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朱X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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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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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1521民初4112號 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陽谷縣人民法院 2020-01-10
原告:某保險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710930XXXX.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區(qū)、13、38、39、40層。
法定代表人:孫XX,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高XX,山東慎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朱XX,男,漢族,陽谷縣大布鄉(xiāng)土山寺村102號農(nóng)民,現(xiàn)下落不明。
原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與被告朱X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朱XX經(jīng)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保險公司訴稱:2014年7月23日,朱XX與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分行(以下簡稱平安銀行)簽訂《個人貸款合同》,合同約定平安銀行向朱XX提供貸款人民幣56000元整,貸款期限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23日,貸款期限為36個月。2014年7月23日,我公司與朱XX簽訂了保險合同,約定我公司為朱XX的上述貸款提供保證保險,當朱XX拖欠任何一期貸款達到80天,則我公司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平安銀行對剩余全部款項進行理賠。理賠后,朱XX應向我公司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和未付保費,并支付違約金。2014年7月23日,平安銀行按照貸款合同約定向朱XX發(fā)放了貸款。因朱XX未按約定還款,2015年12月14日我公司代朱XX向銀行理賠全部款項,履行了保險責任。我公司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quán)益,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依法判令朱XX向我公司支付理賠款38229.08元、未付保費3582.56元,以上共計41811.64元;請求依法判令朱XX向我公司支付違約金以38229.08元為基數(shù),按照日1‰計算自我公司理賠之日起至王兆靜實際清償之日止;請求依法判令于兆勝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公告費及律師費用。
朱XX未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7月23日,朱XX與平安銀行簽訂平銀(濟南)小消貸字(2014)第X00846888號《個人小額消費貸款合同》,合同約定平安銀行向朱XX提供貸款人民幣56000元整,貸款用途為裝修+購家私電器,貸款期限為36個月。該合同第5.3條約定:甲方(朱XX)任何一期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金即視為逾期,乙方(平安銀行)從逾期之日起對逾期金額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利率加50%計收罰息……。同日,朱XX平安銀行開設賬號為62×××43的銀行卡。某保險公司提交的《個人貸款出賬憑證》記載:借款人朱XX,合同編號RLXXX40723001847貸款金額56000.00,貸款利率(年)8.61%,貸款期限(月)36,起貸日2014/07/23,到期日2017/07/23,結(jié)算賬號為62×××43,首次還款日2014/08/23,賬戶管理費(每月)980.00,上述貸款已核準發(fā)放,并已轉(zhuǎn)入借款人指定賬戶。2014年7月23日,朱XX作為投保人,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一份以平安銀行為被保險人的平安個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平安個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保險單》記載:保證保險金額為66584元,保險期間為自個人消費信貸合同項下貸款發(fā)放之日起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保費繳納方式為每月按時繳納,每月保費率1.75%,每月保險費金額為980元。該保險單“特別約定”第3條記載: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貸款達到80天(不含),保險人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進行理賠。保險人理賠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理賠款項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上述全部款項的,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shù),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第4條記載:投保人出現(xiàn)逾期或提前還款的……保險人理賠后,保險人有權(quán)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費、理賠款項、違約金、理賠及催收產(chǎn)生的其他費用等。第5條記載:未付保費是指投保人自貸款發(fā)放之日起至理賠之日止這段期間,未支付的應繳保費,即未付保費=已欠保費+當期應繳保費×當期實際承保天數(shù)/30。朱XX在“投保人簽名”處簽名并捺印。后平安銀行向平安某保險公司出具了《代償債務確認書》,確認2015年12月14日收到平安某保險公司代償貸款合同號為X00846888的貸款38229.08元。本院調(diào)取的平安銀行朱XX名下借據(jù)號為RLXXX40723001172賬戶還款明細顯示朱XX按時償還了2015年8月23日前應還的貸款13期,2015年9月23日至2015年11月23日的應還本金、應還利息、應還復利及2015年11月24日之后的所有本息共計38229.08元均為2015年12月14日一次性還清。庭審時,平安某保險公司認可2015年8月23日(含本日)之前的保險金朱XX已支付,2015年9月23日朱XX開始逾期,但2015年9月23日平安某保險公司扣收過朱XX保險費43.44元。2020年1月10日本案庭審時,平安某保險公司變更訴訟請求為以38229.08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24%計算自平安某保險公司理賠之日起至于兆勝實際清償之日止。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在卷作證:1、朱XX身份正復印件一份;2、與原件核對無異的平銀(濟南)小消貸字(2014)第X00846888號《個人小額消費貸款合同》、個人貸款出借憑證影印件各一份;3、《平安個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保險單》一份;4、《代償債務確認書》一份;5、平安銀行個人開戶申請書、朱XXRLXXX40723001172賬戶還款明細的影印件各一份;6、某保險公司提交的朱XX的貸款償還及保費繳納明細一份;7、某保險公司的代理人在庭審中的陳述。
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與朱XX簽訂的《平安個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保險單》,約定某保險公司就朱XX向平安銀行的消費貸款承擔保證保險責任,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在朱XX未按貸款合同的約定還款時,某保險公司向平安銀行償還了朱XX所欠款項,履行了保證保險責任,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享有向朱XX主張理賠款和未付保費的權(quán)利。原告某保險公司要求被告朱XX支付理賠款38229.08元,支付自2015年8月24日至2015年12月14日期間的未付保費3582.56元(980元/月÷30日×111日-已扣劃的43.44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朱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某保險公司支付理賠款38229.08元及違約金(以38229.08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12月14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
二、朱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3582.5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43元,由朱XX負擔(某保險公司已墊付1743元,朱XX應與上述款項一并支付給某保險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尹艷慧
人民陪審員 胥先芳
人民陪審員 王 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閆丹
書記員布乃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