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甲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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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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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1121民初3813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五蓮縣人民法院 2020-01-17
原告:張X甲,男,漢族,住五蓮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山東競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五蓮縣,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121593626XXXX。
訴訟代表人:陳修偉,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山東辰靜(日照)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山東辰靜(日照)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X甲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甲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X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決被告給付原告保險金15650元。2、本案的訴訟費等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3月30日21時10分許,鄭某駕駛魯LXXXXX號牌轎車由東向西行駛至222省道163KM+500M路口處,未按規(guī)定讓行,與沿省道222由北向南行駛的原告駕駛的載姚秀軍、張某、姚某的魯LXXXXX號牌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鄭某、張某、姚某受傷、車輛等物品損壞。五蓮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鄭某、張X甲負事故的同等責任。魯LXXXXX車在被告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保險,被告未履行賠付義務。
被告辯稱,交通事故發(fā)生屬實,投保屬實;需要核實涉案車輛行駛證及駕駛人駕駛證原件,在證件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我公司愿意承擔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訴訟費、評估費等間接損失我公司不予承擔。
原告為證實其主張,向本院提交:機動車商業(yè)險保險單抄件原件一份、事故認定書復印件一份、原告的行駛證、駕駛證復印件各一份、評估報告一份、評估費收據(jù)復印件一份。本院依法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質證。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4月9日,原告為魯LXXXXX號牌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輛商業(yè)保險,承保險種包括: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89477.2元)、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100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保險(駕駛人)(保險金額50000元)及不計免賠率險等。保險期間自2018年5月3日0時起至2019年5月2日24時止。
2019年3月30日21時10分許,鄭某駕駛魯LXXXXX號牌轎車由東向西行駛至222省道163KM+500M路口處,未按規(guī)定讓行,與沿省道222由北向南行駛的原告駕駛的載姚秀軍、張某、姚某的魯LXXXXX號牌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致鄭某、張某、姚某受傷、車輛等物品損壞。五蓮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鄭某、張X甲各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經(jīng)原告申請、本院委托,山東昊大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認定魯L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的車輛損失為29300元,原告支付評估費2000元。原告主張扣減對方車輛交強險財產損失2000元,剩余損失按50%即13650元承擔,并主張評估費2000元。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該保險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故保險合同成立并生效。在保險期間內,魯LXXXXX號牌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車輛損失,被告作為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被保險車輛魯LXXXXX號牌小型普通客車車輛損失原告主張1365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被告應在機動車損失險項下予以賠償。原告主張評估費2000元,因該費用已經(jīng)在本院(2019)魯1121民初3373號民事判決書中作出了處理,故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對原告訴訟請求合理的部分,予以支持;被告的抗辯理由因證據(jù)不足,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張X甲支付保險賠償金13650元;
二、駁回原告張X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96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范軍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叢蕙
書記員苗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