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任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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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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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3民終208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11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區(qū)**。
負責人:李X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XX,湖南百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任XX,女,漢族,住湖南省湘潭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肖XX,湘潭市岳塘區(qū)正邦達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方XX,男,漢族,住湖南省湘潭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乙保險公司,住,住所地廣東省東莞市**粵豐大廈辦公**/div>負責人:陳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丙保險公司,住所地廣西省南寧市,住所地廣西省南寧市西鄉(xiāng)塘區(qū)****v
負責人:黃X。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任XX、方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縣人民法院(2019)湘0321民初151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甲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湘潭縣人民法院(2019)湘0321民初1517號判決;2.改判上訴人不承擔營運客車的駕車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責任,即在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的賠償金額基礎上依法核減36144元。事實與理由:一、本案所訴標的投保的險種為交通出行人身意外保險條款(A款),保險內容僅為駕駛或乘坐非營運汽車發(fā)生的意外傷害、殘疾給付。本案所訴標的改變了使用性質,由非營運車輛變?yōu)闋I運車輛,導致危險程度增加,不屬于上訴人的保險責任承保范國。二、原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的團體駕乘人員意外傷害險賠償標準計算不當。根據保險合同的相對性,上訴人并非本案的適格主體,上訴人只對被保險人承擔保險金的給付責任,法院將方XX的侵權責任轉移給上訴人承擔存在明顯錯誤。而且,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于造成乘客或駕駛人員傷殘的,保險金的給付比例根據人身保險傷殘程度確定。任XX所受損傷評定為十級傷殘,因此保險金的責任限額為2萬元(200000×10%)。綜上所述,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任XX答辯稱:上訴人稱方XX駕駛的車輛屬于營業(yè)車輛,但在一審中沒有提供方XX營運車輛相關證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XX簽訂了團體駕乘人員意外傷害險合同,應當依照該合同依法理賠。
方XX答辯稱:請法院依法判決。
乙保險公司、丙保險公司未對甲保險公司的上訴發(fā)表答辯意見。
任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除被告方XX已付的8000元外,還應賠償60379元。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2019年1月26日17時25分許,被告方XX駕駛車牌號為湘C×××**的小型客車,行駛至岳臨高速公路242公里+100米處超車道(南往北)時,因被告未按規(guī)定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遇前車制動自車制動不及,與前方同車道內唐林駕駛的車牌號為鄂M×××**的小型客車追尾碰撞,并推動鄂M×××**小型客車與前方同車道馮進駕駛的桂A×××**小型客車發(fā)生碰撞,造成湘C×××**車乘車人任XX、鄂M×××**車乘車人涂鳳桂兩人受傷、三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月27日經湖南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湘潭支隊雨湖大隊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當事人方XX駕駛機動車在同車道行駛中,未按規(guī)定與前方保持必要的距離以致發(fā)生此次事故,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是此次事故發(fā)生的根本原因,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任XX、案外人唐林、馮進、涂鳳桂無導致事故發(fā)生的過失行為,不負事故責任。原告任XX受傷后在湘潭縣人民醫(yī)院門診治療,花費醫(yī)療費604元;2019年5月10日,原告經湖南錦程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作出了潭錦程司鑒中心(2019)臨鑒字第24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任XX所受損傷評定為十級傷殘”;該損傷誤工期限為120天、護理期限為60天、營養(yǎng)期限為60天,治療費憑據。
原告任XX系農業(yè)人口,其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為:1.醫(yī)藥費604元;2.誤工費14694元[按2018年度湖南省農林牧漁業(yè)收入44693元/年計算,即122.45元/天×120天(依法醫(yī)鑒定)];3.護理費10064元[參照2018年度湖南省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收入61277元/年計算,即167.75元/天×60天(依法醫(yī)鑒定)];4.營養(yǎng)費500元;5.交通費酌情認定200元;6.殘疾賠償金28186元(按2018年度湖南省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093元/年計算,14093元/年×20年×10%);7.鑒定費1200元;8.精神撫慰金5000元,合計損失60448元。被告方XX已墊付8000元。
另查明,被告方XX駕駛的湘C×××**小型客車登記車主為趙美林(系方XX之妻)。該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了《團體駕乘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投保人數為5人,該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障內容:第1條,駕駛或乘座非營運汽車意外傷害身故、殘疾給付,每人保險金額20萬元;第2條,意外醫(yī)療費用補償,每人保險金額為2萬元,總保險額為10萬元,每次事故免賠額為100元,給付比例為80%;事故發(fā)生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限內。
還查明,唐林為鄂M×××**小型客車在乙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馮進駕駛的桂A×××**的小型客車在丙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限內。
一審法院認為,侵害公民人身造成損害的,應當進行賠償。本次交通事故是被告方XX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guī)造成的后果。湖南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湘潭支隊雨湖大隊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符合客觀事實,責任劃分準確,該《交通事故認定書》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法院予以采信?!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一)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稒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tǒng)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
