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劉X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4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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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830民初3995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盱眙縣人民法院 2020-01-13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
所地:淮安市廈門西路16-1號。
主要負責人:吳X。
委托訴訟代理人:蘇XX、徐XX,該公司員工。
被告:劉X,男,漢族,住盱眙縣。
原告與被告劉X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先適用簡易程序,后因被告劉X下落不明轉(zhuǎn)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蘇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X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墊付的保險賠償金1097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9月3日,被告駕駛蘇H×××××二輪摩托車,在淮安市盱眙縣境內(nèi),與原告承保的蘇H×××××(車主任捷)汽車發(fā)生碰撞,盱眙縣交管部門認定被告負次要責任。因被告不履行賠償義務,后任捷向原告申請理賠,現(xiàn)原告已履行了支付任捷的保險賠償義務,原告由此取得代位追償權,被告駕駛的車輛無保險。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請求依法判決如請。
被告劉X未作答辯。
原告某保險公司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商業(yè)險保單一份,修車發(fā)票,車輛損失照片,定損單一份,索賠申請書,索賠權益轉(zhuǎn)讓書。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理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
2018年9月3日17時許,劉X駕駛蘇H×××××兩輪摩托車,在331省道磨澗大隊路段非機動車道由東向西逆向行駛,與由南向北行駛的蘇H×××××轎車(任捷所有并駕駛)碰撞,致使兩車損壞。該事故經(jīng)盱眙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劉X負事故次要責任,任捷負事故主要責任。任捷所有的蘇H×××××轎車,在原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本起事故造成蘇H×××××轎車損壞修理費用31900元。原告已賠付任捷上述車輛損失費31900元。
本院認為,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本案原告賠償了任捷車輛損失,原告作為承擔的保險公司,有權向被告追償權。被告劉X未向本院提供其摩托車投?!敖粡婋U”的證據(jù),原告要求被告劉X在“交強險”財產(chǎn)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2000元,不足部分按事故責任負擔,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劉X負事故次要責任,本院酌情認定被告劉X承擔30%的賠償責任,被告劉X應當承擔10970元[2000元+(31900元-2000元)×30%]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某保險公司墊付款10970元。
如果履行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4元,公告費600元,合計674元,由被告劉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收款單位: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01;收款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
審判長 蘇振淮
陪審員周翔
陪審員李桂林
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容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