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與乙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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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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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陜07民終1046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9-16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男,生于1982年4月17日,回族,住漢中市漢臺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
住所地:陜西省漢中市漢臺區(qū)。
負責人:陳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XX,該公司職員。
上訴人王X因與被上訴人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漢中市漢臺區(qū)人民法院(2019)陜0702民初253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王X上訴請求:一、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由被上訴人甲保險公司向上訴人王X支付5萬元保險賠償金;二、一審、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甲保險公司承擔。
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已查明在被保險人王某甲的法定繼承人死亡后,上訴人王X是唯一對其盡到贍養(yǎng)義務的人,基于公平、對等、維護社會公序良俗等原則,上訴人理應繼承被保險人王某甲的全部遺產;二、一審法院將5萬元的保險賠償金中的4萬元判歸上訴人王X,1萬元判歸國家所有,缺乏法律依據(jù)。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本案已不存在其他繼承人,且王某甲生前只有上訴人作為其實際監(jiān)護人對老人進行了全面、細致、盡心地照料,履行了贍養(yǎng)義務,應當享有王某甲身后全部遺產的繼承權,一審法院在適用法律時,認識錯誤,只將4萬元判歸上訴人,于法無據(jù);三、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理應為由被上訴人甲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國家法律規(guī)定的強制性規(guī)定,雙方當事人應當全面實際履行,被上訴人在符合理賠的情形下,故意拖延拒絕履行保險合同義務。
導致上訴人王X涉訟,浪費上訴人的時間和金錢,理應承擔全部費用。
甲保險公司辯稱,答辯人對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無異議。
但上訴人王X并非被保險人王某甲的法定繼承人,王某甲在生前也沒有指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繼承法第十四條也僅是規(guī)定“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yǎng)較多的人,可以分配給他們適當?shù)倪z產”,故原審判4萬元給上訴人,有理有據(jù)。
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王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被告甲保險公司支付身故保險金5萬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被保險人王某甲丈夫蒲某甲于2004年2月病故,其子蒲某乙、兒媳楊某某、孫子蒲某丙于2005年3月4日因失火同時死亡。
王某甲的父親王某乙、母親陳某某,以及其弟王某丙、其妹王某丁和妹夫王某戊均先于王某甲死亡。
原告王X系被保險人王某甲的妹妹王某丁與妹夫王某戊的獨生子。
自2005年3月4日兒子、兒媳、孫子因失火死亡后,失去家庭成員的王某甲一個人生活,王X作為其外甥從2015年起對其進行贍養(yǎng),照顧其日常生活,期間于2016年9月將王某甲送至漢臺區(qū)XX公寓入住,由王X對其進行監(jiān)護。
2017年11月14日,漢中市慈善協(xié)會在被告處為王某甲投保了“老年團體意外保險B款”保險,保單號:GXXXXXXXXXXX1433。
該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人王某甲身故保險賠償金5萬元,保險責任期限為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11月14日,漢中市慈善協(xié)會支付保險費50元。
但該保險合同對保險受益人未作約定。
2018年6月22日,王某甲不慎摔傷,由王X送往漢中市中心醫(yī)院救治,住院就治期間,王X在護理照料王某甲的同時,王X還雇傭他人對王某甲護理,王X向護理人員支付了護理費。
2018年7月13日,王某甲在醫(yī)院治療無效死亡,由王X負責將其火葬并處理了后事。
原告王X認為,被保險人王某甲在被告公司投保了老年團體意外保險B款保險,該保險合同沒有約定身故受益人,王某甲死亡后,其第一、第二法定順序的繼承人均先于王某甲死亡,自己作為王某甲外甥,在王某甲生前自己盡到了贍養(yǎng)和照顧義務,在王某甲死后,自己又負責安排處理了王某甲的繕后事宜,按照法律規(guī)定,自己可以繼承王某甲的死亡保險賠償金。
但被告認為原告不是被保險人王某甲的法定繼承人,不予理賠,故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漢中市慈善協(xié)會在被告公司為被保險人王某甲“老年團體意外保險B款”保險,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保險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作為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承擔保險理賠責任。
