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甲、張X乙等與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2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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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8601民初394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天津鐵路運輸法院 2019-07-04
原告:張X甲,男,漢族,住天津市紅橋區(qū)。
原告:張X乙,男,漢族,住天津市紅橋區(qū)。
二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天津普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開區(qū)**仁恒海河廣場**樓即仁恒置地國際中心寫字樓第[**][04+05]單元、第[24]層[01-08]單元、第[25]層[01-08]單元、第[26]層[01-08]單元。
主要負責人:石XX,副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袁XX,北京中倫文德(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昝X,天津云創(chuàng)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X甲、張X乙與被告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甲、張X乙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袁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張X甲、張X乙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承擔保險理賠款1000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12月8日8時許,案外人王福田駕駛冀R×××**號解放型重型貨車沿京福公路機動車道由北向南行駛,遇前方情況向右變更車道駛入非機動車道時,遇其前方右側同向行駛的死者周如鳳駕駛的電動車,王福田車輛前部右側與周如鳳車輛后部左側相接觸并碾壓周如鳳身體及車輛,造成周如鳳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公安交管部門認定王福田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周如鳳不承擔事故責任。二原告系死者周如鳳家屬,死者生前經(jīng)其單位向被告投保了個人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限額為5萬元。上訴事故符合保險理賠的條件。然而事故發(fā)生之后,被告拒絕賠付上述款項,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
某保險公司辯稱,1.對于平安個人意外傷害保險,因被保險人所駕車輛與登記車輛不符屬于無證駕駛,屬于合同約定的責任免除,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2.對于平安個人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保險,根據(jù)合同約定,被保險人非以乘客的身份置身于任何交通工具遭受傷害導致身故、傷殘或醫(yī)療費用支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11月18日,案外人花之大和(天津)種苗有限公司作為投保人,與被告簽訂了個人短期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被保險人為周如鳳,保險起期為2016年12月20日,投保險種包含平安個人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額50000元;平安個人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額50000元等險種,上述險種保險期間均為12個月。《平安個人意外傷害保險(B款)條款》“保險責任”約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身故的,保險人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責任免除”第七條約定:(三)被保險人酒后駕車、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期間遭受傷害導致身故、傷殘、醫(yī)療費用支出或住院醫(yī)療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镀桨矀€人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保險(B款)條款》約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機或商業(yè)營運的火車、輪船、汽車期間,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身故的,保險人按“飛機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火車意外傷害保險金額”、“輪船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汽車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分別給付身故保險金,對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2017年12月8日8時,案外人王福田駕駛冀R×××**號解放型重型貨車沿京福公路機動車道由北向南行駛,遇前方情況向右變更車道駛入非機動車道時,遇其前方右側同向行駛的周如鳳駕駛電動二輪車,王福田車輛前部右側與周如鳳車輛后部左側相接觸并碾壓周如鳳身體及車輛,造成周如鳳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公安交管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周如鳳駕駛的“小刀”牌電動二輪車技術參數(shù)屬于機動車范疇,“駕駛人周如鳳持與準駕車型不符的駕駛證駕駛未登記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的違法行為,但該行為不是導致事故發(fā)生的原因”。王福田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周如鳳不承擔事故責任。二原告系被保險人周如鳳第一順序繼承人。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保險單、關系證明、結婚證、戶籍注銷證明、死亡注銷證明、保單復印件、拒賠通知書、交通事故認定書、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推斷書、司法鑒定意見書、天津市西青區(qū)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戶口本、河北省遺體火化證明書、勞動合同書,被告提交的保險條款及當事人庭審陳述意見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人身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當受到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原告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保險事故,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被告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進行賠償。本案中爭議焦點為:被告是否應當承擔保險責任。對于平安個人意外傷害保險,《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1條規(guī)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30條規(guī)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依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該免責條款中的“機動車”應按照普通人的理解和識別力進行判斷,解釋成具有普遍意義上的機動車外觀動力且可以辦理機動車駕駛證照等手續(xù)的機動車。即便交管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將超標電動車認定為機動車,但主要是基于當時發(fā)生事故時電動車的動力、速度、質量等因素作出的一種推定,是為有效地區(qū)分事故責任,處理交通事故賠償作出的認定,其形式上是經(jīng)行政機關作出的一種行政確認,因此該免責條款中的“機動車”不應包括交警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時按機動車處理的超標電動車。且保險合同屬于格式條款,如果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對于上述免責條款中機動車存在不同的解釋,也依法應當作出不利于格式條款提供者保險公司一方的解釋。故對于被告的相關抗辯意見,本院不予支持。對于平安個人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約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機或商業(yè)營運的火車、輪船、汽車期間,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身故的,保險人按“飛機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火車意外傷害保險金額”、“輪船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汽車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對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本案中案外人周如鳳并非以乘客身份乘坐商業(yè)營運的汽車而發(fā)生的交通事故,不屬于該保險的保險責任范圍,故對于被告的相關抗辯意見,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本院對原告張X甲、張X乙提出的平安個人意外傷害保險金5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原告張X甲、張X乙提出的其他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三十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張X甲、張X乙平安個人意外傷害保險金50000元;
二、駁回原告張X甲、張X乙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50元,由原告張X甲、張X乙負擔57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575元(經(jīng)原告同意,其預交的費用本院不再辦理退費手續(xù),被告負擔的費用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直接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徐福君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連麗萍
書記員郝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