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XX、甲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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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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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3民終188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9-20
上訴人(原審原告):吳XX,男,漢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安徽眾星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運城市**。
負責人:景XX,該分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毛XX,山西明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許X,男,漢族,住山西省運城市平陸縣開發(fā)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運城市明星新華夏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運城市(鹽湖工程機械門面房**),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40800792202XXXX。
法定代表人:張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蚌埠市騰飛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龍子湖區(qū)龍河社區(qū)居委會現(xiàn)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0300694103XXXX(1-1)。
法定代表人:沈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乙保險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100677560XXXX。
負責人:高XX,該支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安徽豐樂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吳XX、因與被上訴人許X、運城市明星新華夏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蚌埠市騰飛運輸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懷遠縣人民法院(2019)皖0321民初21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吳XX上訴請求: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時,自己駕駛的車輛已經(jīng)停車,自己在車外檢修,相對于本車屬于第三者,乙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乙保險公司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本案在事故發(fā)生時經(jīng)法院查明上訴人是該車輛的駕駛人也是涉案車輛的實際車主,不論是根據(jù)交強險還是商業(yè)險中的第三者約定,均將投保人被保險人以及車輛駕駛員明確排除在第三者的范圍,本案一審認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一審中認定的各項賠償損失合理。綜上,請求駁回上訴。
甲保險公司同意吳XX上訴意見。
運城市明星新華夏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辯稱,所有損失應當由相關保險公司和實際車主賠償。
甲保險公司上訴請求:吳XX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不能作為本案證據(jù)使用,乙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公司已經(jīng)墊付60000元,本公司不應當承擔訴訟費用。
吳XX辯稱,傷殘應當認可,委托鑒定程序合法。鑒定報告中明確載明受傷程度及部位和評為傷殘的條文,骨髓炎構成傷殘有條文規(guī)定,關節(jié)僵直也構成傷殘。鑒定報告應當認可,一審時未申請重新鑒定應視為對鑒定報告的認可。認可甲保險公司墊付了60000元。
乙保險公司辯稱,同對吳XX上訴的答辯意見。傷殘是否合理由法院依法認定。
運城市明星新華夏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辯稱,所有損失應當由相關保險公司和實際車主賠償。
許X、蚌埠市騰飛運輸有限公司未答辯。
吳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賠償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鑒定費等共計723794.50元(后續(xù)治療費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起訴);本案的訴訟費用、鑒定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
一、損害事實發(fā)生經(jīng)過:2016年8月25日5時許,許X駕駛“晉M×××**”號重型倉柵式貨車沿京臺高速公路行駛至合徐段往徐州方向873KM+400M處時,撞到吳XX駕駛停在應急道上的“皖C×××**”號重型廂式貨車尾部,“皖C×××**”號重型廂式貨車被撞前移時又撞到下車后走到車前方的吳XX及護欄,造成雙方車輛、護欄不同程度損壞,吳XX與“晉M×××**”號重型倉柵式貨車乘車人關國峰受傷。該起事故經(jīng)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一大隊認定:許X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對路面前方情況觀察疏忽,且非緊急情況下進入應急車道行駛,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關于:“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焙汀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第四項關于:“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不得有下列行為:(四)非緊急情況時在應急車道行駛或者停車;”之規(guī)定,負此起事故的主要責任;吳XX駕駛機動車非緊急情況下在高速公路應急車道上停車,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第四項關于:“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不得有下列行為:(四)非緊急情況時在應急車道行駛或者停車;”之規(guī)定,負此起事故的次要責任;關國峰無責任。
二、原告的治療情況:原告受傷后,當即被送往解放軍第123醫(yī)院治療,入院診斷為:創(chuàng)傷失血性休克;右大腿毀損傷;右股骨開放性粉碎性骨折;脾挫傷;腹腔積血;腦挫裂傷右下肢大面積皮膚脫套傷;全身多處軟組織挫裂傷,住院治療至2016年11月10日,支出醫(yī)療費173597.70元。2016年8月26日,原告在解放軍第123醫(yī)院支出門診醫(yī)療費1945.60元。2018年1月16日,原告在解放軍第123醫(yī)院支出門診醫(yī)療費76.40元。
2016年11月10日,原告轉入南京應天骨科醫(yī)院繼續(xù)住院治療至2016年12月30日,支出醫(yī)療費16780.91元,2016年11月10日,原告在南京應天骨科醫(yī)院支出門診醫(yī)療費10元。2018年6月15日,原告在南京應天骨科醫(yī)院支出門診醫(yī)療費20元。
2018年3月14日至2018年4月8日,原告在淮北和佳外科醫(yī)院住院治療,支出醫(yī)療費6163元。
2018年6月15日至2018年7月9日,原告在南京應天骨科醫(yī)院住院治療,支出醫(yī)療費35116.74元。