本案屬于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fā)生的交通事故。被告方XX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任XX無責任,案外人唐林、馮進無責任;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由被告乙保險公司、被告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無責限額范圍內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損失超過交強險限額部分,由被告方XX承擔100%的賠償責任。因被告方XX駕駛車牌號為湘C×××**的小型客車在甲保險公司購買了駕乘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甲保險公司應依照保險合同約定在保險限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被告乙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無責限額內賠償原告任XX11×××**元{醫(yī)療費賠償限額552元[(醫(yī)療費604元+營養(yǎng)費500)÷2]+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元};被告丙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無責限額內賠償原告任XX11×××**元{醫(yī)療費賠償限額552元[(醫(yī)療費604元+營養(yǎng)費500元)÷2]+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元};甲保險公司在駕乘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36144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部分(誤工費14694元+護理費10064元+殘疾補償金28186+精神撫慰金5000+交通費200元)-22000交強險無責];由被告方XX賠償原告任XX12**元(即1200元鑒定費用);被告方XX已墊付8000元。因被告方XX已墊付8000元,抵扣按責任賠償1200之后,余6800元(已付8000元-1200元)。被告方XX多墊付給原告的6800元,由甲保險公司在支付給原告任XX的賠償款中支付6800元給被告方XX。--原告的其余損失由原告自負。根據合同約定,保險公司不承擔鑒定費用。被告甲保險公司提出被告方XX的此次交通事故屬于非法營運造成,人員受傷賠償由方XX負擔的抗辯意見,因被告甲保險公司未履行明確告知義務,亦未能提交證據證實,故對該意見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一、由被告乙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無責限額內賠償原告任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11552元;二、被告丙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無責限額內賠償原告任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11552元;三、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團體駕乘人員意外傷害險限額內賠償原告任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36144元(其中6800元支付給被告方XX,另29344元支付給原告);四、由被告方XX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任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1200元;五、駁回原告任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1310元,減半收取655元,由原告任XX負擔65元,被告方XX負擔590元。
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審理查明,中國保險行業(yè)協會、中國法醫(yī)學會聯合發(fā)布的《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前言部分載明:本標準規(guī)定了人身保險傷殘程度的評定等級以及保險金給付比例的原則和方法,人身保險傷殘程度分為一至十級,保險金給付比例分為100%至10%。此外,一審認定的其他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甲保險公司在本案中應否承擔賠償責任。甲保險公司認為方XX改變車輛使用性質,由非營運車輛變更為營運車輛,導致危險程度增加,本次交通事故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但甲保險公司并未提交充分的證據證實其主張,故甲保險公司應當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方XX駕駛的湘C×××**號小型客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團體駕乘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投保人數為5人,該保險合同約定駕駛或乘座非營運汽車意外傷害身故、殘疾給付,每人保險金額20萬元。因此,乙保險公司、丙保險公司在無責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后,任XX未獲得賠償的損失,應由方XX承擔賠償責任,其中在團體駕乘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限額范圍內部分由甲保險公司直接賠付給任XX。由于任XX所受損傷構成十級傷殘,故甲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2萬元(20萬元×10%),一審認定甲保險公司應賠償36144元不正確,本院予以糾正。甲保險公司未予賠償部分16144元(36144元-20000元)應由方XX承擔賠償責任,另外,方XX還需要承擔鑒定費1200元,兩項合計17344元(16144元+1200元),方XX已經支付給任XX的8000元可以沖抵其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綜上,甲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一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但處理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湖南省湘潭縣人民法院(2019)湘0321民初1517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
二、撤銷湖南省湘潭縣人民法院(2019)湘0321民初1517號民事判決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
三、甲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任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20000元;
四、方XX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任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17344元(已賠償8000元);
五、駁回任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310元,減半收取655元,由任XX負擔65元,方XX負擔59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704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390元,由方XX負擔314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任 莉
審 判 員 曾波毅
審 判 員 周 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代理書記員 何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