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施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4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9)浙0382民初10863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樂清市人民法院 2020-01-21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樂清市,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382753043XXXX。
負責人:朱XX,該支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余XX,浙江甄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施XX,男,漢族,住浙江省樂清市。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施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余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施XX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施XX支付原告賠償款18777元,并承擔利息損失(利息損失以18777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4.35%)自2018年10月22日起計算至被告實際履行之日止,暫計算至2019年8月21日為678.06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明確第一項訴訟請求為:判令被告施XX支付原告賠償款18777元,并承擔利息損失(利息損失以18777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4.35%自2018年10月22日起計算至被告實際履行之日止)。事實與理由:2018年10月13日,被告施XX駕駛的浙CXXXXX車輛與黃高培駕駛的浙CXXXXX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經(jīng)認定,被告施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黃高培駕駛的浙CXXXXX車輛由樂清市萬星輸配電設備有限公司作為被保險人在原告處投保,事故發(fā)生時,該車輛尚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fā)生后,浙CXXXXX車輛被拖至溫州市力捷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修理,發(fā)生修理費、勞務費共18777元。該筆款項已經(jīng)由原告支付,且樂清市萬星輸配電設備有限公司已出具機動車輛索賠權轉讓書給原告,將相應的請求賠償權利轉讓給原告。后,原告向被告聯(lián)系賠償事宜,被告未能賠償。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施XX未作答辯,亦未提交證據(jù)材料。
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10月13日,被告施XX與案外人黃高培在樂清市轄區(qū)交叉口發(fā)生交通事故,樂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施XX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時,黃高培駕駛的浙CXXXXX車輛由樂清市萬星輸配電設備有限公司在原告處投有保險。后樂清市萬星輸配電設備有限公司要求原告賠償,原告支付款項18777元。樂清市萬星輸配電設備有限公司尚未得到責任對方即被告賠償,且未放棄向被告索賠的任何權利,亦同意將向對方追償?shù)臋嗬D讓給原告。
以上事實,有原告營業(yè)執(zhí)照、被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認定書、保險單、浙江增值稅普通發(fā)票、代為求償案件索賠申請書、機動車輛索賠權轉讓書及原告的庭審陳述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某保險公司根據(jù)其與樂清市萬星輸配電設備有限公司簽訂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合同,向樂清市萬星輸配電設備有限公司支付了保險理賠款18777元,而被告施XX在本案事故中負事故全部責任,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因此,原告有權向被告追償。綜上,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代位賠償?shù)谋kU理賠款,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損失宜自原告起訴主張之日起計算。被告施XX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依法缺席判決。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施XX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保險理賠款18777元及利息損失(以18777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11月19日起按年利率4.35%計算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钕薇九袥Q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轉付。
二、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86元,減半收取143元,由被告施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包婉瑩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代書記員 陳冠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