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江西瑞州汽運集團金峰物流有限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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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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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贛09民終26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1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500859875XXXX。
負責人:金XX,該公司負責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華X,江西君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江西瑞州汽運集團金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983MAXXXPDU6T。
法定代表人:萬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冷XX,高安市筠州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江西瑞州汽運集團金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峰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9)贛0983民初500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公開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2019)贛0983民初5001號民事判決,改判某保險公司承擔的賠償金額應核減12680元;2.上訴費用由金峰公司承擔。
事實和理由:山東光政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重新鑒定報告認定的第19、28、29、31、32、33項在本次事故中均為不可能碰撞到的部位,合計金額12680元,應剔除這些項目。
金峰公司辯稱:鑒定機構具有相應的資質,鑒定報告還附有相應車損照片,可以完整證明金峰公司車輛的具體損失金額。某保險公司的上訴意見僅是一種猜測,沒有提供證據(jù)證實,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金峰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金峰公司損失83740元;2.本案一切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4月17日,金峰公司為其所有的贛C×××××號半掛牽引貨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以及第三者責任險、車上司機責任險、機動車損失險、車上乘客責任險等各類保險,其中機動車損失險限額為28644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為100萬元,保險期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2019年4月16日止。2019年1月16日10時許,魏緒成駕駛車牌號為贛C×××××的重型半掛貨車牽引贛C×××××,沿滬瑞線自東向西行駛至867公里處,因避讓前方倒下的護欄變更車道時,與劉小勇駕駛車牌號贛A×××××的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后,導致贛A×××××的小型轎車又與前方由王小飛駕駛的皖D×××××重型半掛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劉小勇受傷、三車受損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經(jīng)高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魏緒成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劉小勇、王小飛無責任。金峰公司于2019年5月18日委托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對贛C×××××號半掛牽引車的損失價值進行司法鑒定,鑒定結論為該車輛在司法鑒定基準日的修復費用為79240元,花費鑒定費1500元。某保險公司對該鑒定結論有異議,在舉證期限內向該院申請對贛C×××××號車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該院司法技術室依法委托山東光政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對車損進行重新鑒定,重新鑒定結論為贛C×××××號貨車于2019年1月16日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金額為50295元,某保險公司支付鑒定費4000元。魏緒成的準駕車型為A2,初次領證日期為2001年5月24日,有效期限自2013年5月24日起至2023年5月24日止。
一審法院認為:金峰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及時履行合同義務。贛C×××××號貨車在保險期限內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車輛受損,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及保險合同約定,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至于金峰公司的損失,車損部分經(jīng)重鑒確定為50295元,該院予以確認;對于施救費3000元,金峰公司提供了正式發(fā)票,該院予以確認;至于鑒定費金峰公司支付了1500元,某保險公司支付了4000元,因重新鑒定的結論與金峰公司自行鑒定的結論相差較大,該院酌定鑒定費用由雙方各自承擔。因此,該院確認的金峰公司損失為贛C×××××號車輛損失為50295元、施救費3000元,共計53295元。綜上,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限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贛C×××××號車輛保險限額內向金峰公司支付理賠款53295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二、駁回金峰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894元,由金峰公司負擔689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1205元。
二審中,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jù)。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對于車輛的損失,一審法院已經(jīng)委托了有資質的公估機構進行了司法鑒定評估,人保雖然對其中部分項目提出異議,但未提供充分證據(jù)證實,故其上訴理由不充分。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受理費117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陳文建
審判員 袁飛云
審判員 楊耀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代書記員 賴夢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