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徐X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4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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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1民初7903號 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0-01-10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寧波市海曙區(qū)。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200954233XXXX。
負責人:洪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北京德恒(寧波)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北京德恒(寧波)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徐XX,男,漢族,住余姚市。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徐X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支付原告理賠款19623.84元;2.被告支付逾期保費3035.66元;3.被告支付以尚欠全部款項22659.50元為基數從2018年5月27日起至款項還清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的違約金;4.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的事實如下:2016年3月8日,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以下簡稱寧波光大銀行)與被告簽訂個人貸款合同1份,合同約定:被告貸款金額為50000元;貸款期限為36個月;本合同的貸款年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基準利率上浮40%執(zhí)行;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期限歸還貸款本金的,貸款人有權對逾期貸款計收罰息,罰息利率為本合同約定的貸款執(zhí)行利率基礎上上浮50%;還款方式為按月等額還本付息,具體還款金額及還款日期以貸款人提供的還款計劃表為準;借款人未按時足額還款的,貸款人有權宣布所有已貸出的貸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全部已貸出貸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應付款項。同日,寧波光大銀行向被告發(fā)放貸款50000元。同時,被告向原告投保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原告出具保險單載明:投保人徐XX,被保險人寧波光大銀行;貸款金額50000元,保險金額為55291.18元;保險期間為自個人貸款合同項下貸款發(fā)放之日起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保費繳納方式為每月按時繳納,繳費日期為銀行扣款之日,每月保險費為829.35元;保險人賠償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賠償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全部款項的,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從保險人賠償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被告借款后未按約還款,寧波光大銀行遂向原告申請索賠,原告于2018年5月27日向寧波光大銀行支付保險代償款19623.84元,被告至今未歸還該款,另還欠原告未付保險費3035.66元。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交的個人貸款合同、借款借據、銀行對賬臺賬、保費扣款臺賬、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投保單和保險單、代償債務通知書、代償債務與權益轉讓確認書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保證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約履行合同義務。原告向被保險人寧波光大銀行理賠后,有權按約向被告追償,被告應支付原告保險代償款,并按保險合同約定支付所欠保險費及承擔違約金。原告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本院依法審理與判決。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徐XX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保險理賠款19623.84元、逾期保費3035.66元及自2018年5月27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以22659.50為基數按月利率2%計算的違約金,款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如銀行匯款,可將履行款匯至以下賬戶,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余姚市支行,戶名:余姚市人民法院執(zhí)行款專戶。賬號:39XXX42,匯款時一律注明本案案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X日萬分之一點七五X遲延履行期間)。
本案案件受理費514元,由被告徐XX負擔,款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收到本院送達的上訴案件受理費繳納通知書后七日內,憑判決書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大廳收費窗口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如銀行匯款,收款人為寧波市財政局非稅資金專戶,賬號:37XXX92,開戶銀行:中國銀行寧波市分行。如郵政匯款,收款人為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室。匯款時一律注明原審案號,逾期不交,作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劉曉清
人民陪審員 曹休波
人民陪審員 劉林堯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書 記 員 陳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