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西市同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閆XX等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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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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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306民初30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雞西市城子河區(qū)人民法院 2019-10-16
原告:雞西市同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qū)-門市-(1-2)-5。
法定代表人:喬XX,經理。
原告:閆XX,女,漢族,無固定職業(yè),現(xiàn)住黑龍江省雞西市城子河區(qū)(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七臺河市茄子河區(qū))。
二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黑龍江善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qū)**樓2門市。
法定代表人:楊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潘XX,男,該公司職工。
原告雞西市同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達公司)、閆XX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同年12月25日本院作出(2018)黑0306民初46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原告同達公司、閆XX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原告同達公司、閆XX對判決不服提出上訴,經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作出(2019)黑03民終24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一、撤銷雞西市城子河區(qū)人民法院(2018)黑0306民初463號民事判決;二、本案發(fā)回雞西市城子河區(qū)人民法院重審。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閆XX及二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潘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同達公司、閆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在保險責任范圍內給付原告保險賠償款420000元;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8年2月9日,王濤駕駛車輛登記所有人為原告同達公司的黑G×××**號車輛,行駛至雞西市××中心大街與政祥路交口處停車上下客,劉某從后門上車,車輛在未關閉車門的情況下啟動車輛向前行駛數(shù)米后,劉某被甩出車外致其死亡。事故發(fā)生后,原告通知被告出險,被告于2018年6月26日向原告同達公司出具了機動車車輛拒賠通知書,以王濤資格證到期未檢為由拒絕保險理賠。原告為積極賠償被害人劉某家屬的經濟損失,爭取對王濤刑事案件從輕、減輕處罰,與劉某的法定繼承人劉瑞達成賠償協(xié)議書,賠償各項損失480000元。原告認為黑G×××**號車輛在被告處承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限額為300000元)及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每座賠償限額為200000元),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害人劉某無論視為車上人員還是第三者,被告的拒賠行為都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依照保險合同及法律規(guī)定給予理賠。原告對第三者的賠償數(shù)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且高于保險限額,被告應當在保險限額內向原告支付保險理賠款,故起訴至人民法院,并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王濤作為客車駕駛員,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沒有從業(yè)資格證,依照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我單位不應承擔保險責任。理由為2018年2月9日,王濤駕駛同達公司所有的黑G×××**號普通客車,在城子河區(qū)中心大街與政祥路交口處停車上下乘客時,劉某從后門上車,車輛在未關閉車門的情況下啟動車輛向前行駛,將乘客劉某甩出車外,經搶救無效死亡。根據交強險條款第五條,交強險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劉某不符合死亡事故發(fā)生時所處的位置,所以不屬于第三者范圍。原告向我單位提出索賠,要求按照其承保的道路承運人責任險對死者進行賠償。經我單位調查,駕駛員王濤,從業(yè)資格證書在出險時間段屬無效證件。證件發(fā)證日期為2017年6月30日,有效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此證件為出險后補辦。我單位在2018年3月28日9時到交通局相關部門核實后得出結果,此證件在2017年6月30日已屬無效證件。在2018年5月7日再到交通局調取證件信息時,發(fā)現(xiàn)此證件與原告提供的證件日期相符。調取王濤參加考取從業(yè)資格證書的時間發(fā)現(xiàn),考試時間為2018年4月23日11時。根據以上情況,此從業(yè)資格證書屬于出險后補辦。根據《關于道路運輸從業(yè)人員管理規(guī)定》第二章、第三章明確規(guī)定營業(yè)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必須取得從業(yè)資格,方可從事相應的道路運輸活動。綜上,事故發(fā)生時王濤的從業(yè)資格證屬于無效證件,不在保險賠償范圍,我單位不應承擔保險責任,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月13日原告同達公司與原告閆XX就11線路(火車站至城海礦)黑G×××**號少林牌大型普通客車簽訂了車輛融資運行協(xié)議書,約定:1、車輛經營權、產權歸同達公司所有;2、閆XX向同達公司繳納融資款230000元;3、運營期限為2017年1月16日至2024年1月15日;4、經批準上線的車輛需按日向公司繳納票款定額為每日150元,月剩余票款扣除司乘人員工資及各項保險、福利待遇等相關費用后,作為績效額按協(xié)議分紅;5、閆XX需按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行業(yè)規(guī)定一次性交納車輛保險費。如車輛出現(xiàn)交通事故,同達公司協(xié)助有關單位處理,如事故理賠款超出保險公司給付的保險金,超出部分由閆XX自行承擔;6、閆XX及時足額按期繳納年度參保保險金額,由同達公司統(tǒng)一辦理投保手續(xù);7、同達公司每月返給閆XX融資款本金2400元,96個月返清等條款。2017年12月18日原告同達公司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限為2017年12月26日至2018年12月26日。同日投保了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被告承保的險種中的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為300000元,保險期限為2018年1月16日至2019年1月15日。