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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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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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502民初5761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東營市東營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17
原告:李XX,男,漢族,無業(yè),住東營市東營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東營市東營康元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東營市東營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500864751XXXX。
負責人:燕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山東九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X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62130元、施救費790元,共計62920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事實與理由:2019年4月22日13時30分許,徐衛(wèi)河駕駛魯E×××××號小型轎車沿墾利區(qū)永盛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與富園路交叉路口處時,與沿富國路由西向東行駛的王昊駕駛的魯E×××××號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兩車損壞,徐衛(wèi)河受傷。原告認為:原告所有的魯E×××××號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不計免賠率等險種,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在原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賠償原告的損失。因與被告協(xié)商未果,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xiàn)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若所請。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在核實被保險車輛的行駛證及駕駛人員的駕駛信息后,排除不具有免賠或拒賠的情形下,同意在保險范圍內對原告合理合法損失進行賠付,鑒定費、訴訟費不應由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1月6日,原告李XX為魯E×××××號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等險種,保險期間自2019年1月7日0時起至2020年1月6日24時止。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限額為291020.8元,并投保了相關的不計免賠保險。保單第一受益人為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東支行。
2019年4月22日13時30分許,徐衛(wèi)河駕駛魯E×××××號小型轎車沿墾利區(qū)永盛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與富園路交叉路口處時,與沿富園路由西向東行駛的王昊駕駛的魯E×××××號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兩車損壞。東營市公安局墾利分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徐衛(wèi)河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昊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時,王昊具有駕駛資格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責任期間內。
原告申請本院對魯E×××××號小型普通客車的損失進行司法鑒定。經本院依法委托,2019年9月30日,東營市天元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機動車鑒定評估報告書,確定車輛損失為62130元。
魯E×××××號車因交通事故產生施救費790元。
2019年3月1日,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東支行名稱變更為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該行同意將魯E×××××號車的賠償款支付給原告李XX。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保險單、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鑒定評估報告書、施救費收據、平安銀行汽車貸款抵押車輛理賠證明書、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報告及原、被告的當庭陳述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原告李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系有效合同,原、被告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原告李XX為被保險人,系保險車輛的所有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且保單第一受益人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同意將該案賠償款支付給原告,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因事故造成的損失,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車輛損失數(shù)額,本院依法委托東營市天元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進行司法鑒定,該鑒定機構具有司法鑒定資格資質,鑒定程序合法,鑒定依據明確,其作出的評估報告能夠作為有效證據采信,能夠認定原告的車輛損失為62130元,原告請求被告賠償該項車輛損失,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施救費790元,系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被告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李XX車輛損失62130元、施救費790元,共計6292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73元,減半收取686.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當事人不服一審裁判上訴的,應當按全額交納上訴費用。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尹愛榮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 孟一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