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X訴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4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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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遼1322民初4534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建平縣人民法院 2020-01-02
原告:劉XX,男,漢族,農(nóng)民,住遼寧省凌源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qū)。
負責人:王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邢XX,遼寧思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王鐸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邢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劉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給付原告車輛損壞后的損失(損失數(shù)額以鑒定為準);2、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8月30日5時20分駕駛車牌號為遼N×××××號小型客車沿京沈線行駛至建平京沈421公里附近時與路邊樹木相撞,造成車輛損壞、財產(chǎn)損失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向建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報案,建平交警大隊出警后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原告多次找被告理賠,被告的理賠數(shù)額根本不符合保險交保賠償?shù)囊?guī)定,也不足以完成原告損壞車輛的維修。綜上所述,原告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在庭審中將要求被告給付車輛損壞后損失的訴訟請求明確為要求被告給付車輛損失及施救費用。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駕駛的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三者險和車損險,我公司同意對原告車輛的合理損失予以賠償,但不能超過保險限額,訴訟費和鑒定費我公司不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劉XX向本院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1份、機動車登記證書1份、駕駛證1份、行駛證1份、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保險單1份、施救費發(fā)票1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納并在卷佐證。關(guān)于經(jīng)原告申請本院委托凌源德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價格評估結(jié)論書1份、評估費發(fā)票1枚,被告主張該價格評估結(jié)論書中所確定的車輛損失數(shù)額過高并提出了重新鑒定的申請,對此本院分析認為:因被告未能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鑒定程序違法、鑒定結(jié)論依據(jù)不足,故對于被告要求重新鑒定的申請本院不予準許,對于凌源德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價格評估結(jié)論書、評估費發(fā)票本院予以采納并在卷作證。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告劉XX在案外人宋明星處購買一輛維拉克斯牌小型越野客車(車牌號為京N-×××××號)。2018年11月6日,原告為其購買的京N-×××××號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為163,938.8元,保險期間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19年11月6日止。2018年11月19日,原告將該車輛變更登記至其名下,該車輛車牌號由京N-×××××號變更登記為遼N×××××號。2019年8月30日5時20分,原告駕駛其所有的遼N×××××號車輛沿京沈線行駛至建平京沈線421公里附近時與路邊樹木相撞,造成原告車輛受損。經(jīng)建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原告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為維修車輛支付施救費1,500元。2019年11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鑒定申請,要求對其所有的遼N×××××號車輛損失進行鑒定。經(jīng)法院委托,凌源德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凌德評字(2019)第036號價格評估結(jié)論書,評估結(jié)論為遼N×××××號車輛事故損失價值為82,670元,原告為此支付評估費3,500元。
本院認為:原告劉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合同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內(nèi)容合法,依法成立并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原告所有的遼N×××××號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保險事故,被告應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故對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車輛損失82,670元、施救費1,5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劉XX車輛損失82,670元、施救費1,500元,合計84,17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則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52元,評估費3,500元,合計4,452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 鐸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書記員 劉昕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