夠證明實際損失的產生,且被告對于原告車輛的實際維修情況予以認可,故對原告的車輛損失17850元予以確認;二、施救費屬于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亦應由保險人承擔,被告認為施救費數額過高,根據天津市的相關標準,結合事故情況,對于原告主張的施救費500元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本院對原告天津濱海新區(qū)逸路通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提出的全部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商業(yè)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天津濱海新區(qū)逸路通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車輛損失17850元,施救費500元,以上共計1835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9.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經原告同意,其預交的費用本院不再辦理退費手續(xù),被告負擔的費用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直接給付原告)。訴中鑒定費30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已支付給相關鑒定機構)。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慶一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莉
書記員林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