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通泰物流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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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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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10民終77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21
上訴人(原審原告):威海通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威海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1號。
法定代表人:姜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湯XX,榮成明天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榮成市。
負責人:畢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山東威海衛(wèi)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威海通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泰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人保榮成支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榮成市人民法院(2019)魯1082民初330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通泰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依法改判人保榮成支公司支付通泰公司保險金239040元,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人保榮成支公司負擔。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以保險合同未約定保險價值為由判決人保榮成分公司按照評估報告車輛撞前價值180000元支付保險金錯誤。保險金額239040元系人保榮成支公司經估算確定,通泰公司也是按此繳納保險費。因案涉保險合同系格式合同,且人保榮成支公司訂立合同時并未明確說明保險價值計算標準,也未在合同中另行約定保險價值,通泰公司有理由相信保險金額等同于保險價值。雙方對此存在爭議,應當作出對提供格式合同一方不利的解釋,事故車輛報廢應按照保險金額賠償。評估報告載明撞前價值180000元只是作為認定車輛無修復價值做報廢處理的依據,撞前價值不等于保險價值,保險價值應當在保險合同訂立時約定,而非發(fā)生事故時確定撞前的實際價值。
人保榮成支公司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事實和理由:通泰公司投保車輛的保險金額是239040元,并非保險標的價值。一審中,鑒定機構按照事故基準日的車輛價值進行鑒定,案涉事故車輛撞前價值為180000元,此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關于兩者區(qū)分我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有明確規(guī)定,如果保險金額超過了保險價值,超過部分無效。所以,通泰公司能得到的賠付為180000元的保險價值。
通泰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被告支付原告保險理賠款23904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所有的魯K×××××號半掛牽引車在被告處投保交強險及機動車損失保險,其中,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責任限額為239040元,保險期間自2018年11月23日0時起至2019年11月22日24時止。2019年1月10日9時5分許,何立申駕駛魯K×××××/魯K×××××重型半掛貨車行駛至G1511日蘭高速公路63KM+800M處時,因操作不當與中央護欄相撞后駕駛室掉落,造成何立申當場死亡,公路設施、車輛及車上所載貨物受損。該事故經日照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隊莒縣大隊第37800312019000000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駕駛員何立申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案涉事故車輛未進行維修。訴訟過程中,經一審法院釋明后,應原告申請,一審法院委托威海市恒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事故車輛損前價值及殘值進行評估鑒定。該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出具鑒定評估報告書,評估結果為:撞損前價值為人民幣180000元,殘值為人民幣30000元。該鑒定報告書在價格鑒定評估過程項載明,“該車的撞損修復費用已超出未撞損前價值的百分之八十,推定無修復必要,定為全損”。原告因本次評估鑒定支出評估費9000元。因雙方對損失賠償數額未達成一致意見,遂成訴。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在被告處投保交強險及車輛損失保險等,被告予以認可,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有關約定系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案涉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應按保險合同約定在責任限額內承擔車輛損失理賠義務。
關于案涉事故車輛損失保險金的計算問題。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并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發(fā)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投保人和保險人未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的,保險標的發(fā)生損失時,以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本案中,雙方并未約定保險價值,僅約定了保險金額,應當以保險事故發(fā)生時案涉事故車輛的實際價值為標準計算。經司法評估鑒定,案涉事故車輛在撞損前價值為人民幣180000元,應當以此為準,原告要求被告按約定的保險金額賠付保險金,理由不當,于法無據,一審法院按事故車輛損前價值180000元計算案涉事故車輛全部損失保險金。雙方約定的保險金額為239040元,保險金額超出了保險價值,故超過部分無效,原告可另行向被告主張退回相應的保險費。
關于案涉事故車輛殘值歸屬及賠付方式問題。對于案涉事故車輛殘值的處理,因雙方并未達成一致協(xié)議,雙方在保險合同中亦未明確約定。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均不主張殘值歸屬己方。應當本著盡量減少國家財產的損失,使殘余物得到充分利用的原則予以考量。本案原告是管理、使用該事故車輛的單位,但其并非經營機動車處理等業(yè)務,而被告作為經常處理理賠等業(yè)務的單位,對案涉事故車輛殘值處理亦比較方便、專業(yè),事故車輛殘值歸于被告更為適宜,故案涉事故車輛殘值歸屬被告,被告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及車輛損失保險限額內向原告支付車輛損失保險金180000元。
關于本案司法鑒定費,系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保險人即被告承擔。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威海通泰物流有限公司保險金180000元;二、登記在原告威海通泰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魯K×××××號車輛殘值(價值30000元)歸被告某保險公司所有;三、駁回原告威海通泰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886元,減半收取2443元,由原告威海通泰物流有限公司負擔493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950元。司法鑒定費90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二審中,人保榮成支公司稱案涉車輛的保險金額239040元是其通過通用的投保系統(tǒng)根據車輛年限、價值等折舊后核算生成的金額,而非人為計算。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一致,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人保榮成支公司應當向通泰公司賠付的車輛損失金額如何確定。通泰公司在人保榮成支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和機動車損失保險,被保險車輛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失,屬于案涉機動車損失保險賠付范圍,人保榮成支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在保險合同訂立時,人保榮成支公司通過投保系統(tǒng)根據車輛年限、價值等因素進行核算后,將通泰公司投保的案涉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責任限額確定為239040元并按照該保險金額收取了相應的保險費,通泰公司亦同意按照此價格投保,并繳納了相應的保險費,因此,此價格應視為人保榮成支公司與通泰公司對事故車輛保險價值的確定,應以該金額作為賠償的計算標準。一審法院以事故車輛撞損前的價值為標準計算保險賠付金額錯誤,本院依法予以糾正。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判決如下:
一、維持山東省榮成市人民法院(2019)魯1082民初3302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撤銷山東省榮成市人民法院(2019)魯1082民初3302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三項;
三、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上訴人威海通泰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保險金23904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2443元,司法鑒定費90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986元,均由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葛俊生
審判員 郭慶文
審判員 王玲麗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亞男
書記員陳俁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