2018年4月至2018年5月,原告在上海市第六人民醫(yī)院支出門診醫(yī)療費共計1223.20元。
2017年4月至2018年5月,原告在淮北朝陽醫(yī)院支出門診醫(yī)療費共計1350元。
2016年9月14日,原告購買外固定支具支出2900元,購買白蛋白等支出4870元。
2016年11月10日,原告從蚌埠轉入南京應天骨科醫(yī)院時支出救護車費2600元。2018年3月13日,原告購買拐杖等輔助器具支出1447元。
經(jīng)原告委托,安徽正邦司法鑒定所于2018年8月20日作出皖正邦司鑒所[2018]臨鑒字第996號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一)吳XX系道路交通事故致右側股骨干骨折并發(fā)慢性骨髓炎,長期不愈(1年以上),構成八級傷殘;系右下肢多發(fā)性損傷,經(jīng)臨床治療后遺留有右膝關節(jié)僵直于功能位,活動不能,構成八級傷殘;系外傷致雙下肢多發(fā)性皮膚損傷,皮膚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12.43%,構成九級傷殘;(二)建議給予被鑒定人傷后誤工期為24個月,護理期300日,營養(yǎng)期300日。原告為此支出鑒定費2000元。
三、醫(yī)療費:原告的醫(yī)療費共計[173597.70元+1945.60元+76.40元+16780.91元+10元+20元+6163元+35116.74元+1223.20元+1350元+4870元+2600元]243753.55元。
原告主張購買自行車、日用品、藥品一批的費用以及在淮北市和佳外科醫(yī)院支出的醫(yī)療費2元,無病歷佐證,無法反映具體的治療內(nèi)容,該院不予支持。
四、殘疾輔助器具費:原告購買外固定支具及拐杖等輔助器具費用為[2900元+1447元]4347元。
五、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共住院176天,故住院伙食補助費計算為[50元/天×176天]8800元。
六、營養(yǎng)費、護理費、誤工費:根據(jù)安徽正邦司法鑒定所作出的皖正邦司鑒所[2018]臨鑒字第996號鑒定意見書,原告?zhèn)蟮淖o理期、營養(yǎng)期、誤工期分別為300日、300日、24個月,故營養(yǎng)費計算為[50元/天×300天]15000元。2017年安徽省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平均工資為48500元,每天132.88元,護理費計算為[132.88元/天×300天]39864元。原告具有經(jīng)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從業(yè)資格證,且事故發(fā)生時正在從事車輛運輸,2017年安徽省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yè)平均工資65444元,其主張誤工費按照每天179元的標準計算,符合法律規(guī)定,該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誤工時間根據(jù)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痹鎻氖軅罩炼堉諡?25天,故誤工費計算為[179元/天×725天]129775元。
七、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為非農(nóng)業(yè)戶口,其主張殘疾賠償金按照2017年安徽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640元的標準賠償符合法律規(guī)定,該院予以支持,根據(jù)安徽正邦司法鑒定所作出的鑒定意見書,原告的傷殘為二處八級、一處九級傷殘,故殘疾賠償金計算為[31640元/年×20年×35%]22148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該院予以支持??紤]到原告的傷情及在本次事故中的過錯,該院酌定原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17500元。
八、交通費:考慮到原告為就醫(yī)、治療必然產(chǎn)生交通費,其主張交通費為2317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該院予以支持。
九、車輛保險情況:許X駕駛的“晉M×××**”號重型倉柵式貨車的登記車主為運城市明星新華夏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該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保險限額為1000000元且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保險。原告吳XX駕駛的“皖C×××**”號重型廂式貨車的登記車主為蚌埠市騰飛運輸有限公司,該車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保險限額為500000元且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保險。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上述保險期限內(nèi)。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根據(jù)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一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許X駕駛機動車與吳XX停駛的機動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吳XX受傷并車輛損壞,許X、吳XX分別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許X應對吳XX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該院酌定以70%的責任為宜。運城市明星新華夏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作為車主,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甲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應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先行承擔替代賠償責任。吳XX主張其駕駛的“皖C×××**”號重型廂式貨車的保險人乙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該院認為,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在責任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shù)膹娭菩载熑伪kU?!奔暗谒氖l“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一)投保人,是指與保險公司訂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二)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具體到本起事故,原告吳XX作為駕駛人,其本人就是被保險人,其對機動車有實際的控制力,卻駕駛機動車非緊急情況下在高速公路應急車道上停車,其違規(guī)停車的行為是本起事故的原因之一,其因自己行為造成自身受損害,因此,吳XX不屬于“第三者”。故原告主張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該院不予支持。原告對于其與蚌埠市騰飛運輸有限公司的關系的陳述前后矛盾,且未提交其他證據(jù)佐證,故其主張蚌埠市騰飛運輸有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該院不予支持。
