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435嚴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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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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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281民初13435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江陰市人民法院 2020-01-10
原告:嚴XX,女,漢族,住江西省撫州市南豐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江蘇新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蘇州市高新區(qū)。
負責人:高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江蘇天豪(蘇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嚴XX訴被告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嚴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嚴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保險理賠款79050元(其中車輛損失金額75000元、評估費3750元、施救費300元);二、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方承擔。審理中,嚴XX變更訴訟請求為:1、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嚴XX保險理賠款72120元(其中車輛損失68070元、施救費300元、第一次評估費3750元);2、本案訴訟費及第二次公估費用3750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7月25日,周明駕駛登記在嚴XX名下的蘇U×××××號轎車沿江陰市香江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新溝路口時,與沿新溝路由南向北行駛夏亞靜駕駛的蘇B×××××轎車相撞,造成人員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江陰市交警大隊處理認定,周明負事故全部責任,夏亞靜不負事故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嚴XX即向某保險公司進行了電話報案,但與某保險公司就車輛損失無法達成一致,嚴XX遂委托南京金典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無錫分公司(以下簡稱金典無錫分公司)對車輛蘇U×××××進行評估,確定車輛損失金額為75000元并支付評估費3750元。另蘇U×××××車產生施救費300元,現車輛蘇U×××××已經維修完畢。審理中,經法院委托浙江安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無錫分公司(以下簡稱安信無錫分公司)對蘇U×××××小型轎車的損失金額進行評估,評估金額為68070元。蘇U×××××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127458.40元的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某保險公司依法應依法在車損險范圍內承擔保險理賠責任。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和責任認定無異議,涉案車輛在其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含不計免賠,保險金額127458.40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評估費不予承擔;施救費由法院認定。
本院經審理查明:
2019年7月25日14時53分,周明駕駛蘇U×××××小型轎車(乘坐人徐義果)沿江陰市香江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新溝路口時,與沿新溝路由南向北行駛夏亞靜駕駛蘇B×××××小型轎車相撞,造成夏亞靜、徐義果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江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周明負事故全部責任,夏亞靜、徐義果不負事故責任。
嚴XX為蘇U×××××小型轎車所有人,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額127458.40元)及不計免賠,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事故發(fā)生后,雙方對車輛損失產生爭議,嚴XX遂委托金典無錫分公司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論為車輛損失75000并產生公估費3750元,另產生施救費300元。某保險公司認為定損金額為49919元。
審理中,經某保險公司申請,本院依法委托安信無錫分公司對蘇U×××××小型轎車的損失金額進行評估,評估金額為68070元,評估費共計3750元,該評估費由某保險公司預付。
上述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行駛證、駕駛證、保單、施救費發(fā)票、安信無錫分公司出具的公估鑒定報告書、公估費發(fā)票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嚴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某保險公司應按合同約定對保險范圍內的損失作出相應的賠償。為確定案涉車輛的損失,本院依法委托安信無錫分公司進行評估,程序合法,故本院對公估意見車輛損失金額68070元予以采納。案涉車輛損失68070元,某保險公司應予理賠。對于施救費300元,嚴XX提供了發(fā)票,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某保險公司應向嚴XX支付保險理賠款共計68370元。對于嚴XX自行委托的評估機構確定的涉案車輛損失75000元本院不予采信,故該評估費3750元不屬于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應由保險人承擔費用,故對嚴XX自行委托鑒定產生的評估費用3750元應由其自行承擔。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嚴XX保險理賠款68370元;
二、駁回某保險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已減半收取890元(嚴XX已預交),由嚴XX負擔12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770元,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嚴XX;評估費3750元(某保險公司已預交),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根據上訴請求,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guī)定的標準預交第二審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徐芝若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書記員 卞菱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