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祁XX、吳XX追償權(quán)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4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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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803民初4714號 追償權(quán)糾紛 一審 民事 淮安市淮安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21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鄴區(qū)。
法定代表人:李X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該公司員工。
被告:祁XX,男,漢族,住江蘇省淮安市淮安區(qū)。
被告:吳XX,男,漢族,住江蘇省灌云縣。
原告某保險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紫金保險)與被告祁XX、吳XX追償權(quán)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紫金保險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祁XX、吳XX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能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紫金保險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祁XX、吳XX歸還所墊付的搶救費25697.94元;2.要求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4年8月21日9時許,祁XX駕駛電動三輪車行駛至淮安市淮安區(qū)吳XX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導致吳XX受傷。因吳XX無力支付搶救費而向我公司申請墊付搶救費25697.94元。后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祁XX負事故主要責任,吳XX負事故次要責任。現(xiàn)依據(jù)《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辦法》及《實施細則》規(guī)定,依法向兩被告追償,請求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祁XX、吳XX未作答辯。
原告圍繞其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證據(jù):原告單位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復印件一份,墊付通知書一份,付款回單復印件一份,江蘇省醫(yī)療住院收費票據(jù)一份。
上列證據(jù)經(jīng)本院審查,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jù)原告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8月21日9時42分左右,祁XX駕駛電動三輪車沿淮安市淮安區(qū)季橋鎮(zhèn)潘柳村道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潘柳村衛(wèi)生室交叉路口處右轉(zhuǎn)彎向東,車廂棚子后面未關好的左門與由東向西吳XX駕駛的電動自行車左側(cè)把手相撞,導致電動自行車沖向路北面,造成吳XX及電動自行車乘坐人趙志英受傷的交通事故。后經(jīng)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祁XX負此起交通事故主要責任,吳XX負此起交通事故次要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吳XX被送往淮安市第一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楚州受理點發(fā)出墊付通知書,原告作為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人,為吳XX墊付搶救費25697.94元。
本院認為,醫(yī)療機構(gòu)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gòu)有權(quán)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本案事故中,原告作為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人,在事故受害人吳XX受傷后,事故車輛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情況下為吳XX墊付搶救費,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原告有權(quán)依法向交通事故責任人祁XX、吳XX追償。吳XX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起訴要求祁XX賠償醫(yī)療費用,雙方所達成的(2014)淮法車民初字第1551號民事調(diào)解書中,沒有涉及到原告所墊付搶救費的分擔,故兩被告應根據(jù)此次交通事故責任的大小按比例承擔原告所墊付的搶救費。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祁XX負此起交通事故主要責任,吳XX負此起交通事故次要責任,故本院確認祁XX承擔80%的賠償責任返還原告墊付款20558.35元,吳XX承擔20%的賠償責任返還原告墊付款5139.59元。
被告祁XX、吳XX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放棄其抗辯的訴訟權(quán)利。
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祁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某保險公司墊付款20558.35元;
二、被告吳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某保險公司墊付款5139.59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42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祁XX負擔354元,被告吳XX負擔8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訴狀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審 判 長 顏士和
人民陪審員 紀 靜
人民陪審員 曹慶軍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滕建平
書 記 員 余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