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某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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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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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117民初363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法院 2018-09-30
原告:王XX,女,漢族,北京市平谷區(qū)居民,住平谷區(qū)。公民身份號碼:×××。
委托訴訟代理人:乙,北京鄧少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X,男,漢族,河北省張家口市居民,住張家口市。公民身份號碼:×××。
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yè)場所北京市西城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XXXX×××。
負責人:甲,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北京市亦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XX與被告劉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乙,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二被告賠償醫(yī)療費72712.5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200元、營養(yǎng)費8000元、護理費18000元、殘疾賠償金12481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鑒定費3150元、誤工費27000元、交通費5672元、輔助器具費193元、病歷復印費202元。事實與理由:2017年8月27日13時55分,我乘坐劉文潔駕駛的小客車(車牌號:×××)行駛至北京市平谷區(qū)×××村西時,適遇劉X駕駛小客車(車牌號:×××)行駛至此,兩車相接觸,事故造成兩車均損壞及我身體受傷。此事故經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隊認定,劉X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我前往北京市平谷區(qū)醫(yī)院治療,經醫(yī)院診斷傷情為腓骨小頭、肋骨、左膝等多處骨折及牙外傷,我為此住院治療32天。雙方因損失賠償問題未能協(xié)商一致,故訴至法院。
被告劉X辯稱:我對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和責任認定均無異議。我是事故車輛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我所駕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100萬元,有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事故發(fā)生后,我為王XX墊付了費用,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我公司對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和責任認定均無異議。劉X所駕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100萬元,有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我公司同意賠償王XX的合理損失。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8月27日13時55分,劉文潔駕駛小客車(車牌號:×××)內載王XX、甄×××行駛至北京市平谷區(qū)×××村西時,適遇劉X駕駛小客車(車牌號:×××)內載劉×××、霍×××行駛至此,兩車相接觸,事故造成兩車均損壞及劉文潔、王XX、甄×××、劉×××、霍×××受傷。此事故經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隊認定,劉X負事故全部責任,劉文潔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王XX被送至北京市平谷區(qū)醫(yī)院救治,經醫(yī)院診斷傷情為“右膝后交叉韌帶脛骨側止點撕脫骨折,腓骨小頭骨折,后外側復合體損傷,內側半月板撕裂,前交叉韌帶損傷,膝關節(jié)積液,腦外傷后神經反應,牙外傷,牙齒松動,牙根折右側第5肋骨骨折,多處軟組織損傷,多處皮挫傷”,王XX為治療傷情住院32天。后劉X為王XX墊付醫(yī)療費17238.1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0元、輔助器具費45元。王XX的傷情經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出具鑒定意見:1、被鑒定人王XX的傷殘等級為十級。2、被鑒定人王XX傷后誤工期考慮為90日-180日、護理期考慮為60日-90日,營養(yǎng)期考慮為30-60日,具體請結合本案實際發(fā)生期限使用。
另查,劉X所駕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100萬元,有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
經核實,王XX的經濟損失為:醫(yī)療費89905.7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200元、營養(yǎng)費1800元、護理費10800元、誤工費14400元、殘疾賠償金118571.4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1000元、輔助器具費193元、鑒定費3150元,總計248020.12元(含劉X墊付費用17783.13元)。
本院認為,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隊所作的責任認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劉X所駕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故王XX遭受的合理損失,應由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予以賠付,超出部分,由劉X依責承擔賠償責任。本次事故致使劉文潔車輛有三人受傷,劉文潔表示不需要交強險為其預留份額,本院不持異議。對于傷者甄×××,本院酌情在機動車交強險中為其預留醫(yī)療險額2000元、傷殘限額3000元,其余保險限額,本院均分配給王XX使用。王XX主張的輔助器具費、鑒定費有相應票據(jù)佐證,住院伙食補助費數(shù)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均予以支持。王XX主張的醫(yī)療費,本院根據(jù)票據(jù)核實,核實數(shù)額時扣除醫(yī)保已報銷費用;營養(yǎng)費,本院根據(jù)王XX的傷情及鑒定意見酌情確定;護理費,本院根據(jù)鑒定意見及本地一般護工人員標準予以計算;誤工費,本院根據(jù)鑒定意見并結合王XX的年齡、傷情等酌情確定;交通費,本院根據(jù)王XX就醫(yī)的次數(shù)、距離等酌情確定。王XX主張按照城鎮(zhèn)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證據(jù)充分,本院予以采納,但主張年限有誤,本院予以調整。王XX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根據(jù)王XX的傷情及劉X的過錯程度酌情確定。王XX主張復印費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雙方均同意劉X墊付的費用在本案中一并處理,本院不持異議。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賠償原告王XX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輔助器具費總計244870.12元(其中被告劉X墊付的費用17783.13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直接支付給被告劉X);
二、駁回原告王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993元,由原告王XX負擔973元(已交納),由被告劉X負擔502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鑒定費3150元,由被告劉X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信小靜
人民陪審員 滿桂芳
人民陪審員 馬淑君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譚瑛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