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臻品安琪西餅店與某保險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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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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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甘0982民初139號 買賣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敦煌市人民法院 2020-01-19
原告:敦煌市臻品安琪西餅店,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XXXX。
經(jīng)營者:王婭楠,女,漢族,甘肅省敦煌市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米X,系敦煌市臻品安琪西餅店業(yè)務(wù)經(jīng)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XXXX。
負責人:夏X,甘肅省敦煌市人,住敦煌市。
原告敦煌市臻品安琪西餅店(以下簡稱安琪西餅店)與被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安琪西餅店的委托代理人米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負責人夏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安琪西餅店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安琪西餅店貨款4983元;2、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安琪西餅店與某保險公司有生意往來,安琪西餅店于2017年至2018年向某保險公司單位員工供應蛋糕,兩年共計蛋糕款4983元。截止2019年1月6日雙方對賬確認欠安琪西餅店貨款共計4983元。后經(jīng)安琪西餅店多次催要未果,故訴至法院。
某保險公司辯稱,公司是在安琪西餅店給員工訂過蛋糕,但是否給員工送過蛋糕,并不知情。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
安琪西餅店提交的永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蛋糕情況說明原件一張、敦煌市臻品安琪西餅店出具的永安保險公司2017年、2018年的送貨明細原件一張,擬證實某保險公司欠安琪西餅店蛋糕款4983元的事實。某保險公司對蛋糕情況說明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蛋糕情況說明是公司原負責人劉凱屹及公司員工裴素素簽名的;送貨明細中的員工確實是公司員工,但并不能確認安琪西餅店給員工交付蛋糕。本院認為,蛋糕情況說明雙方無異議,能夠證實所主張的事實,且有送貨明細印證,對其主張應予以確認,某保險公司的主張無證據(jù)證實,本院不予采信。
結(jié)合上述有效證據(jù)及當事人陳述的內(nèi)容,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
2017年至2018年,安琪西餅店應某保險公司要求為其員工發(fā)放福利。經(jīng)結(jié)算,某保險公司負責人劉凱屹及公司員工裴素素向安琪西餅店出具了情況說明,該說明載明:“2017年訂蛋糕15個,每個181元,共計2715元。2018年訂蛋糕12個,每個189元,共計2268元。兩年蛋糕欠款共計4983元(肆仟玖佰捌拾叁元)。經(jīng)手人裴素素,劉凱屹,情況屬實,2019年1月6日”,并加蓋某保險公司發(fā)票專用章。后經(jīng)安琪西餅店催要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訴訟。
本院認為,合法的買賣關(guān)系受法律保護,買受人應當依約定的數(shù)額、時間支付價款,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權(quán)人可隨時要求履行。安琪西餅店為出賣人已按某保險公司要求向其員工交付蛋糕,有某保險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予以確認,裴素素,劉凱屹簽名并加蓋公司發(fā)票專用章的行為屬于職務(wù)行為,付款義務(wù)應當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安琪西餅店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的辯解理由無事實依據(jù)佐證,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某保險公司給付敦煌市臻品安琪西餅店蛋糕款4983元,限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給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敦煌市臻品安琪西餅店已交納),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韓秀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 李彩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