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保險公司、趙XX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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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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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8民終16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15
上訴人(原審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區(qū)。
法定代表人:馬XX,職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成XX,河北灤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XX,女,滿族,農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雙灤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河北紫胤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XX,河北紫胤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黃浦區(qū)-5樓。
法定代表人:歐XX,職務:總經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趙XX、原審被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雙灤區(qū)人民法院(2019)冀0803民初162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乙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成XX,被上訴人趙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杜XX到庭參加訴訟。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乙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判或改判。2、本案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案涉的公估報告依據的損失確認法有失偏頗,車輛的發(fā)動機等均未達到報廢標準,應進行修復。一審法院依據的公估報告確定的損失過高,應重新鑒定。甲保險公司為上訴人的代銷保險公司,本案損失應由甲保險公司承擔。
趙XX辯稱,被上訴人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受損嚴重的事實清楚。一審法院依據的公估報告是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由人民法院委托的,程序合法,內容真實,鑒定勘察時上訴人公司也到場。一審法院據此確定被上訴人車輛損失正確。眾安保險與平安保險在保險單上是共同承保,一審法院判決由上訴人與眾安保險賠償被上訴人車輛損失正確。
甲保險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進行答辯。
趙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878,215.00元、施救費600.00元;2、本案訴訟費、鑒定費由被告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2月15日19時40分許,王碩駕駛冀H×××××號帕納美拉小型轎車由北向南行駛至承德市雙灤區(qū)中天檢測中心(雙灤區(qū)三岔口環(huán)島)時,因駕駛操作不當導致車輛駛入道路東側后與樹木發(fā)生碰撞,造成王碩受傷及車輛、樹木損壞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經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三大隊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王碩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冀H×××××號車輛所有人為原告趙XX,該車輛在二被告處聯合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1,154,532.00元,不計免賠,此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的車輛損失,經圣源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公估報告書確認,冀H×××××號車輛的損失金額為人民幣878,215.00元,原告花費鑒定費40,0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的車輛在二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二被告作為聯合保險人為原告出具了機動車綜合商業(yè)險保險單,原告與二被告之間形成保險合同關系,該保險合同成立、有效。原告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保險事故后,二被告應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車輛損失,故原告主張二被告賠償車輛損失878,215.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張,公估的車輛損失過高,因未能提供有效證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二被告賠償鑒定費40,000.00元。本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钡囊?guī)定,本案原告作為被保險人為查明車輛損失所花費的鑒定費,應由保險人二被告承擔,故對原告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張鑒定費系間接損失,按保險條款規(guī)定應由原告自行承擔。因被告未能提供有效證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二被告賠償施救費600.00元,因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證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六十四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乙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趙XX車輛損失878,215.00元、鑒定費40,000元,合計人民幣918,215.00元。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2,588.14元,減半收取6,294.07元,由被告乙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證據,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趙XX所有的冀H×××××號車輛在乙保險公司與甲保險公司處聯合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1,154,532.00元,不計免賠,本案所涉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的事實清楚。乙保險公司與甲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保險理賠責任。本案所涉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失,一審法院委托鑒定機關對案涉車輛進行了公估,該鑒定結論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能夠作為認定車輛損失的證據使用。乙保險公司主張本案依據的鑒定結論依據不足,金額高過,但是并未提供相關證據,乙保險公司提出的重新鑒定申請本院不予準許。乙保險公司與甲保險公司聯合承保了趙XX車輛的機動車損失保險,聯合承保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乙保險公司與甲保險公司在本案中應一并賠償趙XX車輛損失。乙保險公司主張甲保險公司系其保險代銷公司,應承擔本案所有理賠責任的請求,與本案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應另行處理。
綜上所述,上訴人乙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2,588.14元,由上訴人乙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冉雪芳
審判員 高喜軍
審判員 張喜艷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張浩
書記員郝雨辰