2018年1月11日,原告同達公司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每座賠償限額為200000元,保險期限為2018年1月16日至2019年1月15日。該保險條款中第六條約定:“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七)無有效駕駛執(zhí)照的駕駛人員駕駛承運人的客運車輛時造成的損失或責任;”。2018年2月9日9時50分許,王濤駕駛黑G×××**號普通客車沿城子河區(qū)中心大街,由北向南行駛至中心大街與政祥路交口處停車上下乘客時,劉某從后門上車過程中,王濤在未關閉車門的情況下啟動車輛向前行駛出數(shù)米后將劉某被甩出車外,致劉某受傷經醫(yī)院搶救無效于同年2月20日死亡的一般死亡事故。經城子河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濤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某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閆XX以原告同達公司的名義,于2018年6月22日同劉某家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約定:由原告閆XX賠償被害人劉某家屬各項損失480000元,協(xié)議簽訂后支付250000元,余款230000元一年內給付。協(xié)議簽訂后當日原告閆XX向被害人家屬支付了250000元賠償款。2018年6月25日,被告某保險公司以駕駛人員必須持有有效證件(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方可駕駛營運車輛,駕駛員王濤從業(yè)資格證無效,屬于未持有效證件駕駛營運車輛為由,向原告同達公司出具了機動車保險拒賠通知書。駕駛人員王濤在公安機關供述稱:“2018年2月9日10時許,其駕駛黑G×××**號客車從城子河區(qū)城海站點發(fā)車到雞冠區(qū)火車站,沿中心大街行駛至中心大街與正祥路交口新華站點停車有一個乘客要下車,到站點后其就開啟后車門看乘客下去后就啟動車輛,后有個人從車的右后方跑過來要上車,這個女的一條腿在車上,一條腿在地上,其沒注意就啟動車輛,給這個女的帶倒了,其在右側倒車鏡看到地上躺個人,后其停車”。2018年7月18日,經本院審理后,以駕駛員王濤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另查明,駕駛人員王濤從業(yè)資格初次領證日期為2011年6月30日至2017年6月30日。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4月22日期間,其未取得從業(yè)資格證。王濤重新申請繼續(xù)教育培訓后,2018年4月23日通過考試合格,2018年4月25日取得了新的從業(yè)資格證,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由于系統(tǒng)程序編排,新證發(fā)證日期自動生成為2017年6月30日。
本院認為,原告同達公司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及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雙方形成保險合同關系,合同成立并生效。事故發(fā)生時在保險期限內,被告應當依約履行保險賠償責任。本案爭議焦點之一為劉某屬于“車上人員”還是“第三者”范圍。根據駕駛人員王濤的供述交通事故發(fā)生時劉某一只腳在車上,一只腳在車下,應認定劉某屬于正在上車的人員。又根據原告同達公司投保的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當中約定:“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車上人員是指意外事故的瞬間,在被保險機動車車體內或車體上的人員,包括正在上下車的人員”,應認定事故發(fā)生時劉某屬車上人員?!稒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shù)膹娭菩载熑伪kU”,故劉某不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第三者)的賠付對象。二原告要求認定劉某為車外第三者的意見,不予支持,亦不能要求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第三者)的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本案爭議焦點之二為事故發(fā)生時駕駛人員王濤不具有從業(yè)資格證,是否為原告同達公司投保的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被告方免賠的情形及合同中約定的免責條款是否生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被告雖稱在原告同達公司投保時對合同中關于免責的條款作出了明確提示及說明,二原告有異議,因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其主張,故該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被告自認在原告同達公司投保時,其未將無有效駕駛執(zhí)照的情形中包含無從業(yè)資格證的情況予以說明的事實。因雙方簽訂的合同中關于駕駛人員是否具有從業(yè)資格證并未約定,且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故被告稱王濤的從業(yè)資格證屬于無效證件,不在保險賠償范圍,其不應承擔保險責任的辯解意見,不予支持。本案爭議焦點之三為二原告之間是否為掛靠關系,由誰向被告主張保險理賠款。掛靠經營是指,掛靠者自行出資購置運輸工具,以被掛靠者的名義從事運輸服務活動,并向被掛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費用。根據二原告之間簽訂的車輛融資運行協(xié)議書中的約定,車輛的產權歸同達公司所有,原告閆XX按照同達公司制定的運營管理制度及細則進行經營,并參與分紅及按期返還融資款。二原告之間不符合掛靠經營的形式,故原告閆XX認為其同原告同達公司之間系掛靠關系的意見,不予支持。根據二原告簽訂的車輛融資運行協(xié)議書當中的約定,原告閆XX向原告同達公司交納融資款230000元后,肇事車輛在合同約定的經營期間內由閆XX實際占有、使用和負責具體營運。該車輛參保的保險金由閆XX負責,由同達公司統(tǒng)一辦理參保事宜。如車輛出現(xiàn)交通事故,事故理賠款超出保險公司給付的保險金,超出部分由閆XX自行承擔。本案保險合同雖然系同達公司同被告之間簽訂,但車輛實際使用人為原告閆XX,其亦負擔了支付保險費的義務,同時出現(xiàn)事故后由其承擔超出保險限額的賠償義務,其實際上是保險合同的利益相關人,依照權利義務相統(tǒng)一的原則,應當由原告閆XX以被保險人的身份向被告行使要求其支付保險理賠款的權利,故原告同達公司要求被告支付保險理賠款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原告閆XX代為原告同達公司與劉某家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已支付了250000元賠償款,該數(shù)額已超過投保的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的限額,被告應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每座賠償限額為200000元)限額內予以理賠,向原告閆XX支付理賠款2000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款,《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的限額內給付原告閆XX保險理賠款200000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一次性給付。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600元(原告閆XX已交納),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4300元,由原告閆XX自行負擔33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繼東
審 判 員 溫春艷
人民陪審員 張 杰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王 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