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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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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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1321民初3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沂南縣人民法院 2020-01-21
原告:王XX,男,漢族,居民,住山東省沂南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薄XX,山東同力興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qū)。
主要負責人:張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孟XX,山東國曜(臨沂)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XX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薄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孟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王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王XX車損27320元、評估費1500元、施救費3500元、三者車輛施救費700元,共計33020元;2.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負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0月24日19時30分,王XX駕駛魯QXXXXX號半掛車(掛車:魯QXXXXX)沿省道234線由南向北行駛至蒙陰縣岱崮鎮(zhèn)先頭峪村,在上坡彎道超車時,與對行的徐家正駕駛的皖CXXXXX號半掛車相刮撞,造成兩車受損。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王XX負事故全部責任。王XX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某保險公司辯稱,1.王XX主體不適格,同我公司建立保險合同關系的是臨沂日立冷鏈物流有限公司;2.王XX應提供合法有效的駕駛證、行駛證、上崗證、運營證,證明合法有效駕駛;3.王XX應提供維修明細及維修費發(fā)票,證明車輛的實際損失;4.王XX未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應當交強險承保公司賠償三者的施救費損失;5.我公司不承擔評估費、施救費等程序性費用。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當事人對事故的發(fā)生、責任認定及車輛的投保情況無爭議,本院予以確認。
王XX是魯QXXXXX號車的實際車主,因經營需要,掛靠在臨沂日立冷鏈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事故發(fā)生后,為實施救援,王XX支付施救費3500元,并為事故中的另一方支付了施救費700元。
2019年5月28日,臨沂市祥泰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魯QXXXXX號車車輛損失進行評估,評估損失為48080元。王XX支付評估費1500元。某保險公司對該評估不服,申請重新評估。經本院委托,臨沂昊都資產評估事務所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評估報告,評估魯QXXXXX號車車輛損失為27320元。
本院認為,王XX為魯QXXXXX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商業(yè)三者險、不計免賠險,并繳納了保費,雙方之間確立了合法有效的保險合同關系?,F(xiàn)王XX投保的車輛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失,某保險公司應當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王XX主張的三者車輛施救費700元,該損失應當由王XX駕駛的魯QXXXXX號車的交強險承保機構予以賠償,故對該損失,本院在本案中不予支持。綜上,對王XX的經濟損失,本院根據(jù)雙方舉證、質證情況,確定為車輛損失27320元、施救費3500元、評估費1500元,共計32320元,由某保險公司予以賠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王XX經濟損失3232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26元,減半收取計313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304元,由王XX負擔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高雁坤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高偉峰
書記員 范洪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