訴訟中,原、被告雙方對此并無意見分歧。
本案原、被告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在保險合同沒有約定保險受益人,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王某甲沒有第一、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的情況下,原告是否具有繼承王某甲意外保險B款死亡賠償金的資格問題。
經(jīng)查,被保險人王某甲的第一順序、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均已先于其死亡。
由于保險合同中沒有約定保險金受益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保險合同沒有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后,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因王某甲死亡后沒有第一、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原告主張自己作為王某甲外甥,在王某甲生前照管她的生活,對其盡了贍養(yǎng)義務,在其死后又負責處理她的后事,自己雖然不是王某甲的法定繼承人,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有權繼承王某甲的保險賠償金5萬元。
原審法院認為,贍養(yǎng)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國家和社會提倡、鼓勵公民更好的繼承、發(fā)揚這一優(yōu)良傳統(tǒng)。
被保險人王某甲生前失去有贍養(yǎng)、扶助關系的親屬后,面臨一個人獨自生活、無人照料的狀況,雖然國家現(xiàn)今社會福利保障條件逐步向好發(fā)展,但要完全妥善安置處理好孤寡老人的生活,仍然還存在一定的困難。
原告作為王某甲的外甥,在法律上本無照料、贍養(yǎng)王某甲的義務,但其主動承擔照料、贍養(yǎng)王某甲的責任,在其有病時安排救治并進行護理,王某甲死亡后又負責處理火葬等善后事宜。
原告起訴請求繼承王某甲的死亡賠償金符合上述《保險法》和《繼承法》的相關規(guī)定,可以繼承被保險人王某甲團體意外死亡保險金,但其請求全額繼承5萬元保險賠償金缺乏法律依據(jù),結合本案實際,原審法院酌定由原告繼承80%的保險賠償金4萬元為宜,即5萬元×80%=4萬元,剩余保險賠償金1萬元,依照《繼承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歸國家所有。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四條、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遂判決:一、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支付原告王X保險賠償金4萬元(被保險人王某甲保險賠償金);二、本案被保險人王某甲剩余保險賠償金1萬元歸國家所有,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協(xié)助上繳國庫;三、駁回原告王X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原告王X負擔200元,被告甲保險公司負擔850元。
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被上訴人均無新證據(jù)提交。
經(jīng)本院二審審理查明,原審認定事實清楚,原審在審理中經(jīng)當事人舉證、質證和法庭認證,證據(jù)確實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上訴人王X作為被保險人王某甲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但在王某甲生前盡贍養(yǎng)義務的旁系親屬,主張被上訴人向其支付王某甲全額身故保險金5萬元,是否合理合法。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yǎng)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yǎng)較多的人,可以分配給他們適當?shù)倪z產”;第三十二條“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本案所涉的5萬元身故保險金,屬于王某甲的遺產,王某甲生前系失獨老人,其法定繼承人均先于王某甲死亡,其亦無遺囑繼承人,王X作為王某甲繼承人以外的,在王某甲生前為其盡贍養(yǎng)義務的旁系親屬,可依據(jù)繼承法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分得王某甲的遺產。
繼承法第三十二條適用于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情形,而本案中王X有權向被上訴人主張王某甲的身故保險金,故原審適用繼承法第三十二條,將王某甲身故保險金中的1萬元判歸國庫,于法無據(jù),本院依法予以糾正。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漢臺區(qū)人民法院(2019)陜0702民初2533號民事判決;二、被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向上訴人王X支付被保險人王某甲的身故保險賠償金5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05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50元,均由被上訴人甲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瀟浴
審判員 舒勝
審判員 曹建祥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徐文婷
書記員 胡陽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