原告因本次事故受到的損失為:醫(yī)療費243753.5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800元、營養(yǎng)費15000元、護理費39864元、誤工費129775元、殘疾賠償金22148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75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4347元、鑒定費2000元、交通費2317元,合計684836.55元,甲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醫(yī)療費等共計12000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醫(yī)療費等共計[(684836.55元-2000元-120000元)×70%]393985.59元,以上兩項合計[120000元+393985.59元]513985.59元。鑒定費2000元,由被告許X、運城市明星新華夏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70%,即1400元。遂判決:一、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吳XX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輔助器具費、交通費等共計513985.59元;二、被告許X、運城市明星新華夏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吳XX鑒定費1400元;三、駁回原告吳XX對被告蚌埠市騰飛運輸有限公司、乙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及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920元,減半收取1960元,由原告吳XX負擔564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負擔325元,由被告許X、運城市明星新華夏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1071元。
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對一審判決查明的案件事實均無異議,經(jīng)審查,本院依法予以確認。另查明,甲保險公司在吳XX治療過程中墊付醫(yī)療費60000元,乙保險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已經(jīng)賠償關國峰82527.4元,其中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10000元已經(jīng)全部使用,未給吳XX預留,傷殘賠償限額項目合計使用58488元。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guī)定“投保人允許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致使投保人遭受損害,當事人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但投保人為本車上人員的除外。”從上述規(guī)定可以確定,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并不因為受害人是否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駕駛人等身份關系作為交強險賠償除外情形,而是交通事故發(fā)生時,受害人是否為車上人員。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時,吳XX駕駛的車輛已經(jīng)停車,吳XX在車外對車輛進行檢修,其駕駛的車輛在被許X駕駛的車輛撞擊后,發(fā)生位置移動,將自己撞傷,此時,吳XX相對于發(fā)生碰撞的兩輛車來說都屬于第三者地位,兩輛事故車輛的責任人和保險公司均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吳XX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是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和人員依法作出,甲保險公司陳述的理由僅僅是自己對相關規(guī)定的理解和認識,并沒有相應證據(jù)足以反駁鑒定結論,本院依法不予采納。二審中,吳XX已經(jīng)認可甲保險公司墊付60000元的事實,本院在賠償總額中予以扣除。甲保險公司關于不應當承擔訴訟費用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jù),亦不予采納。
吳XX因本次事故受到的損失為:醫(yī)療費243753.5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800元、營養(yǎng)費15000元、護理費39864元、誤工費129775元、殘疾賠償金22148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75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4347元、鑒定費2000元、交通費2317元,合計684836.55元。一審判決許X、運城市明星新華夏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吳XX鑒定費1400元,因許X、運城市明星新華夏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未提出上訴,本院對該項應予維持。甲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吳XX共計120000元;乙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吳XX共計[110000元-58488元]51512元。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甲保險公司賠償吳XX共計[(684836.55元-1400元-120000元-51512元)×70%]358347元;乙保險公司賠償吳XX共計[(684836.55元-1400元-120000元-51512元)×30%]153577元。以上兩項合計,扣除已經(jīng)墊付款后,甲保險公司賠償吳XX共計[120000元+358347元-60000元]418347元;乙保險公司賠償吳XX共計[51512元+153577元]205089元。
綜上所述,上訴人吳XX的上訴理由能夠成立,本院予以采納;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相應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基本清楚,不足部分本院已依法查明,但一審判決對相關法律條文的理解與適用法律不當,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安徽省懷遠縣人民法院(2019)皖0321民初216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撤銷安徽省懷遠縣人民法院(2019)皖0321民初216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三項;
三、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吳XX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輔助器具費、交通費等共計418347元;
四、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吳XX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輔助器具費、交通費等共計205089元;
五、駁回吳XX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3920元,減半收取1960元,由吳XX負擔274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1136元,由乙保險公司負擔55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3920元,由吳XX負擔627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1058元,由乙保險公司負擔223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顧詠君
審判員 吳公禮
審判員 卞新春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唐紅艷
書記員周廣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