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99某保險公司與周XX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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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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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2民終4999號 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17
上訴人(一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宜興市、102號、112號303室、304室、401室、501室。
負責人:黃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上海恒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周XX,男,漢族,住宜興市。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周XX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宜興市人民法院(2019)蘇0282民初632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本案訴訟費由周XX承擔。事實與理由:1.公估機構未對同型號配件市場價格情況進行充分調查、多方詢價、綜合比較,其公司對公估報告配件價格有異議。2.其公司對案涉車輛是否使用全新的原廠配件這一事實存疑,應對案涉車輛進行復勘,對更換下來的配件予以回收。
周XX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周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要求某保險公司立即賠償原告車損計48749.5元;2.本案訴訟費用全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審理中周XX變更訴訟請求為:1.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修理費28000元、施救費400元,合計28400元;2.訴訟費和鑒定費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2月16日10時10分左右,周XX駕駛其所有的蘇B×××××的輕型普通貨車,沿九里灣村道由西向東行駛至342省道155公里九里灣路口左轉彎時,與房愛軍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發(fā)生碰撞,致周XX受傷、兩車損壞的事故。宜興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確認當事人周XX負全部責任、當事人房愛車無責任。周XX為其所有的蘇B×××××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90000元)等,保險期間為2018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12日止,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周XX向該院申請對于蘇B×××××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公估,該院后委托江蘇寧價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進行公估,公估結果為:確定蘇B×××××輕型自卸貨車的車輛損失金額為人民幣貳萬捌仟元整(¥28000元),周XX支出公估費2500元。
對于當事人沒有爭議的事實,該院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認為,周XX為其所有的蘇B×××××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損失險,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交通事故致車輛受損,屬于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事故責任范圍,對于該次交通事故原因對保險車輛造成的損失,車輛所有人有權向某保險公司請求支付保險賠償金。本案經(jīng)由該院在雙方當事人選擇確定公估機構的基礎上委托具備公估資質的公估機構進行公估,程序合法,雙方當事人對公估報告書真實性均無異議,該公估報告書的效力該院予以確認,作為定案證據(jù)使用。據(jù)此,該院對于保險公估報告書確認的損失金額28000元予以確認。某保險公司辯稱應扣除事故第三方無責財產(chǎn)損失限額的100元,該抗辯合法有據(jù),該院予以采納。故某保險公司應向周XX支付保險賠償金27900元。施救費系事故發(fā)生后為及時清理現(xiàn)場防止損失擴大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且已真實發(fā)生,該院予以確認,某保險公司應予賠付。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支付周XX保險賠償金28300元。二、駁回周X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09.5元、公估費2500元,合計3009.5元,由周XX負擔1263.5元,某保險公司負
二審中,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jù),本院經(jīng)審理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對于涉案車輛的損失,一審法院在雙方當事人選擇確定公估機構的基礎上委托具備資質的公估機構進行公估,程序合法,某保險公司對公估報告有異議,但沒有相反的足于推翻該公估報告的證據(jù),故一審法院對該公估報告予以確認并作為定案證據(jù)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19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朱競艷
審判員 毛云彪
審判員 華敏潔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韋 葦
書記員 劉 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