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61某保險公司與楊XX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4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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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2民終5461號 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24
上訴人(一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宜興市、102號、112號303室、304室。
負責人:黃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上海恒量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楊XX,男,漢族,住宜興市。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楊XX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宜興市人民法院(2019)蘇0282民初902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不采納楊XX提供的評估報告,并按照其公司提供的報價單綜合認定案涉車輛損失。事實與理由:楊XX提供的評估報告并不代表案涉車輛的實際損失,評估報告沒有依據(jù)或依據(jù)不足的,應(yīng)不予采納。其公司提供了兩家修理廠的報價單,在評估報告沒有具體評估依據(jù)時,應(yīng)當采納其公司提供的報價單。
楊XX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楊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修理費97195元;2.判令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1、2018年11月27日楊XX為其所有的蘇B×××××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險等險種,保險期間自2019年1月6日起至2020年1月5日止,機動車損失險的保險限額為108331.6元,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限額為1000000元。
2、蘇B×××××車的行駛證檢驗有效期至2020年1月。
3、2019年7月25日17時30分,侍治國駕駛車牌號為蘇D×××××小型汽車,在宜興市楊XX駕駛車牌號為蘇B×××××小型汽車發(fā)生交通事故。2019年7月26日宜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侍治國負全部責任;楊XX無責任。
4、事故后,宜興市鵬源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對蘇B×××××車進行修理。2019年10月9日,該公司開具了汽車維修費發(fā)票,金額為97195元。
5、審理中,經(jīng)楊XX申請,該院委托南京金典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無錫分公司對蘇B×××××車輛的車損價值進行評估,該司于2019年9月9日出具公估鑒定報告書,確定蘇B×××××車輛的車損為97195元,由此支出公估鑒定費5000元。楊XX對鑒定報告無異議。某保險公司對鑒定報告有異議,認為依據(jù)不足,并提供宜興市鑫聯(lián)眾汽車服務(wù)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報價單一份,以證明金額平均低于評估價格的10%。對此,楊XX質(zhì)證后認為該價格出處不明不予認可。
審理中,楊XX表示:其從未從第三方處就本案車損獲得過賠償,也從未放棄過向第三方請求賠償本案車損的權(quán)利,其要求對于涉案車損由某保險公司在車損險范圍內(nèi)全額理賠,對于超出保險責任的部分轉(zhuǎn)讓給某保險公司代位求償。
一審法院認為,楊XX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合同關(guān)系合法有效,應(yīng)受法律保護。保險期間內(nèi),楊XX的投保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致使車輛損失,屬于雙方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某保險公司應(yīng)按約予以賠償。雖然本案中保險標的的損害存在第三者負有事故責任,但楊XX有權(quán)選擇要求某保險公司先行賠付。某保險公司自向楊XX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即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代位求償?shù)臋?quán)利。
本案的爭議焦點:蘇B×××××車輛因本次事故造成損失金額的認定。楊XX已就此申請公估公司進行了價格評估,某保險公司提出的主張及舉證并不足以推翻公估結(jié)論,故該院對于公估結(jié)論予以認定。故某保險公司應(yīng)向楊XX支付保險理賠款97195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楊XX保險賠償款97195元。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115元、公估費50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jù),本院經(jīng)審理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人民法院委托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意見,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jù)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本案中,經(jīng)法院委托鑒定機構(gòu)評估確定涉案車輛損失金額為97195元,楊XX同時提交汽車維修費發(fā)票證明已實際支出相應(yīng)修理費用,現(xiàn)某保險公司對鑒定意見不予認可,但并未提交充分的相反證據(jù),依法應(yīng)承擔不利后果,故一審判決依據(jù)公估報告及修理費發(fā)票認定楊XX車輛的損失金額,并無不當。
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yīng)予以維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23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朱競艷
審判員 毛云彪
審判員 華敏潔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韋 葦
書記員 劉 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